【摘要】:地方债务中隐性的直接负债是一种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形式,除了由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直接借入并负责偿还的主权债务外,通常以地方政府控制的政府性公司作为承载主体,但一般都隐含有政府信用和担保行为。随着地方政府加大在城市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很多地方都尝试过运用BT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
自21世纪初,地方政府开始逐渐深度介入城市建设发展,特别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一方面面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不足的历史欠账,另一方面又有城市加快发展需要更多建设资金的巨大压力,如果简单依靠财政积累来搞基础设施建设,时间太长,而且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还存在“先鸡先蛋”的相互制约关系。为了寻求突破,首先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必要的硬件环境条件成为一种政策选择,地方政府通过“举债发展”进行建设的思路和做法一时广受欢迎并得到普遍采用。
地方债务中隐性的直接负债是一种筹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形式,除了由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直接借入并负责偿还的主权债务外,通常以地方政府控制的政府性公司作为承载主体,但一般都隐含有政府信用和担保行为。具体可能包含如下这些形式中的一种或多种[38]:
(1)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外国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贷款;
(3)政府性控制公司的商业银行贷款;(www.daowen.com)
(4)政府性控制公司发行债券及信托计划等类债务性的融资工具;
(5)政府性控制公司作为回购方的基础设施BT项目。
随着地方政府加大在城市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很多地方都尝试过运用BT(建设—回购)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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