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直接投资
一直以来,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都是政府职能范围中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国家税收投入最主要的方向之一。因此,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都以政府直接投资作为资金的主要来源。当然,在有预算合理安排的情况下,政府直接投资对资金的到位保障也是最高的。另外,由于财政资金的投入是不计回报的,因而对于不具备收费机制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安排财政资金投资进行建设,是最佳安排。
(2)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又称地方债、市政债券(Municipal Bond),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负债融资管理方式,它具有双重创新特性,既是财政管理与债务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的创新[38,41]。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创新,逐步完善债务管理方法和债务流转机制,有利于规范运作地方政府债务,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我国金融市场内在的结构缺陷是货币资金市场相对发达而资本市场不发达,而且在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发展迅猛而债券市场相对滞后。在发达国家作为重要金融工具的地方债券,在我国国内尚属空白。因此,地方债务的证券化,是地方政府完善对地方经济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举措,也是财税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趋势。
目前我国国内各地方政府要求开放地方政府债券的呼声很高,广东省2004年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66号文)中就明确提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债券市场,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在珠江三角洲进行市政建设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试点,为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群基础设施建设开拓新的融资渠道。但是,开放地方债券意味着将地方政府负债显性化和合法化,与《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负债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要解决地方债券发行问题,首先需要全国人大修改现行《预算法》的相关规定[42]。
通过银行信用的渠道,以贷款的形式从商业银行筹措资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最基本的融资方式。采用银行贷款进行融资的好处是资金来源充裕,在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获得贷款的保障性较高,贷款周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或长或短,还款方式相对比较灵活,有一定的弹性,且总体来说融资成本不高。使用此方式进行融资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是贷款的担保条件,如果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不强,采取项目融资的可行性很小,则必须提供额外担保的方式作为还款保证。
在我国,政府机构不能直接向银行贷款,只能通过成立国有公司向银行贷款,但由于国有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基本以无盈利能力或盈利能力较差的市政基础设施类资产为主,资产可抵押性不强,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还是政府财政拨款。在国内银行逐步上市、商业化、银行对贷款的审批条件逐步规范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公司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能力正逐渐变弱[38]。
(4)保险资金
前文已经描述过基础设施项目的经济特性是投资额大、投资周期长、收益稳定,这与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养老基金等的投资需要相匹配。在国外的发达国家,由于保险市场起步早,积累时间长,保险资金总量庞大,保值增值的需求很强烈。保险资金的投资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这三个原则,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投资证券市场风险较高且很难找到与自身负债特点较为匹配的长期的投资产品,再投资的压力和风险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组合策略成为保险业增加收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分配一部分资产选择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不错的选择。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的逐步放开,保险资产总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从目前国内保险资金可购买的投资产品来看,除银行存款和债券外,其他品种的期限都较短,寿险资金很难找到与负债性质相匹配的投资产品。因此,业内对于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呼声由来已久。(www.daowen.com)
经过多次业内征求意见,保监会于2006年3月20日正式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须通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进行投资[43]。这一方面规避了法律对保险公司进行实业投资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也利用财产信托实现保险资金与受托人“破产隔离”的目的,为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政策依据。
(5)信托资金
信托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即指单个或多个投资者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将其资金以贷款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到基础设施项目中去[44]。
利用信托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优势有[38,45-46]有以下两点。
(1)投资形式灵活。信托公司是能够同时投资资本市场和实业项目的金融机构,因此能够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满足了投资者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产品的需要。
(2)风险隔离机制。信托资产独立于信托公司资产而存在,能够实现信托资产与信托公司的破产隔离。
在国外的发达市场中信托因为其灵活性被广泛地使用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资中,但在我国,由于信托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利用信托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还存着一些障碍。
其障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单个投资计划金额过高,发行规模受限。《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自然人委托的数量不得超过50人,且对自然人的资金实力有很高的要求,这样就人为地制造了投资门槛,使得信托计划的发行规模受到限制。
(2)缺乏有效的流通机制。目前国内信托投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是依然缺少稳定的二级流通市场和有效的交易促成机制,投资者购买的信托投资计划变现能力较差。二级市场发展速度的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级市场的进一步扩张。
(3)融资成本高。信托贷款的利率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准则执行,且通常情况下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更高,在融资成本上没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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