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方法》规范了二手车交易过户、转籍登记行为,全国车辆管理机关在执行这一法定程序时,由于各地区情况不一,在执行时根据实际情况略有变化。对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来说,除了掌握二手车交易过户、转籍的办理程序以外,也有必要熟悉新机动车牌号、行驶证的核发程序。
1.过户类交易提供的材料
(1)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所递交的证件和材料有很强的针对性,不同产权归属,要求也不尽一致,因此,它要求二手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递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表(副表)。
4)机动车过户、转入、转出登记申请表。
5)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个人需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外省(市)居民凭住满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外籍人士凭《居留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凭《暂住证》、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军人凭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及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所住地址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6)机动车照片。
7)机动车来历凭证
②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裁决所有权转移的车辆,应出具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裁决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仲裁机构裁决的所有权转移的车辆,应出具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继承、赠予、协议抵债的车辆,应提供相应文件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车辆,应出具该部门的调拨证明。
⑥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⑦过入方为机关、事业单位还须提供《车辆编制证》
8)已封袋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9)出让方填写的机动车基本情况“承诺书”。
10)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2)材料受理时的注意事项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Z”字号牌转入或外国人的外籍号牌及领事馆号牌转入,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联系单》。
2)使用性质为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消防车、警备车、施工车、邮电车、环卫车须改变使用性质过户的。
3)公务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三年方可办理过户;未满三年办理过户的,计算日期按《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计算。
4)留学回国人员和特批的自备车、摩托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方可办理过户,满五年办理过户手续的,须由过入方提供上牌额度,计算日期按《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计算。
5)企事业单位的车辆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二年方可过户给个人,未满二年的,须由过户方提供上牌额度,计算日期按《机动车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计算;公安系统“警”字号牌车辆过户,须经市公安局后保部装备处批准。
2.转出类交易提供的材料
(1)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所递交的证件、牌证和材料,应严格按照公安部的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因为,全国有统一的车辆和车辆档案的接收标准,否则,有可能退档,它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递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表(副表)。
4)机动车过户、转入、转出登记申请表。
5)机动车转籍更新申请表、机动车退牌更新申请表、机动车置换(过户、转籍)联系单。
6)机动车号牌(退牌、置换车辆除外)。
7)机动车照片。
8)海关监管车辆,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车管所出具的《联系单》。
9)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凭外省(市)居民身份证、企事业单位凭外省(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介绍信]。
10)机动车来历凭证(www.daowen.com)
①二手车销售发票或二手车中介/服务业发票。
②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裁决所有权转移的车辆,应出具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裁决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③仲裁机构裁决的所有权转移的车辆,应出具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应出具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件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应出具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⑥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车辆,应出具该部门的调拨证明。
11)处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还需提供《车辆编制证》。
12)已封袋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13)出让方填写的机动车基本情况“承诺书”。
(2)注意事项
1)非标准改装的机动车,且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不得受理。
2)对转入地车辆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如:欧Ⅱ排放标准、禁止退役营运车或使用年限超过五年的不准上牌的外省(市),不得受理。
3)超过使用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约定的,不得受理。
4)定期检验期失效的(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裁决,仲裁机构裁决的除外,但须检验合格后办理),不得受理。
5)品牌、型号、规格、结构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公告、目录的,不得受理。
6)抵押、查封或司法保全的车辆,在计算机系统和纸质档案中注明“不准过户”的,不得受理。
7)海关监管,且未解除监管的车辆,不得受理。
3.机动车退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表(副表)。
4)机动车退牌更新申请表。
5)机动车号牌。
6)机动车照片。
7)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经驻场民警查验确认的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无凿改嫌疑并在拓印骑缝处签章的《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装入专用纸袋并密封)。
9)海关监管车辆,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车管所出具的《联系单》。
10)代理人身份证明。
4.二手车上牌需要提供的材料
机动车上牌(二手车)是指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被经营公司退牌停搁的二手车,落实客户后需上牌的车辆。需递交材料如下:
1)二手车经营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
2)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3)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个人凭户口簿、身份证等)。
4)经驻场警官查验确认的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车架号)无凿改嫌疑,并与其拓印相一致,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的拓印骑缝处盖章生效(并装袋密封)。
5)经驻场警官签章的《机动车退牌更新申请表》。
6)旧车车辆附加购置税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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