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品质量法:规范产品生产与消费领域的法律

产品质量法:规范产品生产与消费领域的法律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法:规范产品生产与消费领域的法律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应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2)生产者应当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明确的产品标志。

3)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识,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对特殊产品的包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进货时的质量验收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

(2)进货后的质量保持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在进货后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至于保持产品质量的措施、方法,则由销售者根据产品的特点及经营状况决定。(www.daowen.com)

(3)销售时的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

1)保证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保证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具备必要的产品标志。

3)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分为合同责任和产品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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