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利用保险进行风险转移?

如何利用保险进行风险转移?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投保使风险转嫁是人们熟知的方法。对此,发包人、承包人单独或联名投保,将可能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转嫁给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损失虽然是由投保人的责任造成的,然而事故一旦出现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处理,投保人对受损人不应有任何承诺,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承诺的责任。在我国,设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是淡薄的,原因由来已久。

如何利用保险进行风险转移?

通过投保使风险转嫁是人们熟知的方法。

(1)施工合同中的保险。众所周知,在工程施工中经常会出现事故,可能是责任事故,也可能是风险事故,或者兼而有之。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损失和损害,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对此,发包人、承包人单独或联名投保,将可能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单是一份合同,在投保人按规定交纳保险金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单规定的事故损失费用。在施工合同中,对主要保险险种通常是强制性的,主要有三项:

1)工程一切险。工程一切险是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方式,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设备(永久设备和临时设备)进行保险。这种综合性保险名为工程一切险实际上有诸多限制,一般情况下需要专家的帮助。

2)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支付可能遭到的赔偿,而且有责任不使发包人受到任何赔偿或诉讼等缠绕。第三者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通常在投标附件中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事故损失虽然是由投保人的责任造成的,然而事故一旦出现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处理,投保人对受损人不应有任何承诺,因为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承诺的责任。

3)人员的事故保险。承包人应对他为此工程而雇用的任何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伤害、死亡、医疗等进行此种责任保险。人员的事故保险及赔偿金额通常执行当地的规定,承包人还应考虑这些条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保险就万事大吉。例如FIDIC文献显示,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要负责改正不当的工艺、有缺陷或不适用的材料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虽然由于施工中这些缺陷造成工程其他部分的损失或损害可得到赔偿,但很少有保险公司会给承包人为更换或修复不当施工部分本身所用的费用赔偿。通常的观点是,这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因为这些费用代表了真正的商业风险。

【例9.11】某工程对施工洪水投保。参见“9.3施工延误风险的分担”中“[例9.1]某工程施工洪水责任的分担”。

合同规定:承包人必须投保工程一切险,包括经过坝区的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13500m3/s的洪水风险;在专用条件里被补充的发包人风险是“自然洪水标准超过13500m3/s……,发包人应对这一风险投保。”对此,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投保,费率和保费单列,由意大利Generali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承保,其中发包人的保险费约1090万元。承包人为了减少保险费用,他加高了上游围堰以减少洪水过堰几率,在下游围堰处开了一个旁通管以减少在洪水过堰时可能导致的基坑损失。

在此例中,流量13500m3/s在合同中是个责任分界,它所对应的设计导流标准是30年一遇重现期;在施工过程中历年汛期发生的最大实测流量是:

1994年:5410m3/s。

1995年:6300m3/s。

1996年:8170m3/s。(www.daowen.com)

1997年:5810m3/s。

这说明导流标准是可以适当降低的。施工导流设计成果显示:如果导流设计标准降低到20年一遇洪水,设计流量下降到12600m3/s,若上游围堰堰高不变,则两导流洞洞身可从17.5m×23.0m减小到17.00m×21.72m。如果导流设计标准降低到10年一遇洪水,设计流量下降到11100m3/s,若上游围堰堰高不变,则两导流洞洞身可进一步减小到16.25m×20.76m。导流洞洞身的减小不仅意味着节约投资,而且可以缩短关键线路的施工工期或减轻关键线路的施工压力

事实上,出于安全的考虑,设计导流流量远大于实际导流流量的工程事例屡见不鲜。

这不得不使人们想到,如果把进一步降低导流标准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则降低导流标准的设计才可能变为现实。

按照上述风险分析方法的思路,在“概念上”不难解决。设计标准越高,则建筑物费用越大、风险损失费用越小、保险费越小;反之,设计标准越低,则建筑物费用越小,风险损失费用越大、保险费越大。因为保险费取决于风险损失费用,通常与工程费用相比是一个较小的值,所以发包人所期望的最低资金投入是存在的。

总之,如果导流设计标准可获保险,则施工导流设计可采取低标准,风险与获利并存;从总体上说,得到实惠的是发包人和保险公司,因此导流设计标准保险应该是双赢合同。

(2)职业责任及其保险。根据FIDIC文献,“职业责任一词用于确认当事人或公司对那些由于其所提供职业服务中的疏忽行为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当事方进行赔偿的责任。”“职业责任保险,更通常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方法,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FIDIC文献又显示,“最近十几年,世界各地建设业责任诉讼的事件越来越多。结果,设计人员每当承担一项委托是都要冒他人要求自己承担责任的风险。”“每当遇到责任索赔时,即使答辩清楚,设计人员不应承担责任,其结果是都会使当事人筋疲力尽,情绪遭受挫折,甚至使设计业务遭到灾难性后果。”

原来,在国外的这些纠纷中设计人和咨询公司是首当其冲的。因此职业责任的理念和职业责任保险首先在他们中间应运而生并得到运用。“在一些国家购买中等水平保险的设计人和咨询公司,其职业责任保险费用约为设计公司总收入的4%~5%,对于列入高风险业务的公司来说费用则更高。”由于各国法律和从业条件不同,其情况也有所不同。

在我国,设计人员的风险意识是淡薄的,原因由来已久。早先,设计院是国家事业单位,承担国家下达的工程设计任务。对设计院的设计人而言,只要正确采用设计规范、计算又无误,就没有什么风险可谈了。这是因为设计规范是国家颁发的。当要突破设计规范时也不是设计人行为,通常是国家拨款列入科研项目,设计院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最终提出科研成果,再通过国家组织审查,批准,设计人采用获准的成果也就没有风险了。对设计院而言,设计文件的审查是一件大事,大就大在审查是国家行为,只有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工程项目才能获准开工。对于审查,设计院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审查意见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的,相应地也就没有什么风险了。再如大型工程还需要评估,是国家安排的工程咨询活动,是集中专家学者的意见供国家决策用的,也是设计院得益于指导的机会。其实,审查和评估的专家们,除了他们的丰富的经验外,其审查的依据还是国家颁发的设计规范,何况审查意见、评估意见是个有组织的集体成果,不是专家个人行为。万一审查意见、评估意见、或没有被发现的设计不当导致了严重后果,也不会追究到设计人的责任,同样也不会追究到审查人的责任,最后设计风险由国家承担了。这样,设计人的风险意识自然就淡化了。

改革开放后,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设计院从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单位。上述工作方式虽然没有较大变化,但设计风险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例如设计院要承担“工程量控制”、“静态投资控制”的责任,若控制不住其设计资质可能要受到“降级”处理。如果我国的设计人和咨询公司能够具有风险意思并能承担设计风险,将会给工程业带来巨大效益,设计也将不再是低收费,职业责任保险也会应运而生。当国外的发包人相信我国设计人和咨询公司有能力承担设计风险的时候,无疑地增强了我们咨询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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