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与诉讼:权威解析

仲裁与诉讼:权威解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请求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名单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仲裁请求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名单送达对方。3)仲裁庭开庭。由仲裁庭主席代表仲裁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此裁决是最终的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为非法律阶段的最终结果,而对法院的判决却可以上诉,仲裁不具有这种特征。

仲裁与诉讼:权威解析

如果合同的任一方对监理人的决定、第三方的建议不满意,并且该决定或建议在没有成为对合同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时,他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至于是提交给仲裁机构还是诉诸法院裁判,可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大多数的合同来说,合同双方还是比较倾向于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这主要是由于仲裁与诉讼相比,仲裁所花费的费用远远低于诉讼,并且仲裁庭一般有该领域的专家,这是法庭不一定具备的。因此,在这里主要探讨有关仲裁方面的事宜,对诉讼不再作过多地说明。

在启动仲裁程序时应慎重思考,因为将争议诉诸仲裁,其控制权就脱离了当事双方,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阶段了,但仲裁的开始并非意味着谈判的大门已经关闭,有的时候反而会促使合同双方坐下来开始谈判,这可能是一种谈判的策略,确保一方在今后的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不管如何,双方在此之前应尽可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争议,因此在很多合同中都规定了,在双方开始仲裁前,应努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具有准法律性质的,它可以免去很多费时的法律细节,但仲裁庭不是法庭,仲裁员也不是法官,尽管如此,一般情况下仲裁员的决定是最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可以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开始,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并不应在工程实施期间由于仲裁的原因而有所改变,这里主要介绍一下有关的仲裁知识。诉讼则是完全法律性质的,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有不同的诉讼程序和要求,因此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有关的要求,例如合同适用法律、合同语言、诉讼地点等,这些对将来的诉讼活动将产生很大的影响,例如对于一个国际工程,如果诉讼地点选在发包人所在的国家,就意味着承包人将面临很多不利的问题。

(1)仲裁程序。一般情况下,合同中都规定了仲裁程序,并明确了仲裁机构,国际承认的仲裁机构很多,例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准则委员会等;我国的仲裁机构普遍设立,每个仲裁机构都有各方承认的公正解决争议的仲裁程序,但不论采用何种程序,都要经历以下几个过程:

1)提出仲裁请求通知,仲裁机构受理仲裁请求。通知必须载明当事双方仲裁的合同依据、争议问题和金额以及补偿要求。作为仲裁申请通知必须认真准备,因为此通知将形成仲裁人对所诉争议的第一印象。递交通知时,还必须注明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以免被裁决为弃权。仲裁机构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当事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建。仲裁庭一般是由三人组成,合同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自己的代表,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并担任仲裁庭主席或首席仲裁员。对仲裁员、仲裁开庭地点、仲裁语言以及仲裁法律的选择,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仲裁语言的选择应考虑各方都方便,最好选择共同通用的语言,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合同规定的语言。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请求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名单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仲裁请求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名单送达对方。收到仲裁副本后,被申请人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3)仲裁庭开庭。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仲裁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有合适的理由,最终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开庭由仲裁庭主席主持,听取各方陈述,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向仲裁庭出示任何证据,并有权进行辩论

4)裁决。由仲裁庭主席代表仲裁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此裁决是最终的并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裁决应是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反映,不同意见可以做好笔录,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将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作出。

由于仲裁的过程往往较长,短的需要半年左右,复杂的可能需要数年,并且费用也是相当可观的,因此尽管已经启动了仲裁程序,合同双方如果愿意,还是可以自行协商友好解决争议问题,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在很多合同履行过程中,尽管已经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但这可能是一种谈判策略,是为了有意加重对方的心理负担,提高自己在谈判中的地位,促使对方采取积极的态度,使争议问题得到尽快解决。(www.daowen.com)

(2)仲裁和诉讼的比较。上面已经提到,合同双方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可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两者之间还是有所不同。

1)尽管仲裁的费用相当可观,但与诉讼相比,还是低得多。

2)对于仲裁,争议的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仲裁员,但不能确定诉讼法庭的法官的人员。

3)仲裁庭不是法庭,仲裁员也不是法官,仲裁听证会往往不受官方法律约束,气氛一般比较轻松。仲裁听证会不像正式法庭开庭那么正规。传询证人及大多数其他技术程序,也都在轻松的气氛中进行。

4)尽管仲裁规则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作为非法律阶段的最终结果,而对法院的判决却可以上诉,仲裁不具有这种特征。

5)与诉讼相比,担任仲裁员的至少有一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是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因此双方不需要向仲裁员解释每个施工活动和做法,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他们丰富的经验和智慧使他们能够合理地处理那些涉及复杂的商务、法律及工程技术背景的争议问题,也有利于确保裁决的公正性,而法院的法官可能对行业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或已被视为惯例的做法不甚了解,缺乏工程方面的知识,并且处理重大复杂的索赔争议问题的能力比较差。

6)仲裁应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比较灵活,而诉讼则必须要开庭。

7)在仲裁的过程中,合同双方还可以进行友好协商了结争议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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