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建设工程合同中,产生了一种新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DRB的方式。这种方式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争议发生之前共同指定一个独立的、有声望的、中立的DRB。经过多年的实践,在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过程中,DRB显示了积极的作用。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水电工程经济合同争议调解委员会和隶属于该委员会的独立的中介组织“中和调解中心”于1997年3月在北京成立。在国内的一些水电项目上,也采用了争议调解组的方式,促进了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展,取得了一些经验。
上面已经提到有的合同规定,在将争议提交DRB之前必须将争议提交给监理人,先由监理人作出决定,否则不能启动DRB程序。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其所作的决定通知合同双方。如果合同任一方对监理人的决定不满意或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其决定的通知,在此情况下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将争议提交给DRB进行听证并给出建议的意向通知,否则监理人的决定将成为最终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DRB听证前,合同双方应尽可能地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问题。
(1)DRB成员的组成。一般情况下,DRB是由三名成员组成(有的工程项目人数达7名):由发包人推选一名,承包人推选一名,再由这两名成员推选第三名成员并作为评审团主席,而且只能由第三名成员担任争议评审小组主席并主持听证会。为了保证DRB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各方推选的成员并不是所选方的代言人,所有成员都是中立的,和合同各方均无任何关系,如果是国际工程,还不能是合同任何一方国家的公民,如果在第三名成员的选择中出现了僵局,那么将由合同规定的机构选出第三名成员。DRB的成员往往是那些在该项目所涉及的工程领域中具有丰富的经验并倍受同行尊敬的专业人员。
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合同,DRB在给出建议的时候应同时考虑技术、财务、合同等方面的事务,因此大家倾向DRB成员中能够有一名律师,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同时DRB全部成员都应在与本工程类似的工程中有相当经验,而且在处理与本合同类似的有关问题方面也有相当经验。三名成员将成为一个整体,共同对项目、对争议双方负责。
DRB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50%。(www.daowen.com)
(2)DRB工作方式。DRB成员应遵照三方协议(发包人、承包人和DRB)定期访问现场,随时掌握施工进展和项目管理情况,频度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和争议评审小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协商解决。为了保持与施工活动同步,应规定合同的某一方按期向DRB提交工程进度报告、会议纪要和其他有关文件。小组应随时研究所收到的有关工程的各种资料以熟悉工程进展情况,对任何潜在的索赔或争议给出建设性建议,因此有人认为,DRB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的作用,抑制了争议的产生。
合同实施中发生的索赔和争议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经监理人评价和决定后,如果某一方不接受,经双方谈判又无解决的希望时,则按预定程序递交给DRB。DRB在现场召开听证会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审建议,并书面通知合同双方。一般情况下,争议评审小组的建议供争议双方考虑,没有最终约束力,当某一方拒绝接受时,仍可按合同规定提交仲裁或诉讼,但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否则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此外DRB还可就潜在的索赔、争议向合同双方提出建设性建议。如果DRB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给出建议,合同的任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或开始诉讼,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对方。
除对DRB的服务作支付以外,各成员和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有股份或其他经济关系。除在其他以收取咨询费为基础的咨询工作外,其成员在授予本合同之前的3年以内未被其中任何一方雇用过。在合同实施期间,除作为DRB的成员以外,其成员不得被合同各方雇用或被发包人的监理雇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