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施工延误、中断或其他影响发生后,如果已经意识到存在索赔的条件,合同双方应重视这个问题,并应认识到如果现在忽略这个问题今后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损害,此时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要通知合适的部门,需要仔细地阅读合同文件以确定通过何种途径、什么时间以及向谁发出通知,这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施工合同可能规定的提交通知的方式不一样,例如,在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通知需要递交给监理人,同时拷贝给发包人。施工延误索赔的通知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向合适的部门提交,承包人应确信所发出的通知没有超出合同规定的期限,并且发给了合适的人员。如果通知未能及时发出,承包人就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发包人或监理人不应忽略承包人的任何一个索赔通知,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对承包人的任何一个索赔通知都应花上一定的时间仔细研究并及时做出答复,哪怕只是一个非常简短的信函。
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的规定,一般来说,施工延误索赔的通知并不要求非常详细的证据或量化分析,它主要目的是向有关部门(监理人、发包人)通报施工延误这一事件,它仅仅需要扼要地对所遇到的情况加以描述,告知对方施工已被延误了或正在被延误,并就其对工程的影响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如果该施工延误是可补偿延误,承包人还应予以明确,并提出工期延长的请求;同时可以说明工期延长的具体天数和补偿费用具体的数额将在稍后提交。如果有证据表明延误事件将持续一段时间,有些合同还另外要求在施工延误的过程中每隔若干天提交施工延误的发展情况报告,直至施工延误结束或施工延误情况明朗。不管合同是否作了这样的规定,当施工延误的详细情况可以明确时,必须及时提交详细情况报告。由施工延误引起的额外费用的详细计算或估算一般也不需要在施工延误通知里列出。在很多时候,只有在提交正式的施工延误索赔报告时才提供详细的施工延误情况说明报告和详细的额外费用计算。之所以在大多数合同中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在施工延误发生的过程中很难对施工延误进行准确地定性或定量,并且费用的发生情况也难以确切地估计。
尽管有些合同可能不是这样规定的,而且有些规定可能不合理,但无论如何,合同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合同的规定。如果不遵守合同,则可能对施工延误索赔造成影响,甚至丧失索赔的权利。(www.daowen.com)
对于非责任延误,其施工延误通知可能是各种各样,例如美国的大多数施工合同和FIDIC合同并不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非责任延误通知以寻求实际的或拖期赔偿金。但有些合同,例如在英国,如果发生了非责任延误,则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施工延误通知,否则,发包人很难获得拖期赔偿金的赔偿。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在施工延误发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或监理人冒然发出有关拖期赔偿金、合约终止或要求承包人满足完工日期的信函,这就会被理解为要求承包人进行加速施工,这显然与发包人的初衷是有差别的。因为在施工延误发生的初期,施工延误的性质有时是难以界定的,例如发包人认为是非责任延误而实际上可能是责任延误。当然,这也不是说发包人或监理人完全可以对施工延误不予理睬。比较理想的办法是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在施工延误过程中和施工延误后对延误事件进行调查和案卷记录。任何向承包人发出的这类信函最好是采用询问的方式,而不是指责、要求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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