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理性分析:拖期赔偿金

合理性分析:拖期赔偿金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人可能会提出规定的拖期赔偿金太多,实际上是一种“惩罚”而不是对发包人损失的赔偿。当承包人对拖期赔偿金的数额提出争议时,发包人应该证实该赔偿金的准确性。拖期赔偿金条款允许发包人收回损失或部分损失,同时也保护承包人不付出多余的罚金。一旦因拖期赔偿金引起了仲裁或诉讼,这将引入另一类问题。

合理性分析:拖期赔偿金

如果一个承包人拖期完工,发包人会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判定其应支付拖期赔偿金。但这种判定经常会引起争议。承包人可能通过两个途径来否定拖期赔偿金判定。首先,他可能推卸造成拖期的责任来否定判定的正确性;其次,承包人可能会提出规定的拖期赔偿金太多以至于超出了应该赔偿的损失,更像是一种惩罚。

如果承包人否认对一个拖期的责任,他必须通过一个对工程的施工延误分析来说明该拖期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而且,有理由要求工期延长。如果,施工延误分析证明拖期赔偿金的判定是不合适的,承包人就有可能不承担该赔偿责任。类似地,承包人也可能试图说明他对现行的施工延误只负担部分责任,发包人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施工延误。如前面讨论过的,如果能证明施工延误部分是由发包人造成的,那么承包人可以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完全不承担。

承包人的第二种尝试通常是对规定的赔偿金的金额提出争议。承包人可能会提出规定的拖期赔偿金太多,实际上是一种“惩罚”而不是对发包人损失的赔偿。一些发包人可能会认为赔偿金的数额就是一种“惩罚”或是对损失的如实赔偿都无关紧要,因为,合同中已清楚地规定了赔偿金,并且得到了承包人的签字认同。但需要注意,合同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中,施工合同中的“惩罚”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性。如果证明赔偿金数额过高,可能会被认为或判定为拖期“罚金”而不是拖期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不支持执行该条款。由于这个原因,有经验合同起草人会小心地避免在合同里的任何地方使用“罚金”这个词。

当承包人对拖期赔偿金的数额提出争议时,发包人应该证实该赔偿金的准确性。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以实际损失赔偿金与合同里规定的拖期赔偿金相比较,重要的是要证实拖期赔偿金的估算在当时是否合理和正确。换句话说,当起草合同时,在当时所了解的情况下,是否是一个合理的估算?很显然,保留当时的计算文稿对发包人是有利的。

如果认定发包人的估算是不合理的,或者是不能合理地与合同里规定的赔偿金额接近,该条款可能会受到质疑而最终不会得到执行。例如,如果估算表明潜在的损失是每天10000元,而合同里规定的赔偿金额是每天15000元,那么规定的赔偿金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罚金”,并且不会得到法律法规的支持。(www.daowen.com)

但也有很多时候,合同里规定的拖期赔偿金额很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通常大于该金额。那么,发包人能否在这种情况下收回不足的部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对发包人的赔偿将被限制于已确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极少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收回超出规定的赔偿金额的数额。原因是,合同是发包人写的,赔偿金也是发包人计算的,他就没有权利索要超出规定的部分。拖期赔偿金条款允许发包人收回损失或部分损失,同时也保护承包人不付出多余的罚金。

一旦因拖期赔偿金引起了仲裁或诉讼,这将引入另一类问题。当然,如果承包人能成功地证明赔偿金额过高,也并不意味着发包人无权收回任何损失,发包人应当有权收回实际的损失。但请注意,拖期赔偿金条款的采用通常是因为很难准确算出实际损失才引入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当发包人有权得到实际损失补偿时,要证明发包人有权获得超出已确定的赔偿金额以外的部分是很困难的。

总的来说,由于施工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很难加以系统的分析计算确定,而且很容易造成双方的分歧甚至争议。所以,在工程开始前,发包人应该决定采用拖期赔偿金条款或在拖期发生后要求实际损失赔偿金中的哪一种方式最有利。如果不能准确计算实际损失,就越应该采用拖期赔偿金条款的形式。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客观、合理地分析并在施工合同文件中进行清晰的约定是处理因施工延误对发包人造成损害赔偿问题的关键。为了使对发包人的赔偿能被违约方或其他调解组织、仲裁庭或法庭接受而不被提出质疑,对“拖期赔偿金”的确定或对发包人实际损失的确定都应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符合行业惯例、客观的进行分析、确定并清晰的在合同文件中予以说明无疑对发包人快速获得赔偿是至关重要的。同样,如果施工延误仅仅是阶段性的,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害也应有针对性的和整体性的进行分析、评价,如有必要,也应对一些关键性的工程部分的完工进行相应的约定。不能简单的认为,如果整个工程项目的最终完工时间并未拖延而仅仅是部分工程的完工有所拖延,发包人就没有由此遭受损害。当然,因“拖期赔偿金”是在合同签订前约定的,因工程项目本身的特点不同,工程项目实施前所具备的设计工作深度的条件和工程项目在使用、运行阶段的市场情况的限制,在合同文件中约定能反映一旦整体性或阶段性的施工延误发生时发包人所遭受损害的“拖期赔偿金”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相对以实际损失赔偿金的方式而言,即使“拖期赔偿金”的确定不是非常精确,在合同文件中设置相应的规定,对合同双方快速解决拖期赔偿问题将是比较简单和有利的。当然,采用什么方式计算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最终的赔偿额度均应以达到补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为目的。毫无疑问,对于复杂的大型土木工程,满足这一条件将是十分困难的,但应作到尽可能的趋于实际和合理,这一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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