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同期和非同期延误的比较分析

同期和非同期延误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二种情况中,承包人的延误发生在发包人的延误之前,且其持续时间超过了发包人延误的时间。如果施工延误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造成的,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获得工期延长,但不会得到费用上的补偿。另外,同期延误在施工延误中发生的频率较高,如果同期延误发生后分不清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那么双方都难以从对方找回损失。

同期和非同期延误的比较分析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起延误的事件在同一时段内发生,它们就是同期的;如果不是在同一时段内发生,它们就是非同期的。当然,这里的同一时段并不是指绝对的同一时段,它是指两个施工延误如果有搭接,就可以称为同期延误。

对于分析非同期延误和同期延误,虽然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困难,但也有一些习惯上判定责任的处理方法。这些习惯做法或惯例并非是所有人都认为合理的,所以在使用时必须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合同文件的约定来进行。

一般来讲,如果某一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同期延误,而且其中的一个是可补偿的,另一个是不可补偿的,通常是不可补偿延误优先于可补偿延误。

【例2.1】某一工程由于设计问题发生了从9月1~30日的延误,同时,承包人从9月1~30日遇到了异常恶劣的气候。

很清楚,这两项施工延误是同期的并且持续了同样的时段。设计的延误一般是可补偿的,而异常恶劣气候则是不可补偿的。在本例中,承包人获得了30天时间的工期延长,但没有任何的额外货币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发生设计延误,承包人也肯定是要发生施工延误费用的,不可补偿延误优先于可补偿延误。

如果可补偿和不可补偿延误发生起始时间一样,但持续的时间不同,那么仍依据上面的优先原则按两者各自时间的长短进行划分。如:设计问题发生了从9月1~30日的延误,同时,承包人从9月1~25日遇到了异常恶劣的气候,那么情况将如下:

施工延误一:设计延误

开始日期:9月1日

结束日期:9月30日

总的延误:30天

施工延误二:异常恶劣气候

开始日期:9月1日

结束日期:9月25日

总的施工延误:25天

结果:承包人有权获得30天的工期延长和5天施工延误的额外费用补偿。

另外,还有一个被普遍采用的“首先延误原则”的概念。为了理解这一概念,举例说明如下。

例如一种情况:

施工延误一:因发包人原因发布停工令

开始日期:9月1日

指令解除:9月30日

总的施工延误:30天

施工延误二:分包人进场延误

开始日期:9月5日(www.daowen.com)

结束日期:9月25日

总的施工延误:20天

结果:承包人有权获得30天的工期延长和30天的额外费用补偿。

例如另一种情况:

施工延误一:因发包人原因发布停工令

开始日期:9月5日

指令解除:9月25日

总的施工延误:20天

施工延误二:分包人进场延误

开始日期:9月1日

结束日期:9月30日

总的施工延误:30天

结果:承包人无权获得工期延长和额外的费用补偿。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中,发包人的延误发生在承包人的延误之前。如果将进度更新至9月2日或3日,更新进度计划将会显示出因发包人原因发布的停工指令引起了施工延误。进度将同时显示:因为这一施工延误,所有其他尚未实施的活动项目将需要额外的时间来完成。所以,分包人未能进场施工将不会成为关键因素,而且其本身的延误也不会延误整个工程。

在第二种情况中,承包人的延误发生在发包人的延误之前,且其持续时间超过了发包人延误的时间。因此,发包人的延误将不会成为关键因素。

此外,有些专家根据对合同的理解,提出同期延误责任分析的另外理念。有的合同条件在设定“业主的违约(Default of Employer)”仅仅强调了不能中断支付承包商应得款项的重要性。基于此,在同期延误情况下追究业主违约责任时,应考虑业主违约是否构成对承包商自身也延误时的实际损害。据此形成同期延误责任分析如下:

(1)承包人要获得完工期限延长,则他必须证明,他本来能够推动工作进展,但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行动或未能采取行动而阻碍了承包人的推动。这是授予承包人可原谅的延误的标准,即授予EOT(Extensions of Time)的标准。

(2)只有在授予承包人可原谅的延误后,才根据合同确定可否给予额外费用补偿。

如果施工延误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造成的,一般来说,承包人可以获得工期延长,但不会得到费用上的补偿。

可以看出,同期延误的处理,其组合的情况是很多的,在处理时应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同期延误在施工延误中发生的频率较高,如果同期延误发生后分不清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那么双方都难以从对方找回损失。即使能够分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责任,如果不能落实每一施工延误的具体费用和工期损失,要找回各自的损失同样也是很困难的。因为,在实际工程中,施工延误原因是相互缠绕的,不准确和不充分的文档记录会使分析工作变得非常困难。

此外,如果发包人不能划分并证明他与承包人在同期延误中的责任界限,那他就很难得到合同中规定的拖期赔偿金(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或遭受实际损失的赔偿;同样,如果承包人不能划分并证明他与发包人在同期延误中的责任界限,那他也难以从发包人那里获得工期延长和/或费用补偿。当然,施工延误分析并不需要数学计算那样精确。在施工进度中,绝对的精确是不可能的,它往往更像是管理艺术的作品,不同的人对它的看法肯定是不完全一致的。例如,承包人对一施工延误向发包人提出了3个月的工期延长索赔,在经过审查分析之后,发包人有可能认为承包人合理的工期延长只有2个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