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航班延误:补偿与不补偿的区别

航班延误:补偿与不补偿的区别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施工延误是不可补偿延误,那么承包人仅能获得工期延长而不能得到费用补偿。当然,既然是讨论可补偿的或不可补偿的问题,则意味着施工延误已经被确定为是责任延误。基于发包人的考虑,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中规定区分可补偿和不可补偿的延误。例如定义罢工、洪水、火灾、地震以及不寻常的恶劣气候引起的施工延误为责任延误,但是,是不可补偿延误,其他所有的责任延误类型为可补偿延误,例如变化了的现场条件、发包人指示的变化等。

航班延误:补偿与不补偿的区别

如果施工延误是可以补偿的,那么承包人就有权获得额外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延长。如果施工延误是不可补偿延误,那么承包人仅能获得工期延长而不能得到费用补偿。当然,既然是讨论可补偿的或不可补偿的问题,则意味着施工延误已经被确定为是责任延误(见图2.1)。非责任延误意味着既没有费用的补偿,也没有工期的延长,承包人甚至可能还会面临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施工延误是否可以补偿主要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合同特别规定了属于不可补偿延误的类型,对此承包人不能获得任何额外的费用补偿,但可能会被给予工期延长。基于发包人的考虑,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中规定区分可补偿和不可补偿的延误。例如定义罢工、洪水火灾地震以及不寻常的恶劣气候引起的施工延误为责任延误,但是,是不可补偿延误,其他所有的责任延误类型为可补偿延误,例如变化了的现场条件、发包人指示的变化等。

例如在FIDIC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中,第12.2条、第20条和第44.1条对可补偿延误就有比较清楚的规定:

12.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且在他看来这些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些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第44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的工期延长;

(b)因遇到这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并将该费用加到合同价中。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副本递交业主。这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下,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所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

20.2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用于工程中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第20.4条规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承包商应对他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20.3 当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20.4条所规定的任何风险所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的,如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52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拷贝给业主。如果是由多种风险相结合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做出上述的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业主的责任所占比例。

20.4 业主的风险是: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是此类事件完全是由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佣人员并且是与本工程有关的行为引起的除外;

(f)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但合同规定的损失或损坏除外;(www.daowen.com)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这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44.1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提到的任何延误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拷贝业主。

在国外,有些合同在定义可补偿延误时是比较严格或苛刻的,例如有的合同就这样规定:

如果承包商完成合同下的工作由于被下面的原因所延误:

业主或业主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疏忽;或工程的变化;或政府有效发布的任何政令;或超出承包商控制的任何不可预见的原因但不是承包商的过错或疏忽,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洪水、地震、传染病、罢工、货运封锁和不寻常的恶劣气候;或由于上述任何一种原因造成的分包商或供货商的延误;或工程师以他认为是合理的理由所授权的延误,那么,由此引起的工程竣工时间每延误一天,承包商将被允许将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顺延一天,但应理解和同意这种允许的工期延长应该仅仅基于工程师的决定和业主的同意。

除了在此规定的工期延长以外,不应对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任何延误的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或由于上述原因,除工期延长以外,不应向业主提出任何其他索赔。

在上述的合同条款中多次出现“不可预见”或其意思相近的用语。那么,什么是不可预见的?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所附的第一手资料往往提供了判断的依据,因为它同时是投标人的投标依据。如在“9.2.1施工环境条件的不确定因素”中所举的“实例:某工程临时工程地质条件改变”。再如什么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在招标文件的气象资料已经载明6月的气温:历年平均值为27.4℃、历年平均最高值为35.7℃、实测最高值为41.0℃。而在6月实测气温超过了41.0℃,那么就是承包人不可预见的。这些是显而易见的例子,但是做出中肯的判断有时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困难就在于合同要求承包商有合理的预见性;何况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仲裁员和法官所处的立场,他们的经验及其对工程的了解和理解都存在着差异。

用以描述对施工延误可进行补偿的各种可能情况在合同条款中有很多变化,如上述的第20.4条中的风险种类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增删,主要的是要考虑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但是,条款的限制放得越宽,其强制性就越不强。应该说,条款约定越清晰,合同纠纷就应越少,也容易得到第三方如仲裁机构或法院等的支持。

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不可补偿延误,那么它应对每一项做出清楚的定义。例如,如果异常恶劣的气候所导致的延误属于不可补偿延误,则合同应清楚的说明这一限制。合同可能会定义异常恶劣的气候为某一地区在1年的某一具体时段内一般不能预计的气候。发包人应该尽量使合同中没有模棱两可的措辞,并应特别小心地起草合同,签署合同的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清楚地理解合同中有关可补偿和不可补偿延误的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