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合同进度计划被作为合同双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纳入合同中,这一计划就成为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循的工作方针。虽然合同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围绕本项目所作的工作不同,即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同,但无论哪一方的行为都不能超出这一计划的要求,否则他或他们将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一般情况,由于在工程项目合同谈判时,项目发包人很难就合同工程的计划细节和承包人谈得很深,而且深入需要大量的时间,所以合同签订时的合同进度计划往往是较为客观和粗线条的,仅涉及一些活动的里程碑等问题。合同进度计划的细节,如所有施工活动的资源配置、活动安排、施工方法等都需要监理人进场后,由监理人和承包人进行细化的商谈和确定工作,而引入了施工活动资源配置、活动安排、施工方法等内容的具体化的、合同双方认可的合同进度计划就作为监控承包人实施工程、履行有关各方责任,如监理人按时提供图纸、在出现进度问题分析判定责任时的基本依据。这一细化的合同进度计划就是合同条件下的基线进度计划。可以看出,基线进度计划是基于合同文件约定的,不论是由哪一方编制的,也应经合同另一方认可。所以,基线进度计划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共同遵循的计划,基线进度计划不意味着只对合同一方有约束,而对另一方不约束或只对编制一方有约束,对认可或批准的一方没有约束。不依据于合同的约定,或单方面编制而未经合同另一方进行确认,都不能称为基线进度计划。
在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基线进度计划含义的理解是处理施工延误问题的关键之一,如果合同双方没有一个基于合同的基本条件,或对这一基本条件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要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延误问题,要分清合同双方的责任是比较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www.daowen.com)
当然,在有些工程项目中由于条件的限制也并无基线进度计划一说,或者只有并未经过发包人同意或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或其他进度计划,或者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衡量施工延误问题,将在后面的章节里陆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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