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大中型物流企业可以提供加工服务,在公司服务范围内一般划作增值服务内容。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基本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1]。
1.销项、进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对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接受应税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销项、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实际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www.daowen.com)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包装物的处理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入货物销售额呢?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2.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对这种兼营行为,条例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其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科目设置
企业应交的增值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等;贷方发生额,反映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分别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
[例2-9]海大物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该企业当期销售产品收入为1200万元(不含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货款尚未收到。假如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不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该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材料核算,原材料入库分录略):
(2)销项税额=1200×17%=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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