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业税及会计核算的注意事项

业税及会计核算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征收范围。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该运输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

业税及会计核算的注意事项

由于物流企业是综合服务性的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可以分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的税率为5%。

(一)物流企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与航空直接有关的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也按照航空运输业务征税。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打捞,理货,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等。

对远洋运输物流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物流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物流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物流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物流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机主负担的业务。

2.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物流企业涉及服务业的包括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等。

对远洋运输物流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物流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物流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物流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业务。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物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税时作税前扣除。

(二)物流企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1.交通运输业

运输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运输物流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物流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物流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www.daowen.com)

运输物流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物流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例如,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2.服务业

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3.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比较简单。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例2-7]海大物流公司运输部门某月运营售票收入总额为600万元,从中支付联运业务的金额为l00万元。计算该运输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售票收入总额一联运业务支出)×适用税率=(600-100)×3%=15(万元)

(三)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处理

尽管我国税法已经明确划分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很难分清的。物流运输企业可以同时从事多项应税活动。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科目设置

物流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营业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物流企业已缴纳的营业税;其贷方发生额,反映物流企业应交的营业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物流企业多交的营业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营业税。

[例2-8]海大物流公司对外提供运输服务,收入50万元,营业税税率3%。当期用银行存款上交营业税1.3万元。根据该项经济业务,物流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应交营业税=50×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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