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企业库存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是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自用轮胎、玻璃器皿,以及在营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容器等。
各部门领用时,按照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
贷:低值易耗品
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登记。
清查盘点时,发现库存低值易耗品盈、亏、毁损时,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处理。在用低值易耗品发生盈、亏、毁损时,在备查簿上登记。残存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处理残值,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低值易耗品”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企业基本会计准则》(2006)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明确规定为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
(一)一次转销法(www.daowen.com)
一次转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在领用时就将其全部账面价值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方法。作为一种价值分摊方法,在选择与运用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是有区别的。
对于低值易耗品而言,在一次转销法的选择和运用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通常而言,一次转销法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注意,这里的“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不是一个概念,前者强调的是价值,其核心是“低”;后者强调的是耐用程度和发生意外的概率,其核心是“极易损坏”。会计主体在其职业判断上应当注意避免混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一次转销法下,由于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其价值就立即从账上一次性注销,因此,在低值易耗品总价值较高时不利于均衡各期成本费用;与此同时,会出现大量账外资产,不便于进行实物控制。前者应当通过待摊费用尽可能均衡各期成本费用;后者则应当加强辅助账簿的备查登记工作,以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对于包装物,在一次转销法的选择和运用上则相对简单:(1)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和随同商品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转销其价值,这与其价值高低和耐用程度无关;(2)对于数量不多、金额较小,且业务不频繁的出租或出借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只是在以后收回使用过的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时,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辅助账簿上进行备查登记。
(二)五五摊销法
五五摊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在领用时先摊销其账面价值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另一半。五五摊销法的最大优点是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均保留在会计账簿上,便于通过账簿进行实物控制,有利于确保低值易耗品的安全与完整。但由于五五摊销法分别于领用和报废时摊销其50%的价值,企业成本费用负担不均衡的问题依然存在。另外,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是随着实物损失逐渐转移至成本费用中去的,等到报废时,早已没有50%的价值。这样会造成虚增企业资产,也将导致账实不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