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标类型及其保护措施介绍

商标类型及其保护措施介绍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是否注册,可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法律同时也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一定保护。从《商标法》的立法初衷来看,是鼓励积极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为了避免他人抢注等现象发生,也在法条中规定了对于知名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还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类型及其保护措施介绍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商标的两个特征:(1)有显著性。即能够将不同生产商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这点也是商标需要具备的最重要的特性。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往往无从下手,通过不同的商标名称,就能很好地辨别不同的生产商所生产的产品。(2)用在具体商品或服务上。商标必须用在有形的载体上,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识别性。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总结出商标的概念:商标,是用在具体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区分不同的生产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二、商标的分类

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区分,可以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如蒙牛、加多宝;图形商标,如奥迪汽车的标志;字母商标,如KFC;数字商标,如555香烟;三维标志,也即立体商标,费列罗就把其巧克力的形状申请成了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是指两种或两者以上颜色的排列而形成的商标;组合商标,即含有多个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2014年《商标法》修正案将声音商标也列为可以注册的商标,像大家十分耳熟的诺基亚开机铃声,就是声音商标。目前国际上也有将气味作为商标可以注册,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将此种商标列为可注册对象。(www.daowen.com)

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分类,可以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指用在具体的商品上的商标,如需注册此类商标,则选择《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1—34类,这些类别是属于商品商标注册的范畴;服务商标,则是指用在对外提供的服务上的商标,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第35—45类。

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不同,可将商标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权利人在同一个类别申请诸多近似的名称,比如娃哈哈,就同时在一个类别申请了如哈娃娃、哈哈娃的商标;而防御商标则是在不同的类别注册相同的名称,如米老鼠,就注册了34个类别之多。两者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核心商标名称,防止他人搭便车;区别则在于联合商标注册的名称与核心商标名称近似但不同,而防御商标的名称则是相同的;联合商标注册的是相同的类别,而防御商标注册的类别则不同。

根据是否注册,可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给予了极大力度的保护,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款给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提高到了三百万,也是在2014年新法实施的时候修订的,可见对于商标侵权的重视。法律同时也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一定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就针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针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也提供了保护: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必须满足以下2个条件:(1)在先使用;(2)有一定影响。从《商标法》的立法初衷来看,是鼓励积极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为了避免他人抢注等现象发生,也在法条中规定了对于知名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必须注意的是,只有有一定影响了才能适用本条款,笔者在此还是建议积极申请商标,不要因为此条款的存在怠于申请商标,到商标被抢注了才后悔莫及,毕竟此条款的适用存在条件。

《商标法》中还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关于集体商标,《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其进行了解释: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有别于普通的商标,首先,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集体商标是所有组织内的成员都可以使用,普通商标则只有商标权利人才可以使用,其他人需要使用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再次,集体商标的使用目的是为了标明产品来源于该组织,而普通商标是为了标明产品来源于某一经营者。关于证明商标,《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对其进行了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是为了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区别于普通商标的区分经营者的功能;且证明商标必须由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而该组织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许可之外的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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