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对象

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对象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对于这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在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部分。《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不仅适用于发明,也适用于实用新型。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不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对象

对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必须有利于其推广应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考虑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专利法》对专利保护的范围做了某些限制性规定,一方面,《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另一方面,《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专利法》第五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较广泛,常因时期、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有时由于原有的法律作了修改,某些限制因而被解除。

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如果一件专利申请中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则该专利申请称为部分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申请。对于这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在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删除违法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项“投币式弹子游戏机”的发明创造,游戏者如果达到一定的分数,机器则抛出一定数量的钱币。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将抛出钱币的部分删除或对其进行修改,使之成为一个单纯的投币式游戏机。否则,它即使是一项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五种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不仅适用于发明,也适用于实用新型

1.科学发现(www.daowen.com)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又如,从自然界找到一种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应当指明,发明和发现虽有本质不同,但两者关系密切。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的,进而,发明又促进了发现。发明与发现的这种密切关系在化学物质的“用途发明”上表现最为突出,当发现某种化学物质的特殊性质之后,利用这种性质的“用途发明”则应运而生。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诊断方法。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病因或病灶状态的全过程。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诊断方法: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为直接目的;包括诊断全过程。判断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发明是否真正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时,不仅应当考虑该方法是否在表述形式上包含了上述条件的全部内容,而且应当分析该发明实质上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比如,一项发明仅仅涉及从人体获取生理参数的方法,从表述形式上看,并不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但是如果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医学知识,只要知晓所说的生理参数,就能直接获得疾病的诊断结果,则该发明实质上也是一种诊断方法,仍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治疗方法。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恢复或获得健康或减少痛苦,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对于既可能包含治疗目的,又可能包含非治疗目的的方法,应当明确说明该方法用于“非治疗目的”,否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治疗方法指以治疗或预防疾病为直接目的、在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方法,例如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使用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药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所称的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专利法》所称的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但这里所说的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例如: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等可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所谓微生物发明是指利用各种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产一种化学物质(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种物质等的发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5.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一个或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个或几个新原子核的过程,例如:完成核聚变反应的磁镜阱法、封闭阱法以及实现核裂变的各种类型反应堆的方法等,这些变换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电子行波加速法、电子驻波加速法、电子对撞法、电子环形加速法等),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属于可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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