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中国,专利局采用国际专利分类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以最新版的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文译本为工作文本,有疑义时以相同版的英文或法文版本为准。分类的目的是:建立有利于检索的专利申请文档;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按照分类号编排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地向公众公布或者公告。
1.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为单纯的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
2.实用新型专利(www.daowen.com)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并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其授权条件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以及“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在产业上有所应用的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若它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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