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以及法定性等特点。
1.专有性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同时,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2.时间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内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保护期,各国法律所规定保护期限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某项权利才会有统一的保护期限。(www.daowen.com)
3.地域性
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
4.法定性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但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虽然法律也承认知识产权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第一,从权利的发生上来看,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条的限制。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差别较大之处。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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