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开放主义: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

开放主义: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孙中山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帝国主义国家需要寻找新的投资市场和商品销售市场,称为中国引进外资的“天与之机”[16],认为中国此时可以“最有利之途,以吸外资”[17]。

开放主义: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

与历史上的马建忠和梁启超的主张相比,孙中山对外债问题的分析更为透彻全面。由于清政府借外债使国家主权受到损害,当时流行着视借外债为洪水猛兽的观念,他对此进行了批判:“惟借债修路一事,在前清之时已成弊政。国民鉴于前者之覆辙,多不敢积极主张。殊不知满清借债修路,其弊在条约之不善,并非外资即不可借……若能使借债之条约不碍主权,借债亦复何妨。”[9]然后,他在理论上阐述了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必要性:第一,中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力量薄弱,国家财政困难,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筹措大规模经济建设所必需的资本,不能不借外债。在1912年10月他明确指出:“款既筹不出,时又等不及,我们就要用此开放主义。凡是我们中国应兴事业,我们无资本,即借外国资本;我们无人才,即用外国人才;我们方法不好,即用外国方法。物质上文明,外国费二三百年功夫,始有今日结果。我们采来就用,请君看看,便宜不便宜?”[10]第二,“我们既采用西法,即不能不借用外国人才。倘不借用他国人才,我们中国就要先派十万留学生到各国去留学,至少亦要学二年才能回国,办理建设各种事业。试问此十万留学生经费,现在能筹不能筹?”[11]第三,孙中山根据当时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想把借外债修铁路作为防止列强瓜分中国的手段。他说:“今使彼输入中国有六万万之大资本于兴筑铁路之上,彼欲保此资本之安全,则有投鼠忌器之思,而不甘破坏和平。”[12]

孙中山认为利用外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现实的可能性:第一,中国利用外资振兴实业“固不仅中国一国之利也,而世界必同沾其利”,“我用外国之款,转购外国之材料,所有各国公司工厂,皆有利益,各国必争先投资,绝无观望之可虑”。[13]第二,1919年世界大战结束后,各资本主义国家需要寻找新的投资场所和商品销售市场。这是利用外资的千载难逢的“天与之机”。

此外,他还进一步运用外国的经验,证明新兴国家在缺乏资本而又欲兴实业的条件下,非借外债不可的成功先例,指出:“美洲之发达,南美阿根廷、日本等国之勃兴,皆得外债之力。”[14]因此,孙中山主张在不损害中国主权的原则下利用外资,并提出了六个具体原则:

第一,只有熟悉世界市场及各国实业建设的经济和技术状况,先学会利用外资的专业技术知识,才能在与外国人谈判时避免上当受骗。他说:“吾欲操此发展之权,则非有此知识不可。”[15]

第二,引进和利用外资要善于掌握和选择有利时机。他主张,力求在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严重过剩,争夺国外投资市场竞争特别激烈时引进外资,以争取尽可能有利的引进外资的条件。孙中山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帝国主义国家需要寻找新的投资市场和商品销售市场,称为中国引进外资的“天与之机”[16],认为中国此时可以“最有利之途,以吸外资”[17]。(www.daowen.com)

第三,在利用外资的方式上,孙中山提出了借资开办、中外合办、批归外人承办限期无偿收回(即借款、合资和外国独资)三种形式。如孙中山说:“关于建筑铁路办法有三,即一是利用外资,如京汉津浦线等是也。二是集中外人之资本,创设铁路公司。三是任外国资本建筑铁路,但以今后四十年归还该项路线于中国为条件。”[18]他认为在三种形式中批归外人承办限期无偿收回的办法,“不啻坐获资财”[19],还可以防止外国资本对中国经济的垄断,最为合适。

第四,要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同外国资本集团订立条约合同,允许外国资本取得适当的投资收益,可以按合同雇佣外国人担任技术及经营管理方面的工作。受雇的外国人需履行合同规定的负有技术和经营管理以及为中国培训人才的义务,期满后中国方面有权对雇佣外员“随意取舍”[20]

第五,在利用外资时应采取纯粹商业性质的办法,“由私人资格,组织公司,而以公司营业性质,与外国资本家直接交涉借债,不向外国政府借款,使利用外资脱离政治上、国际上种种之关系……亦不致惹起国际交涉”[21]

第六,在利用外资兴办实业中,孙中山曾多次强调要尽量使用国产原料,以免进口原料时受到“购料回扣”的剥削,并为国家节省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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