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管理
为健全银行业务和提高银行的应变能力,应根据国际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定,加强对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的监管,如以资本充足率为例,应按照国际标准进一步充实银行的资本金,以改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现状。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香港、新加坡之所以较好地承受了冲击,其主要原因是银行经营稳健,两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在15%以上。然而我国的这两项指标虽已接近国际通行的8%的标准(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已被证明偏低),但距离达到实际需要的较高标准还有很大距离。对于银行资金的放贷,应吸收周边国家的教训,限制向回报率较差、容易造成呆账坏账的行业和企业提供贷款,限制向非生产活动提供贷款,停止贷给不能偿还现有债务的企业。
2.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中国的股票交易市场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运营以来,已有了十年的历史,因属新兴证券市场,必然具有不成熟市场的很多特征,如投机性强,规范不严格,违规事件多等。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有悖于政府的初衷,给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而,必须加大力度强化对市场的监管,防止股市泡沫的过度出现。同时,为打击外汇市场上的套汇、骗汇行为,应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管,对有疑点的报关单采用快捷方式接受海关及有关部门检查,防止利用假单证骗汇。至于金融衍生产品,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的健全,其交易的扩大也具有必然趋势,要注意应在具备对这一市场的监管能力时,再逐步放开。(www.daowen.com)
3.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涉外机构的监管
这一点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大量外企和机构进入后尤其重要。如对外资银行,要建立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制定“外国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对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要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制度;对其外汇债务情况、外方应得利润、利润再投资等进行监督;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备案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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