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地流转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中介机构、农民,其中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自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行土地流转制度探索以来,其中的各方利益协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维护和满足农民农地流转中的利益成为研究基点。农村土地权属流转制度的改革在制度设计上,要从农民、农村基层组织、各级政府三个主体层面上构建“利益攸关方”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农村土地权属流转的收益,要更多地向农民及农业专业化经营倾斜。
农地流转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中介机构、农民,其中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自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行土地流转制度探索以来,其中的各方利益协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维护和满足农民农地流转中的利益成为研究基点。学者认为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根本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使农民利用自己的财产实现更大的价值,让农民以土地的权益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并从中获得更大的实惠。[18]有专家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应是农民,只有农民才能依法自愿和有偿进行土地流转这一基本原则。[19]
另外,有学者从民意调查中发现,农民在对政府的信任层级递减,对中央政策有较高评价和信任,对市区政府次之,对村委会和村设公司信任和评价要低很多,这不利于流转政策的顺利推进。[20]事实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层级的不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担任着政策制定者、探索者、实践者或者服务者的重要角色,它们在利益协调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有学者指出,在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缓解本级财政困难的双重动力之下,一些地方政府试图争取更多的农村土地流转利益,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利益部门化和权力寻租等问题。因此,严格界定各级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财政收益比例和用途管制是紧要解决的问题。农村土地权属流转制度的改革在制度设计上,要从农民、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各级政府三个主体层面上构建“利益攸关方”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农村土地权属流转的收益,要更多地向农民及农业专业化经营倾斜。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政府让权、让利于民才能保证土地顺利流转,如果政府“与民争利”必然会损害农民积极性。[21](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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