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评价土地制度创新实践模式

评价土地制度创新实践模式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试验区的实践模式大体在坚守耕地红线不被突破,推动土地流转,农民变市民的思路开展。同时,由集体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建房成了“小产权”房,存在是否可以合法转让变更的问题。

评价土地制度创新实践模式

国家给予了成渝试验区土地改革的试制权利,在保证土地总面积、耕地性质不变、粮食产量不变的“三个不变”前提下,突破现有土地管理和使用问题的瓶颈,使土地流动起来。试验区的实践模式大体在坚守耕地红线不被突破,推动土地流转,农民变市民的思路开展。学界介绍、评价了几种典型的模式。

1.土地入股,合作经营

从实践来看,学者们认为这种模式的特征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社)股;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或林地、荒山等非耕地的使用权入(社)股;引入政府(或社会)资金,组成农业合作社(或农业有限责任公司)。[8]其中,农业合作社以成都龙泉驿区大面街龙华村组建的龙华农民合作社为代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重庆长寿麒麟村村民在资金共筹、财产共有、决策工定、风险共担、盈利共分、充分自愿的前提下组织的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为代表。此外,在农地入股的基础上,还尝试了引入外部资金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以成都邛崃固驿镇仁寿村引入社会资本组建固驿国田生态农业公司为代表。这种流转方式使农户可以选择在合作社(公司)工作或自谋职业,农民的收入由过去的单纯种植收入变为“土地租金(股金)+红利+工资(或个体经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学者认为这种模式克服了分散种植、管理的传统“小农经济”的弊端,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分散了市场和自然风险,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也有学者认为土地入股还存在一定的不利之处,如农民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的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农民作为股东,可能用作为公司财产的入股土地清偿公司债务。[9]

2.“双交换”模式(www.daowen.com)

学者们将这种模式的特征概括为:村民凡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并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申报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同时获得宅基地和承包地方面的一次性补偿,宅基地指标纳入区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退出的承包地由各镇土地流转中心统一登记造册,由各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统一管理和经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重庆九龙坡地区的“住房换宅基地、社会保障换集体承包地”。有学者认为住房换宅基地使农民拥有了非农建设用地一宅基地的交易权(退出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土地财产权,并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但计划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性质可能发生变化,尤其是在接近城市边缘的地区,农业用地可能最终变成建设用地。以土地换保障模式存在后置性风险,表现为:土地置换的社保是以被保人活着的时间为限,但土地是永久性的权益,两者之间,无论相对价格还是约期都可能出现利益缺口。另外,政府的任期与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缺口,可能出现本届政府用了土地权益,但留给了下届政府社保补偿义务,如果没有法制和持续稳健的财力作保障,就等于把实施成本和风险留给了未来。[10]一些专家认为此种模式适用的对象有限,仅适用于城市化水平较高、且位于主城区、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地区,但对于大面积边远农村,并没有太大复制意义。[11]

3.拆院并院,集中居住

学者认为这种模式在实践中表现为:将农民的原有房屋进行拆除,使农民集中居住,将整理出的农村建设用地等量用于城镇建设,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平衡。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成都郫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种模式有利于统筹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12]但集中居住的农民在生产方面离自己的承包地远了,生活方面自留菜地少了,社保医保制度仍然不健全。同时,由集体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建房成了“小产权”房,存在是否可以合法转让变更的问题。另外,“小产权”房还涉及农村土地增值后利益归属的问题,学者认为增值后的利益应一部分归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另一部分采取土地收益税的办法解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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