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自由贸易港区,首先必须构建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通过立法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世界各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通行做法来看,都高度重视法律保障体系建设,都是“先立法,后建区”。如:美国1934年通过了《对外贸易区法》,1937年它的第一个对外贸易区开始运行;加纳1995年公布了《自由贸易区法案》,1996年建立第一个自由贸易区;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通过了《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此后高雄、基隆等自由贸易港区才建立;韩国2000年3月29日起施行《关于为发展国际物流基地,指定及运营关税自由区的法律》,此后建立了光阳、釜山等自由贸易区。因此,构建完善的自由贸易港区法律保障体系,是在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立自由贸易港区的前提条件,也是确保自由贸易港区建设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保税区建设立法经验,国务院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部委,以及各地方政府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关于保税区建设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保税区建设方面的立法经验将为今后自由贸易港区的立法提供直接的参考和借鉴,能够保障自由贸易港区立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自由贸易港区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可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自由贸易港区管理的特别法律,对有关自由贸易港区的金融、海关、税收等事项进行法律规制;其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自由贸易港区特别法之后,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该法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某一领域的单行法规和规章,对法律进行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再次,是自由贸易港区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深圳、上海和天津三地都具有地方立法权,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创制功能,制定规范本地自由贸易港区建设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这三个层面的法律将共同构建起一个以基本法律为龙头,以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完善的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体系,保障自由贸易港区建设的顺利实施。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遵循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相关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入世承诺,同时还要汲取世界自由贸易区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法律规范。通过立法,要明确自由贸易港区的管理体制、管理部门、性质、地位、功能、方向、目标以及税收政策、外汇政策、海关监管方式、企业准入制度和产业导向等,尤其要突出其“境内关外”的性质,落实“一线放开、二线管好、区内宽松”的管理方式,以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证自由贸易港区健康有序发展。(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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