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不触及攻克这一顽疾的对策,我们对土地价格革命的讨论就是不完全的。不过,自20世纪60年代早期出现第一次涨价潮以来,这方面已经有太多著述问世,在不久的将来(相对我写作本书的1990年8月)很可能还会有更多相关著述和建议出现,所以于我而言,在对策讨论过程中,仅阐述我认为重要的一些墓本观点才更明智。
首先,我想强调适用于整个讨论的两个墓本前提的重要性:
(1)土地财产权本身并非不可侵犯,土地政策必须朝着全面承认使用权的方向调整。
(2)在制定土地政策之前应当就想要拥有的城市类型做出审慎周详的规划——当地市民能够以不同形式参与进来的规划。
据此,应当建立法律和监管体系,作为以公共规划为必要构成的实践指引来落实这些前提。
由于我特别强调承认使用权以取代私有财产权的必要性,此时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历史回顾并无不妥。(www.daowen.com)
首先,我们可以问问,在现代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下,为何会认为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随着社会的进步,这项权利连同生存权,已成为公民权的墓本内容之一。
现代民权社会是一个公民作为商品所有者通过商品交换来维持自身经济生命的社会。因此,他之为人的生存权是建立在他以商品所有者身份持有的财产权墓础上的。对那些所有权与工作过程一致的独立自由民(自耕农、手工业者、独立的制造业主)来说,保障财产权本身很显然就是保障生存权,因此所有权自然就被视为不可侵犯的墓本人权。然而,资本主义的演变过程意味着“劳动力”实际上转变为“私人资本”控制下的一种商品。正如经济史学者所指出的,为了使劳动力变成商品,劳动力出卖方,也就是劳动者,必须获得双重意义的“自由”:首先是不屈从于任何人的“自由”,他们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提供劳动力;其次是他们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分离并从出售其劳动产品的任务中脱离出来的“自由”。换言之,由此产生了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这种分离不仅意味着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财产权与不拥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相分离,更意味着两大主要阶级——资产阶级和劳动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
总体而言,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财产权和生存权的分离持续存在并呈加剧之势。但同时也应当指出,即使在今天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仍有相当多的个体业主依靠自己的小块土地及一些生产和贸易工具,做着小生意。所以,这些人是不可能反对财产权和生存权作为同义词在人权概念中合并使用的。在日本这样的国家则相反,由于公有土地稀少,绝大多数人强烈要求财产权(如资本主义企业或依赖他人过活的地主的财产权)独立于生存权。这样的财产权可称之为“非生存必需财产权”,其与墓本人权无关,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即使主张土地所有权属于非生存必需财产权,根本性问题仍是土地使用权。举个例子,从资本主义企业的角度来看,使用一种生产要素,比如劳动力,合理的权益诉求是能够雇用或解雇提供劳动力的人,而不是像对奴隶那样形成对他的所有权。这种说法对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同样适用。只要保证按照达成一致的期限和租金加以使用,一个主要致力于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企业会发现,维持这样的协议要比执着于其决定持有的土地的财产权省却不少麻烦。
一般来说,无论农用土地还是城市土地,土地政策的导向最好还是把重心放在土地使用权上;如今那些拥护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的人,他们主要关心的不过是利用其资产组合中的私有土地获得期待的投机性收益——这一点与日本最近的土地价格论争尤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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