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和不作为都能在社会经济领域引发某一事件,就土地价格革命而言,不作为也许是比作为更加重要的原因。我们这么想,是因为均始于1960年并导致城市地价在三十多年里暴涨144倍的接连三次地价“升级”,一定令当时的日本政府意识到了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的必要性,即便起不了其他作用,起码得避免城市地区爆发群众抗议活动。但尽管如此,政府在抑制并扭转这股趋势方面却所为甚少或者说无所作为。其一,执政党队伍中的许多政客18都是土地价格革命的受益者,而且他们也有足够硬气的理由令自己不致失去一个重要的政治资金来源。不过,为将地价飙升时实施的“无为”政策合理化而给出的典型借口,当属曾出任建设大臣及地方自治厅长官[4]的河野一郎于1965年发表的名言:“我们不能违反保障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宪法条款。”19
1946年11月颁布的《日本宪法》第29条确有规定:“拥有或持有财产的权利不可侵犯。”该条文是对战前《日本宪法》(1889年)第27条的重复,其“不可侵犯性”的理念可追溯到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的问世,并在那之后频繁为资本主义国家所援用。经济学家中尤以杰里米·边沁为代表,主张财产权为天赋人权,“一项法律不得损害、只能捍卫的权利”。20
然而,有道是:“财产概念会遭到时间无尽的销蚀”(欧内斯特·比格尔霍尔)。21在1946年日本宪法草案中提出如下概念的不是别人,正是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统率的占领当局:“土地及一切自然资源的最终所有权属于作为人民集体代表的国家。”这一问题,我们在第一章中为论述战后占领当局的改革措施曾有过较为深入的分析,还谈到日本政府如何强烈抵制盟军总司令部的上述提法,最终成功地换成我们今天在宪法中看到的字句。但紧接着,日本的法律专家之中便围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含义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举例来说,一方面,石井照久教授认为,“财产权的社会和公共利益属性”在日本尚未引起充分重视,于是乎,政府在限制那些据称墓于财产权的非正当要求方面表现得畏首畏尾,而这样本无必要。另一方面,蜡山政道教授的观点十分中肯,他提醒人们注意一个事实,财产的经济价值大小必将随着社会结构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脱离这种数量因素,将财产权作为“墓本人权”来保障是不可能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日本的法律人士殚精竭虑,最终随着我妻荣教授提出的财产权内容逐渐为该领域的许多专家所接受而就此形成了一套理论。我妻荣主张将宪法第29条“财产权”定义为“与个人在自由竞争条件下通过自身劳动和/或资本取得和积累的财产有关的权利”。22(www.daowen.com)
在经济学家看来,这个定义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一,现代社会满足自由竞争条件的活动领域极为有限。更重要的是,外部因素(例如,随着技术进步、完善而日益显著的生产社会化特征)对个人具有积极和消极影响。几乎没有任何个人敢说仅“靠自身劳动和/或资本就挣得并攒下(家业)”。这一点在某人名下土地由于附近新建铁路线之类的原因而升值的情况下尤为明显——就像1988年的政府《建设白皮书》所正式承认的,此人获得的意外收益可能表现为土地价值在八年时间里升至原值的300%。对于如此疯狂的态势,有报道称,一张可转让的小金井高尔夫球场会员证市场定价高达4亿日元(几乎够一个普通人挣上两辈子的薪水了),因为传言说,这个离东京城区较近的高尔夫球场不久便会服从城市开发需求而停业清算。其中涉及的意外收益将是四十年前价格的1000倍还不止。这个时候显然需要采取某种税收措施来处理这笔天降横财。换言之,讨论地产时若是提及“财产权不可侵犯”,我们就必须分析现如今日本土地,尤其是城市土地的价格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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