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的公害对策法与意识变革

日本的公害对策法与意识变革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随着日本经济发展政策的继续,技术经济力量渐趋失控的威胁,或者说外部不经济甩落的泥点,变得越来越明显。有鉴于此,日本政府最终不得不从总体上认真处理公害问题,遂起草了后来于1967年通过的《公害对策墓本法》。这项声明为公民环境权墓本走向的重新定位起到了跳板作用。其重要影响之一就是导致了上述《公害对策墓本法》措辞的修改。

日本的公害对策法与意识变革

然而,随着日本经济发展政策的继续,技术经济力量渐趋失控的威胁,或者说外部不经济甩落的泥点,变得越来越明显。同时,公众抵制实际和潜在工业污染者的运动日益频繁和奏效,典型的就是1964年成功阻止当地建工业园区的三岛—沼津事件。有鉴于此,日本政府最终不得不从总体上认真处理公害问题,遂起草了后来于1967年通过的《公害对策墓本法》。再然后,随着联合国大会于1968年12月要求就环境问题召开一次国际会议,加之日本在1970年春主办了一次由社科学者参加的国际座谈会专门讨论环境破坏问题,这股势头更是越发强劲。

可以说,上述座谈会在许多方面都是转折点的象征,这尤其体现在此次座谈会闭幕会通过的《东京决议》中,它有一段是这么说的:

首先,我们有必要呼吁以法律形式通过这一原则:每个人均有权享受免遭任何危及人类健康和福祉之因素侵害的环境,享受包括作为当代人留给未来子孙遗产的美丽风光在内的自然景观。(www.daowen.com)

这项声明为公民环境权墓本走向的重新定位起到了跳板作用。其重要影响之一就是导致了上述《公害对策墓本法》措辞的修改。由于该法早在1967年便已颁布,其中不免存在向私营企业集团妥协之处。其妥协的表现包括在阐明该法宗旨的第一条中加了这么一款:“前款规定的生活环境保护,应考虑与经济健康发展相协调。”这个所谓的“协调条款”意味着,控制环境污染的需求并不绝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得让位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利益要求。但该条款在颁布时就招致了大量批评,并在随后几年里演变成激烈争论的焦点。于是,政府最终决定做出删除上述争议条款的修法提议。1970年,国会在一次会议上通过了这项提案;第一条第一款阐明的宗旨,即“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较之从前,可以说不那么有相对性了。这次国会会议后来更被称为“环境会议”,因为除了修改《公害对策墓本法》,它通过或修改的十四项其他法案也都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它还要求新设一个政府部门——环境厅,负责制定和发展关于环境保护的墓本原则,并协调其他行政部门涉及这一领域的活动。1971年7月,环境厅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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