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用凭证与通用凭证的编制
(1)收款凭证的编制 收款凭证是根据有关现金或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记账凭证。该凭证左上角的“借方科目”应填写“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方科目”填写与收入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会计科目;日期填写的是编制本凭证的日期;右上角填写编制收款凭证的顺序号;“记账”是指该凭证已登记账簿的标记,防止经济业务重记或漏记;右边“附件张”是指本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最下边分别由有关人员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其格式如表10.3.2所示。
(2)付款凭证的编制 付款凭证是指根据有关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记账凭证,其编制的方法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只是凭证左上角由“借方科目”换为“贷方科目”,凭证中间的“贷方科目”换为“借方科目”。
(3)转账凭证的编制 转账凭证是根据与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无关的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的。该凭证将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全部会计科目,按照先借后贷的顺序记入“会计科目”栏中的“一级科目”和“二级或明细科目”,并按应借、应贷方向分别记入“借方金额”或“贷方金额”栏。其他项目的填列与收、付款凭证相同。
(4)通用凭证的编制 通用凭证的编制与转账凭证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在凭证的编号上,采用按照发生经济业务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的方法。
2)编制记账凭证的具体操作要求
在编制记账凭证过程中,还必须遵循以下规范:
(1)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各种记账凭证应按顺序连续编号。
采用通用式记账凭证时,一般每月从“1号”开始统一编号。(www.daowen.com)
采用专用式记账凭证时,一般每月按凭证种类即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分别从“1号”开始分类编号。
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例如,一笔经济业务需要编制两张转账凭证,而转账凭证的顺序号为12号,则编为“转字第121/2号”和“转字第122/2号”。
(3)“摘要”栏应简明扼要地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以便查阅、核对和分析经济业务。同时,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正确编制会计分录。金额栏“合计”的第一位数字前面要填写货币符号,如人民币符号“¥”。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主要记账凭证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5)采用专用记账凭证时,对于现金与银行存款之间相互划账的业务,为了避免重复记账,一般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制收款凭证。如从银行提取现金,只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以现金存入银行,则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
(6)采用专用记账凭证时,如果一项经济业务既有收(付)款业务,又有转账业务,应当分别编制收(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7)如果编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编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错误的,应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更正(见项目11错账更正法)。
(8)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应由编制人员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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