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宁波车险损失原因与解决方案探析

宁波车险损失原因与解决方案探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陆金儒滕机赖琼华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成为宁波财产保险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力图以数据分析、调研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手段,对宁波车险亏损的成因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政策进行回顾和总结,进一步提出一些兼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表7宁波市近三年车辆新增统计新车比重的提高,使得赔付频率和赔付额度也急剧上升。

宁波车险损失原因与解决方案探析

陆金儒 滕机 赖琼华

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成为宁波财产保险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以2008年为例,宁波财产保险的原保险保费超过40.3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28.6亿元,占比70.8%;相应地,宁波财产保险的赔付支出为24.5亿元,其中机动车辆赔付支出为18.9亿元,占比77.1%。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的好坏也直接决定了宁波财产保险经营的好坏。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来随着车险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的急剧变化,宁波各大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都承受了较大的嬴利压力,2008年全市车险简单赔付率达到66.21%,综合成本率突破100%,宁波市车险市场首次出现了全行业亏损的局面。本文力图以数据分析、调研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手段,对宁波车险亏损的成因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政策进行回顾和总结,进一步提出一些兼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为了将现状分析与宁波实际相结合,特别是借助宁波保险专业人员的经验对相应原因进行更好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将现状分析结论整合为18个影响因素并设计为调查问卷形式。问卷中的每个问题对应着一个影响因素,受访者通过赋值来评价该因素的重要程度,如赋值为1则表示十分不重要,赋值为5则表示非常重要。

我们以宁波市各大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从业人员作为调研对象,在宁波保险学会、宁波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大财产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共发放问卷100余份,回收有效问卷75份,问卷有效率达到了70%以上,调查对象基本涵盖了宁波主要的财产保险公司,这些都保证了相关分析和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我们用各个重要程度的选择比例作为权重,对每个影响因素的评分进行加权平均,并根据综合评分对影响因素进行排序,结果如表1所示。例如调查对象在评价“法院判例倾向不利于保险人”这一因素时,有68%的受访者认为非常重要,24%认为比较重要,8%认为一般,而非常重要赋值5,比较重要赋值4并以此类推,那么该因素的综合评分就是5×0.68+4×0.24+3×0.08=4.6。其他因素的综合评分以此类推。

表1 车险亏损影响因素评价

根据表1的综合评分,再根据相应影响因素能否受到保险公司较为可靠的控制,将上述因素进行了分类,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显然,对于可控性较高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来防范其不利影响;对于可控性不高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应该与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管部门密切合作,通过与相关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广泛沟通和宣传,起到优化经营环境的目的。

表2 影响因素分类

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和实施,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运行以来,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环境经历了深刻的变革,这一变革无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宁波车险市场。

一般而言,经营环境的改变会对车险市场的三个基本变量起作用,其一是保费收入,其二是赔付支出,其三则是费用支出。这三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又导致了赔付率、费用率以及综合率的波动,最终影响该业务的盈利水平。

我们对宁波车险市场的整体经营状况进行分析,从表3中不难发现,车险赔款支出的增幅显著大于保费的增幅,必然促使赔付率大幅度攀升,整体亏损并不出人意料。其次我们再对具体的车险险种进行比较分析,也可以发现:车损险和交强险成为亏损的主要来源,同时车损险、车损险附加险、交强险的赔付率也屡创新高,都导致了相应险种的承保亏损(具体内容参见表4)。

表3 车险经营现状

表4 车险亏损险种分析

续表

由于受到交强险费率下调、保额提高的影响,各类用车的辆均保费均呈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表5列举了2006~2008年三年间交强险辆均保费的变动情况。

表5 交强险辆均保费变动(单位:元)

同时,随着各大财产保险公司逐步登陆宁波市场,车险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各大保险公司为了提升车险商业险份额,纷纷采用降低车价的经营策略。虽然宁波的机动车辆整体质量和价格呈现上升趋势,但商业险辆均保费却基本持平,这也严重影响到了商业险的偿付能力(具体内容参见表6)。

表6 商业险辆均保费(单位:元)

近年来影响宁波车险的赔付成本上升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因素:

1.原材料成本高涨。

近年来,在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维修配件价格一路飙升,以有色金属为主要原料的配件价格涨幅在20%以上。

2.4S店理赔成本提高。

4S店的车辆销售、维修、保养、服务的经营模式这几年逐步被人们所接受,新车购买人为了图省事不但把保险的选购权交给了4S店,还把出险后的维修、索赔都交给了4S店。4S店凭借这一优势,调整经营策略,在降低车价以促进销售的同时通过提高配件价格和提高维修费用来弥补销售利润。一些4S店还经常鼓动出险车车主以换代修等手段,损害了保险公司的正常利润,而对此保险公司并没有太多的好办法。

3.车辆构成变化显著。

据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宁波市在2006~2008年这三年内,共新增车24.95万辆(不含摩托车、拖拉机,下同),三年新增车辆累计增幅达75.83%,其中九座以下客车新增幅度达119.31%,就是说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当中有一半以上是三年以内的新车(参见表7)。

表7 宁波市近三年车辆新增统计

新车比重的提高,使得赔付频率和赔付额度也急剧上升。具体表现为:首先是车辆增多,车位停车难,单向事故频繁;其次是这些新车的驾驶员多数是新上路的司机,道路拥堵经验不足引发事故;此外新车车主通常比较珍惜新车,动辄报案索赔,一份保单数次出险报案屡见不鲜。据某公司统计,商业车险2006年一份保单平均出险率为58.32%,2007年为99%,2008年为107%。

4.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目前法院判例倾向不利于保险人,如车险条款规定出险时车辆行驶证未经年检的可以不予理赔,但是法院以未予明确告知而判处保险人败诉。此判例对于车险经营人影响甚大,出现了不敢理直气壮执行车险合同条款的现象。此外,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逐年递增,推高了人伤案案均赔款,如表8所示。

表8 宁波地区历年道路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标准(www.daowen.com)

5.车险欺诈骗赔日益猖獗,侵蚀着车险经营的基础。

目前我国保险业制度不够完善,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信息交流不畅,市场竞争又十分激烈,致使一车多保、扩大车损的个案屡见不鲜。又因为车险欺诈案件界定复杂,案件伪装、隐秘性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可观的利益驱使下,不少人敢铤而走险,这些都是车险欺诈案件日益猖獗的原因。在诸多原因中,最重要的因素则是车主的默许。在车险欺诈案件中,不法维修商是受利益驱动的直接始作俑者,而放任或不知情的车主则扮演了“帮手”的角色。很多车主明明知道案件的发生,却仅仅因为自己的利益没有损失,因此一般都不会选择报案,更绝少有人愿意提供证据。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欺诈情况愈演愈烈,不仅危害到了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大的危害在于它对整个社会诚信度的蔑视,对社会道德的挑战。

2006年4月我市成功侦破邵某等诈骗团伙采用故意伪造、编造、制造交通事故、变换事故地点等手段骗取保险金的保险诈骗案,共计作案48起,涉案金额达64万元。2008年,又一举破获发生在奉化的涉案价值达75万余元的系列汽车保险诈骗团伙案。这些案件的破获,虽然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它们反映出来的仅仅是冰山一角,面对保险公司日趋沉重的盈利压力,我们应该进一步正视车险欺诈这个问题。与此同时,个别汽车修理厂造假骗赔屡屡发生,车险赔款中的水分还需进一步挤干。

车险业务代理手续费率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且各经营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代理业务比重保持高位(参见表9),导致代理业务手续费开支额不堪重负。

表9 代理业务占整体车险业务的比重

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是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近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出台了行业自律公约,超高手续费的现象有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由于车辆销售商控制了新车保险的源头,车辆保险的代理业务还是占了很高的比例,而且这种比例还将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虽然今年行业协会出台了一些制度,市场份额较大的公司下降了几个点的手续费率,但是我们认为还是太高,因为无论从劳动的价值理论还是从占整个保险服务链价值比例来说都是不合理的。多数分公司级的财险公司综合费用率为30%左右,如果代理手续费为15%的话,在缴纳保费收入的5.5%营业税后只剩下9.5%的费用可用,这点费用要支撑财险公司一年的正常运营是勉为其难的。一份保单的销售完成只是保险服务链的开始,售后的服务和管理将是大量的并且要维持一年。目前这种手续费率在利益分配的比例上可以说是一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必须加以纠正。同样,车险电话销售15%折扣率也应该同时予以调整。车险电话销售可能是未来车险保单销售模式发展的一种趋势,但是目前15%的折扣率应予调低,否则它将会成为代理手续费的一个参照标杆。

以我市2008年商业险保费规模20.99亿元代理业务占比68%计算(参见本文表4、表9的相关数据),代理业务保费为14.27亿元,可见代理手续费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就可以减少1427万元的手续费支出,换句话说可以增加纯保费1472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费充足率的提高将直接促使赔付率的下降,以(表4)2008年相关数据为例:

商业险已决赔款简单赔付率=商业险已决赔款/商业险签单保费+1472*N

=128577.78/209880.01+1427*N

当N为1时简单赔付率为60.84%。

当N为2时简单赔付率为60.44%。

当N为3时简单赔付率为60.04%。

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代理手续费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就可以降低赔付率0.4个百分点。

但是由于目前车险代理在一些车商眼里已经成了汽车销售产业链中的一环,有的车商甚至已经把车险代理业务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所以车险代理手续费的调整只能是循序渐进,妥善处现各方的利益,逐步调整。

我国地域辽阔,沿海与内陆发展不平衡,沿海地区收入和人伤赔偿标准较高,但是由于交强险费率和保额全国统一,这就形成了交强险案均赔款东高西低的现象。自交强险开办以来,宁波市交强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经营交强险的各财险公司连年亏损,而内陆地区交强险的经营状况却普遍较好。因此我们认为交强险费率应该按照地区赔偿标准的差异予以区别厘定,以平衡沿海地区交强险保费与赔偿标准的关系。

汽车配件本身种类繁多,再加上所谓的“正厂”、“副厂”更是乱人耳目,虽然规模较大的财险公司已建立了自己的配件报价系统,但由于精力有限,有时也不尽如人意,报价人员为了取得一件配件的报价多方询价,疲于奔命,既浪费精力,又浪费时间,还招来修理厂的非议和车主的投诉。4S店自持货源正宗沽价待售,“副厂”鱼目混珠充斥市场,这不仅加大车险理赔成本,也容易成为车主投诉的热点。为此,我们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整顿我市的汽配市场,同时,建议业内建立我市汽车集中式配件报价系统,实现业内汽配报价信息共享。

坚持这项规定,既能体现承保标的低风险低费率高风险高费率的公平性,也能促使驾驶员安全驾驶减少事故发生率,另一方面也能使个别不良修理厂瞒着车主造假骗赔原形毕露。某财险公司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查处过这类骗赔案,一客户在续保时发现原本没有赔款记录的保单凭空出现了一次赔案,而且他根本没有收到过任何赔款,在续保时却因为有过一起莫名的赔款而不能享受应有的费率优待,从而投诉并要求查清该赔款的去向。后经查实:该客户在冬天的一次大雪中车玻璃被压坏,到过一家久负盛名的汽车玻璃专修店换过玻璃,由于他没有保过玻璃险,当时就付清换修费用410元。后因玻璃的质量问题该客户曾找玻璃店说理,该店经理答应送他一份玻璃险,并以邀他为该店的VIP为由复印了他的行驶证和身份证等。殊不知待该玻璃险生效后,该玻璃店却瞒着被保险人冒名报案后骗赔了玻璃险770元。骗赔露馅后该玻璃店当即送还了骗赔款,客户也同时享受到了他应该享受的续保费率优待。可见赔付信息记录系统不但能实现优质客户优待费率,同时也有抑制骗赔的功效。

车险业务是一个专业化较强的险种,但同时他又关系着社会的方方面面,提高盈利水平光靠保险行业自身的调整是远远不够的。承保过程中,会涉及行业协会与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业务竞争和合作;理赔过程中,还会涉及交警、法院、司法鉴定等部门,加强行业联动对于车险业务的盈利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行业协会通过召开车险专业委员会会议和自律小组工作会议,加强了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但从宁波车险市场目前的情况来看,机动车商业险尚没有进入协会数据平台,集装箱协会质疑车险保费,交警部门推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法院出台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指导意见,司法鉴定部门十级评残比比皆是,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得到他们理解和支持,从这方面来说,宁波保险行业的内外部联动尚需提高。

第一,规范收费标准和换件准则。目前大多数车主和驾驶员对于车辆的知识仅限于驾驶,对于车辆各零部件的性能等知识知之甚少,所以到了修理厂只能一切听修理厂的,不良修理厂如果要想忽悠车主真是小菜一碟,如小病大修,能够修复的却要更换,甚至无中生有,瞒天过海等等,这类丑事屡见报端。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汽车修理行业的管理,提高汽车修理行业的准入门槛。

第二,建立修理厂黑名单制度,防止修理厂道德风险。近年来,各修理厂为了招揽客户,相继推出了代客理赔的服务举措。这项服务举措方便了广大车主无可厚非,但是,有的不良修理厂打着“便民”的旗号,背地里却瞒着前来修车的车主或是旧疤添新伤扩大车损造假,或是凭空制造假案,然后报案骗赔,或是骗取车主的信任,复印被保险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假冒被保险人的签字制造客户授权委托书骗赔,更有甚者拿着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私自办理被保险人的借记卡,私设密码骗取赔款。对于这类不良修理厂除了要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上报行业协会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一,加强查勘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培训制度,提高查勘人员的查勘技能和与客户、与修理厂的沟通能力。车辆查勘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面对纷至沓来的出险报案查勘量日益增加,各公司查勘人员队伍迅速扩张,今天招来明天上岗,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亟待培训提高。同时,要建立查勘人员的考核制度,建立查勘人员的资格认证上岗制度。

第二,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制度,确保每一笔车险保费及时如数人账。见费出单实行以来,各公司基本上实现了车险保费零应收,从制度上根绝了车险保费坏账核销现象,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加强检查。

第三,建立赔款客户电话回访制度,确认每一笔赔款如数汇入被保险人账户。减少现金支付,实行赔付实名制,代客理赔的修理厂要谨慎筛选。

第四,建立保险公司内部综合费用管理制度,实行费用预算管理。

第五,充分运用当代先进的信息技术和设备,整合资源,梳理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司法部门应该慎重判案,类似行驶证过期未年检也能胜诉的的确欠妥。有些被保险人由于未履行保险合同赔款没有达到预期,就拿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说事,一旦上诉,司法部门也总是拿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来判案,“格式合同”、“未明确告知”成了保险公司的“滑铁卢”。保险业务由于它的或然性决定了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同,它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更丰富更细更严密,所以它不可能与投保人边谈边共同起草保险合同,在业务实践中它只能是格式合同,在客户投保时只能是挑选一些重要的告诉给投保人,如果要全部告知就是要将保单的条款逐条地给投保人读一遍,投保人即使听了也不一定记得住。

车辆行驶证每年都要年检,这是每位车主都应该具备的常识,也是每位车主对社会必须承担的义务,如果放松车辆年检,将会存在更多的安全隐患,将会出现更多的马路杀手。虽然几件欠谨慎的判例对于当时的赔付总量增加不多,但是它的社会效应极大,它削弱了部分车主对于车辆年检的重视程度,降低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抬高了类似案例被保险人对于赔款的预期值。同时,它对于各保险公司的打击更大,影响更深远,它似乎在传递这样的信息:只要保险公司还在使用格式合同,那么与被保险人的官司将胜算渺茫,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保险人很难理直气壮地执行保险合同条款。

目前,保险人在发现车险欺诈案件后,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以拒赔或注销保险合同了事,这种消极的态度纵容欺诈者继续从事欺诈。现行的《保险法》及《刑法》一百九十八条均对保险欺诈行为作出了规定,明确将保险欺诈行为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且《刑法》还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因此,保险人应严格贯彻执行《保险法》及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与保险欺诈作斗争。对于欺诈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要求对欺诈者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使欺诈者受到应有的制裁,以儆效尤。同时,建立保险欺诈举报制度,全面收集信息,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广泛接受监督,对揭发、检举欺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挽回保险损失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使保险欺诈行为成为众矢之的。

(陆金儒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滕帆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赖琼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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