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的碳交易政策与定价权选择

中国的碳交易政策与定价权选择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改善中国碳交易定价地位,发挥碳交易对经济发展向低碳化转型的推动作用,中国应提升碳资源认识、完善碳交易体系,构建碳金融体系。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对碳交易的重视,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清洁发展机制一级市场上的最大供给方。

中国的碳交易政策与定价权选择

周伟军 孙景德 张超群

自2003年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提出以来,“低碳经济”的概念迅速被世界许多国家采纳——德国、意大利、日本澳大利亚、美国等纷纷提出了低碳经济发展政策,低碳经济成为一种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那么,如何实现经济发展的低碳化呢?减少碳排放是最直接的途径,而在金融层面,通过碳交易可以降低交易主体减少碳排放的成本。在由《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全球碳交易框架中,中国作为非减排义务国只能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参与碳交易,虽然自2005年以来,中国已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主要供给方,但始终处于碳交易价值链的最低端,巨量的碳核证减排量(Cerl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被低价出售给发达国家,由他们包装成高端碳金砸产品转手谋取巨额利润。其原因在于中国缺乏碳交易定价权,根源在于资源意识、交易标准、交易主体、交易市场和交易标的等方面的劣势。为改善中国碳交易定价地位,发挥碳交易对经济发展向低碳化转型的推动作用,中国应提升碳资源认识、完善碳交易体系,构建碳金融体系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欧盟设立配额交易市场以来,碳交易受到包括国际组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的青睐,参与主体不断扩充,市场容量大幅增长。2009年,全球碳市场交易量为87.00亿吨CO2当量(tCO2e),比2004年增长67.9倍,年均增长1.3倍;交易额为1437.35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162.5倍,年均增长1.8倍(见图1)。值得一提的是,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全球GDP负增长0.6%,发达国家GDP负增长3.2%,但碳交易额仍增长了6.4%。

图1 2004年以来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

数据来源:据世界银行《碳交易市场现状与趋势(2005~2010)》整理。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2012年期间,38个附件I国家的CO2排放量应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以上。世界银行估计,这些减排义务国在这5年内需减排50~55亿tCO2e,其中一半需通过碳交易机制实现。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额将达1900亿美元,碳交易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麦肯锡咨询公司2010年2月预计2020年全球碳交易规模将达1.2万亿美元[1],彭博新能源财务公司更乐观,2009年末预计2020年全球碳市场容量将达2万亿美元。

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对碳交易的重视,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清洁发展机制一级市场上的最大供给方。2009年,中国通过CDM向世界提供了1.52亿tCO2e的碳排放权,占当年全球CDM一级市场交易量的72%,供给量比2004年增长30.3倍,市场占有率比2004年提高67个百分点(见图2)。

图2 2004年以来中国出售的CERs及市场占有率

数据来源:据世界银行《碳交易市场现状与趋势(2005~2010)》整理。

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瑞索中心(the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Risoe Centre,URC)统计,截至2010年4月末,我国已有2055个CDM项目进入审定程序,其中820个已成功注册,238个CDM项目已获联合国CDM执行委员会签发,进入进程、成功注册和成功获签的项目数量分别占全球总数的40.1%、37.8%和33.6%,均居全球首位。已注册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达到2.14亿tCO2e,已签发的CERs达1.99亿tCO2e,分别占全球总量的59.9%和48.9%,均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目前,国内申报稳定,平均每月有40个左右CDM项目获批,截至2010年4月14日,国家发改委已累计批准2496个CDM项目[3]

表1 全球CDM市场主要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www.CdmPiPeIine.org;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4月30。

尽管自2005年起,在供给上中国已成为全球CDM一级市场的主导者,但中国出售的CERs价格显著偏低。2008年,中国的CERs售价为每tCO2e 11.70~16.08美元,低于全球CDM一级市场均价,远低于印度、巴西的CERS售价、全球CDM二级市场均价和全球配额交易市场均价,处于绝对的价格弱势地位。

表2 中国CERs售价与国际碳交易价格比较

数据来源:价格据世界银行《碳交易市场现状与趋势(2009~2010)》整理;折价率按中间值计算,折价率=(参考价格-中国价格)/参考价格*100%。

2008年,中国的CERS售价中间值为每ICO2e 13.89美元,比印度、巴西CERS售价中间值低9.14美元,折价幅度达到39.7%,按照当年的交易量3.39亿tCO2e测算,相当于全年少收入3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0亿元。来自发达国家的买家在中国低价收购后,开发成高价金融产品在国外CDM二级市场上流转,国内企业低价出售的损失就变成了他们的高额利润,这相当于中国为发达国家低成本实现了碳减排目标的同时,还为他们提供了巨额经济补贴。

由于CDM需经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项目审批、经指定经营实体(Designaled Operational Entities,DOE)审定、通过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Board,EB)登记注册并核证签发CERs,交易程序复杂、交易过程长[4]、面临的不确定性大,如果相应的经济收益过低,不足以作为风险对价,国内企业将缺乏深入挖掘对碳排放权价值的动力,乃至缺乏参与CDM项目的动力,从而放弃我国作为碳交易大国对碳交易定价权的争夺。

据世界银行统计,2007年,我国排放了56.67亿吨CO2占全球排放量的19.1%,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5]。2009年我国确定了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40%~45%的减排计划,为完成该目标,国家必将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碳排放权在国内将成为稀缺资源,其价格也将水涨船高。而CDM本质上是一种远期交易,当前所售的都是项目未来运行所产生的碳减排量。若约定价格远低于将来交易价格,这些CDM参与企业将面临高价回收碳排放权的风险。

由于存在资源意识、交易主体、交易市场、交易标的和交易货币等方面的劣势,中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缺乏碳定价权,中国创造的巨大减排量,只能以低价出售。

由于中国在2012年末前无需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内各层面对低碳经济的认识不深,尚未确立碳资源战略意识。

一是政府层面尚未成立或指定专门的低碳经济管理部门,尚未制定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尚未意识到需要引导企业从低碳角度建立行业标准的重要性。

二是企业层面尚未认识到碳减排资源的价值,仅仅视未来碳减排资源转让所得为项目投资的额外收益,尚未意识到一旦中国也需承担减排义务后其低价转让面临高价回购的经济风险,也尚未充分认识到低碳标准对未来行业标准的影响。

三是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审批等尚不熟悉,对碳减排资源的市场潜力认识不足,为企业提供碳交易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多[6],自主参与碳交易的国内金融机构尚未见到。

碳排放权,是一种不同于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传统财产权益的“准权益”,它比一般权益更抽象,在检测和确权方面更复杂,因而对交易标准的依赖和要求也更高——它需要有一整套的减排量检测方法原则,以及规定流程、评定机构和规则限定体系。但由于CDM交易标准由欧洲国家主导制定,交易过程中的核心法律文件大量使用欧洲法律概念,中国虽作为最大的碳排放资源国家,也被迫在这些国外标准的约束下进行着相应的权益交易。在2009年12月EB第51次会议上,10个中国风电CDM项目被拒绝。EB的理由是,中国调低风电上网电价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投资动机改变。其实质是对CDM项目标准的理解差异。

由于我国尚不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内企业并无法律意义上的碳减排交易需求;同时,国内缺乏专门从事碳中介交易的机构或基金[7],因此,目前我国企业只能通过作为CDM项目承接企业,分散地参与碳交易。而CDM的特点是“捆绑销售”,在项目运作之初即已确定CERS的买卖双方,即CDM项目承接方只能定向与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基金或企业交易。由于中国未参与碳交易标准与规则的制定,同时国内缺乏碳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单兵作战”的CDM项目承接企业在掌握碳减排标准与核定成本、碳交易付款范围与条件及适用法律、国际碳交易价格走势等一系列信息上的成本与难度巨大,在CDM运作之初的谈判上就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碳交易定价权基本丧失,往往被迫接受对方缺乏竞争的低报价。

一是缺乏交易平台,未能建立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截至6月4日,国内已成立9家环境交易所[8],但其服务主要集中在节能减排、环保技术及资产类交易,碳交易尚属起步阶段,最领先的平台为6月3日开始试运行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自愿减排公示查询系统。国内尚缺乏统一、有影响力的碳现货交易平台,更缺乏具有价格发现功能的碳期货等衍生产品的交易平台,这使得国内企业在谈判CERs价格时缺乏有效的参照系。这是我国碳交易价格低于印度的主要原因。

二是缺乏对接机制,无法分享CDM二级市场高价。由于国内缺乏从事碳中介交易的机构或基金,中国参与的碳交易集中在CDM一级市场,国内企业无法分享CDM二级市场的相对高价。由表2可见,2008年,一级市场CERs交易均价为每tCO2e16.12美元,比二级市场交易均价低8.39美元或34.2%;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该价差有所缩小,但仍有3.94美元或23.7%。(www.daowen.com)

如前所述,国内企业参与的碳交易集中在CDM一级市场,而且分散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这就意味着,每一笔碳交易都因所在行业、所在地区、项目类型、项目所采用的方法学、项目规模、开发期限等的不同而具有独特性,交易标的也不是标准化的交易合约,而是数量、期限不一的基于项目的合约,其交易数量还因CDM项目面临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而具有不确定性。

气候问题本质上是公共问题,第一层次必须由政府来解决。

一是加快制定碳减排法案。可借鉴英国经验:2008年英国正式通过《气候变化法案》,成为第一个对碳排放作出法律规定的国家。该法案规定了英国远期的总量减排目标,同时要求政府制定5年一次的“碳预算”。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尚不能直接确定总量减排目标,但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2009年作出的碳强度减排目标提升至法律层面,增强其约束力,并从法律上要求政府确定短期、中期的细化目标。

二是推进确立低碳经济发展战略规划。2009年,英国公布了《英国低碳转型》国家战略方案,同时出台《英国可再生能源故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战略》等配套方案,对能源、工业、交通和住房等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各类主体的碳减排路径、目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应指定或成立专门的低碳经济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低碳经济相关事务,通过制定并执行相关规划,分步、分层次提出约束性指标,确定并实施各类经济主体的碳减排义务。

三是加强碳资源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碳资源意识。低碳经济管理部门应要求政府机构发挥示范作用,率先建立并实施“碳预算”机制,碳排放超标部门将遭受处罚;同时.应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加强碳资源的政策宣传,要让居民、企业深入了解:在已达成碳排放限制的全球共识的背景下,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其价值还将随着越来越多发展中国家承诺碳减排目标而增值。

中国作为第二大碳排放国和最大的碳排放资源供给国,要争取碳定价权,首先内部要有价格发现机制,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碳交易体系。

一是抓紧建立统一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由于碳排放权本身具有复杂性,在短期内难以大规模展开,同时要出台相关法案、规划都需要过程,国内可能更多地会停留在自愿减排的层面。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经验,统一实施有中国特色的自愿碳减排标准,以现有区域性排放权交易所为依托,本着企业“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通过招募、设计和交易三个阶段,研究和执行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温室气体测量、报告、核实、目标承诺和交易体系,以企业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的方式,通过交易所市场平台组织实施。

二是逐步建立强制减排的配额交易机制。自愿减排的主动权掌握在企业手中,缺乏约束力,而且其交易价格也相对较低、交易量较小[9],只能作为一种启动机制和辅助机制,从长远看应逐步建立以强制减排为基础的交易机制[10]。应借鉴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经验,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平台,推出并实施有中国特色的强制碳减排标准,同时根据碳排放强度,由高到低,分行业逐步纳入强制减排范畴。交易机制的核心是开放的交易系统,要集中各方主体来此交易碳排放权,以产生真实、准确、及时的价格信号,为包括CDM参与企业在内的相关利益主体提供参考。

三是完善CDM交易机制。应制定与国际市场碳交易均价挂钩和规定绝对最低指导价格的双重最低指导价规则,保护国内碳交易参与企业的经济权益。

随着碳交易金融化趋势的增强,建立发达而完善的碳金融体系是争夺碳定价权的关键

一是大力支持本土DOE发展。DOE是CDM项目中的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其数量不足已成为国际CDM发展的瓶颈,而目前本土DOE仅有2家[11]。目前,CDM EB取消了见证评审的过程,改为申请机构先获取DOE资质,再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加快了DOE的审批速度。我国应借此机会,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加大专业人才培训力度等方式鼓励本土机构加快向DOE发展进程,以发挥本土DOE在审定和核查国内CDM项目上的优势,加快CDM项目注册和CERs签发速度,提高CERs的市场流动性

二是鼓励碳金融服务创新。通过税收减免,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CDM财务顾问业务的积极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CERS质押贷款产品,加大国内企业碳融资支持力度;借鉴印度经验,鼓励期货交易所开发以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的减排配额以及国内CERs为标的的碳期货产品,为CDM远期交易提供合理的定价参考。

三是鼓励国内机构对接CDM二级市场交易。通过政策倾斜,鼓励国内企业,包括商业银行,在附件I国家注册投资公司或者设立碳基金,取得相关资格后,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和国际CDM二级市场交易,尽可能地消除国内国际CDM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差价,为国内CDM参与企业争取最具竞争力的CERS定价与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注释

[1]数据来源:MarCel Brinkman,A new look at carbon offsets,McKinsey Quarterly,February 2010。

[2]对于作为碳交易最终买方的减排义务国整体而言,基于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EaIional Emission Trade,IET)的、基于联合履行机制(Jointly Implemented,JI)的和CDM二级市场的碳交易并不改变其碳排放权总量,只有参加CDM一级市场交易才可增加其碳排放权总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CDM一级市场的主要供给方可以认为是全球碳交易的主要供给方。

[3]数据来源: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edm.CCChina.gov.cn,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2010年5月4日发布。

[4]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瑞索能源中心2010年5月1日统计数据显示:CDM项目从获准注册到首次签发成功的平均期限为428天。

[5]数据来源:据世界银行2009年6月发布的《2009绿色数据小手册》相关数据计笄所得。

[6]目前仅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推出CDM财务顾问方案,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于2009年7月达成了首单CDM财务顾问业务。

[7]作为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的非附件I国家,中国不能直接参与二级市场的碳交易,CDM项目所产生的CERs不能在国内企业间交易流动,只能单向流向国外。

[8]分别是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080805)、北京环境交易所(20080805)、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80925)、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20081128)、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20090327)、广州环境资源交易所(20090630)、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20090816)、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20100224)和大连环境交易所(20100602)。(括号内为成立时间)

[9]2009年,全球自愿减排碳交易量0.46亿tC02e,占0.5%,交易额3.38亿美元,占0.2%,交易均价为每ICO2e7.35美元,低于全球碳交易价格9.17美元。

[10]2009年,欧盟排放权贸易体系交易量63.263亿tCO2e,占72.7%,交易额919.10亿美元,占82.4%。

[11]截至2010年5月11日,全球共有45家机构申请DOE,巳被批准的DOE有26家,另有9家DOE被取消资格。中国共有7家机构申请,被批准2家,其中中环联合认证中心先后在今年4月I日和5月3日在CDM项目核查和审定两个环节均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另一家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刚通过CDM EB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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