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景德 张超群 陈达忠
农民创业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很少提及农民创业,但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崛起,农民创业现象即开始形成。20世纪90年代以来,继“民工潮”之后兴起的“创业潮”,使得农民创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特别是近年来,“三农”问题逐渐凸显,以及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失地农民的出现,使得研究农民创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紧迫。实践表明,农民创业既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又是转变农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要途径。在当前城乡发展失衡的背景下,促进农民创业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层面看,关于农民创业问题的研究,由表层走向深入,相关研究视角也在不断创新和拓展。但是,现有研究对农民创业的界定,仍然是见仁见智。赵西华(2005)从界定新型农民的角度,间接给出了农民创业的概念。他认为,新型农民即创业型农民,是具备创业能力的、适应市场竞争的、具有市场主体意义上的农民;创业型农民突出地表现出“三个转变”:经营方式由一家一户向规模化经营转变;社会属性由生产者向经营者转变;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由自然人向企业法人转变。吴昌华等(2006)依据国内外创业理论的成果,把农民创业界定为识别和利用机会能力强的农民,在寻找或开拓市场空间的基础上,通过重组各项生产要素和资源,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和创新经营形式,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扩大劳动力就业的过程。郭军盈(2006)结合农民创业过程的特点和创业的基本要素,认为农民创业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农民依托家庭乃至基于亲戚朋友关系形成的松散型非正式组织,或创建新组织,寻求发展机遇,投入一定资本,通过扩大现有规模或者从事新的生产活动,去创造价值、谋求发展。可见,上述三种观点各有侧重。赵西华的界定强调了农民创业的实质,但忽略了农民创业的层次性。吴昌华等人的界定从“创业”概念出发,给出了农民创业的内涵,但忽略了农民创业与其他创业的差异。郭军盈对农民创业的界定,包括了农民创业的内涵和外延,对前两种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提升。
按照其对农民创业的界定,郭军盈(2006)对农民创业进行了分类。他认为,根据创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创业和集体创业;根据农民创业形式的不同,可分为资源开发型、自我创业型、集体创业型和打工创业型四种;根据农民创业的层次性不同,可分为不创建新的组织和创建新的组织两种。赵西华(2005)根据农民创业所处的生产经营环节,把农民创业分为生产型创业、加工型创业、营销型创业和服务型创业四种。然而,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创业的研究,大多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打工农民回乡创业;二是失地农民创业;三是与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转型相关的农民创业。
1.打工农民回乡创业。回乡创业农民工是指外出务工或经商后携带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等返回户籍所在县域范围内自办、领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经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一些学者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对民工回乡创业作了客观的评价。刘光明、宋宏远(2002)认为,回乡创业是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是外出劳动力对输出地和输入地的投资成本和效益进行比较后的一种理性选择。杨群义(2002)认为,农村外出劳力返乡创业,实现了个人增财富、国家增税收、集体增积累、农民增收入的“四增”联动效应,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最有潜力的一个新亮点和新生的推动力量。王西玉等(2003)把农民工回乡创业作为外出打工的一种派生现象,他们认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是城市对乡里人歧视排斥和农民工基于改变职业与自身发展双重压力所选择的结果。王天权(2006)把农民工返乡创业看成是农民外出打工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所形成的民工“回巢”现象,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条重要途径。凌斌、王勇(2006)则通过分析认为,由于回乡创业企业大部分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这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和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了新的、广阔的平台,成为农民就业非农化的巨大“吸纳器”,也将为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2.失地农民创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失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失地农民已经成为我国最弱势、最缺乏保障、最边缘化的群体,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李祥兴(2007)认为,解决城市化带来的失地农民问题,其有效途径是促进失地农民创业。孙瑾(2006)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其需要转变思路,即从保障生存转向促进发展。他指出,现有的补偿和保障措施,不能满足失地农民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当前的焦点应放在创业和就业上,以创业促进就业。吴昌华(2006)指出,创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增长极,是促进产业升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内生动力。培养创业型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也是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3.与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转型相关的农民创业,主要包括农民就地创业和农民进城创业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农民创业,主要是围绕农民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问题展开的。近年来,部分青年农民进城创业,则越来越多地同追求自身发展相关。王东京(2003)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增收,农民增收的关键在农业人口非农化,而农业人口非农化的关键是鼓励创业、推动就业。温锐(2004)通过对农民增收和农民创业关系的研究,认为农民增收的关键在于农民的自我创业。曾宇辉(2004)提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而转移的出路,既可以进城务工,也可以立足农村创业。赵立莹(2006)认为,就业压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多,使农民创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郭军盈(2006)指出,农民创业的过程,是对传统的农民一农业一农村生产方式的否定,对原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挑战和创新,是农民就业、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虽然宁波经济相对发达,农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低(2009年,农业增加值183.8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4%),但是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2009年末,宁波辖区户籍人口571万,其中农业人口269万,占47.1%,农民创业的潜力巨大。近年来,随着宁波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大以及中心镇、中心村的集中建设,农民创业的主要形式将从传统的纯农业向“大农业”转变,主要形式有:一是农民充分利用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农村人口集聚、农业分工分业分化、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机遇,大力发展特色块状经济和专业市场,更多农村中小企业和家庭工业参与专业化分工协作。二是发展农业产前产中服务、产后分级,保鲜、储运、配送、营销等生产服务业。三是结合农村住房“两改”等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建设,发展农村物业、卫生保洁、治安联防、商业网点等农村社区服务业,增加农民创业就业岗位。四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体,创办各具特色的农家乐,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休闲农业、休闲观赏渔业和森林旅游业。五是发展来料加工业,引导农民企业将劳动密集型生产环节向家庭经营扩散。
近年来,宁波市金融业在支持农民创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主要的措施包括:一是抓好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制定金融支农专项指导意见,明确支农工作要求和重点。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其进一步加强服务“三农”力度,继续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主渠道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支农工作监督、考核与评价。在金融机构综合业务评价、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评估中,将支持“三农”列为重点内容,评估金融机构支农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2009年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09年末,全市涉农贷款余额2370.56亿元,同比增长21.3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60.29亿元;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余额37.59亿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余额163.57亿元;农产品加工贷款余额60.26亿元;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余额4.32亿元;农田基本建设贷款余额17.14亿元;农田科技贷款余额1.26亿元,其他2026.13亿元。按城乡地域分,农村贷款余额2277.95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276.41亿元,农村企业贷款1980.45亿元,农村各类组织贷款21.09亿元),城市涉农贷款余额92.61亿元(其中城市企业涉农贷款余额81.59亿元,城市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余额11.02亿元)。
二是拓宽农民创业贷款融资渠道。抵押难是制约农民创业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市金融机构勇于创新,不断推出新的抵押渠道。如2009年4月,江北区“捆绑”推出农村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抵(质)押贷款,贷款额度可达“两权一房”价值的80%。目前,该区有79个村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了贷款合作协议,授信金额达5.2亿元。发放的贷款中,少的5000元,多的达150万元,都被用于农民创业。2009年3月以来,象山县陆续把农村住房、渔船捕捞证、海域使用权、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大型农机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到抵押贷款范围,在最大范围内唤醒农村“沉睡资本”。截至2009年末,该县农户贷款余额突破20亿元。有关金融机构还积极推出了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妇女创业项目,满足农村地区自主创业金融服务需求,截至2009年12月末,已发放青年创业贷款834户,贷款余额5.83亿元。
三是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农民创业中的作用。2009年,我市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担风险,为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小企业主和城乡创业者提供最高限额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和10万元的贷款。同时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服务,“三农”建设。2009年,宁波保险业承担9个县(市、区)共5.52亿元农业保险责任。承保能繁母猪5.64万头,承担保险责任金额5400万元;承保农村住房136.69万户,承担风险责任金额246亿元,基本密盖全市农村。
四是建立健全县域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继续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主渠道作用,目前全辖9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形成3家合作银行、6家一级法人联社的经营组织体系,经营规模不断壮大,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服务“三农”力度不断增强。稳步推进新型贷款组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在试点的基础上规范发展。自2008年12月15日首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以来,2009年,全市1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94.45亿元,累计受益客户6401户。2008年,象山国民村镇银行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成立并相继开业,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09年末,两家村镇银行贷款金额7.02亿元,比年初新增6.05亿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其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出现了新的变化。
一是农民信贷需求从小额向大额化迈进。一方面,农村地区经济出现市场化、产业化和城镇化的趋势,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林牧副渔业的企业化、规模化和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特别是近年来在“公司+基地+农户”、“项目+办会+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发展模式,农业规模化经营趋势明显,这些行业和产业迫切需要更多的信贷支持。根据统计,2009年末,全市263家市级(含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余额为45.76亿元,平均每家1740万元。另一方面,市郊、城镇的土地不断被征用,这些失地农民创业完全脱离了农业,转向个体工商户、个私企业,启动资金数目也要在50万元以上。根据统计,2009年,全市12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个体工商户贷款1851户,金额11.07亿元,平均每户59.8万元。
二是农民生产资金需要呈现长期化趋势。一方面,随着农村土地流转步伐的加快,农户集约化经营程度越来越高,这些农户在农田水利、大型农业新型机械设备购置及种植的经济作物上,都离不开信贷支持和金融产品的使用。但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资金投入期也相对较长。另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特别是高附加值农作物的成熟期都比较长,客观上也要求较多的资金支持。
三是农民金融产品需求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经济发展程度决定金融的需求变化。当前农村经济日益活跃,对金融产品提出了多元化的需求。在一些中心镇,现代农业发展程度比较高,第二、三产业已形成规模,这些地区的农民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满足于传统的存款和贷款,对投资理财、票据融资、保险等一系列产品也有较大的需求。
四是农业信贷的风险性仍然较大。首先,农业生产承担的自然风险大。农业是以生命有机体作为生产对象的,这就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自然条件与自然环境有极大的依赖性。干旱洪涝、病虫侵害、地质灾害等都对农业生产有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由于农业物质基础薄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对低下,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尤为严重。其次,农业生产面临的市场风险大。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对市场信息的反应不够灵敏等特点,农产品的价格和产量易呈周期波动。且由于市场对农产品调节的特殊性,使这种波动无法自动恢复均衡,最终使农业生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总的来看,美国的农民创业金融支持体系属于一种复合信用型模式,多种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美国农民创业各层次的资本需要,充分体现了金融在农民创业中的导向和支持作用。
1.美国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民创业的情况。美国政策性金融包括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等。农民家计局的贷款对象主要是那些资力薄弱或新创业的农民,贷款以中长期为主,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因为大部分贷款均有贴息;商品信贷公司的任务是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或对农业生产给予经济补贴,其资金主要是提供贷款和支持补贴,主要包括向执行休耕计划的农场提供农产品抵押贷款,这是一种“无追索权贷款”。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组建农村电网、购买发电设备等。小企业管理局成立于1953年,主要是向那些不能从私人信贷机构获得贷款的小企业提供贷款。
2.美国合作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情况。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三大系统组成,由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联邦土地银行的贷款业务经过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直接面向借款人。借款人向土地银行借款,必须向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认购至少相当于本人贷款额5%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成为合作社社员,取得一人一票权。联邦土地银行的资金主要是提供长期不动产抵押贷款,其贷款对象主要是本地区的农场主、农业生产者、与农业有关的借款人。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作为连接都市工商业金融与农村农业金融的桥梁,以吸取都市资金用于农村,它主要是提供中短期的动产农业抵押贷款,但它不是直接贷款给农户,而是贷给农民的合作社及其他各种农民的营业组织,如生产信用社,以促进农牧业的生产与经营。合作社银行的资金主要用于贷款,目的是帮助合作社扩大农产品销售、储存、包装、加工农产品,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其他与农业有关的活动。
3.美国的农村商业性金融。美国的商业性金融包括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等私营金融机构的农贷以及个人和经销商的贷款。美国近90%的商业银行经营农贷业务,尤其是设在小城镇的4000多家商业银行,农业贷款一般占其贷款总额的50%以上。各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地理位置等不同,其作用也不一样。设在主要金融中心的大银行一般向从事畜禽生产企业和全国范围内的特种作物提供资金。同时,允许设立在分支行的州对大农场乃至小的农业企业服务,特别是为农工联合企业和农产品出口贸易融通资金。设在小城镇的商业银行,则主要向农户或农场提供贷款,被称为乡村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只提供农业长期贷款。
4.美国的农业保险。美国是开展农业保险最早的国家之一,自1939年建立农作物保险制以来,美国农作物保险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给政策并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代理的四个阶段。经营体制上实现了从“单轨制一双轨制一单轨制”的演进,即从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到完全交Fh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代理的转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时,得到政府提供的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有力支持。(www.daowen.com)
孟加拉国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有三种主体:国有银行及金融发展机构、格莱琨银行(GB)和各种微型金融非政府组织(MF0)。其中国有银行及金融发展机构是农村地区的正规金融机构,GB和MFO的服务为微型金融,是非正规金融的组成部分,其覆盖率比正规金融要大得多。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对孟加拉国的一次调查显示,GB和MFO共为约25%的农村家庭提供了金融服务,而正规金融只服务了5%。
GB是为穷人设立的特殊银行机构,鼓励同一村庄中有相同收入来源的穷人组成小组共同借贷,对参加小组借贷的成员有最高财产限制,其成员基本以女性为主。小组每周开会,规定每人每周必须存入少量资金(相当于2~3美分);贷款发放给小组成员,还款义务由整个小组承担,并根据各组的信贷记录决定今后的信贷额度;整个还款过程在有5-7个小组参加的公开大会上进行,给不能按时归还的人以巨大的社会压力。此外,GB还要求组员将相当于贷款金额5%的资金存入小组基金,每个借款人必须将相当于总利息25%的资金存入由GB管理的应急基金以备不测。这个基金向成员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培训讲座来保证和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GB的贷款利率不高,必须接受补贴和捐助才能维持正常运营。
MFO是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包括信贷、存款、保险等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MFO用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约束和监督作为还款保证,不要求有抵押物;放贷决策权下放给信贷管理员,借款程序比较简单、方便。据估计,在孟加拉国大约有1000多家MFO均提供贷款,其中一些吸纳存款,还有一些提供非金融服务。放款大多采取GB银行的小组贷款方式。MFO提供贷款的利率较高,至少扣除通胀率后实际利率为正,能够弥补所承担的风险。
建立健全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共同发展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一是拓展农业发展银行业务领域,促进政策性金融主动融入财政支农体系,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农村宅基地整理复垦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中长期信贷的支持。二是鼓励各级政府涉农资金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涉农金融机构开户,充分发挥其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三是探索发展适合“三农”的普惠性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工商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开设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各类新型金融组织。
针对传统种养殖业农户,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户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机贷款和兴农贷款。针对农村个体经营户,金融机构可以开发如农户助业贷款、农家乐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失地农民创业贷款等信贷产品。针对农村企业的金融服务可以分为微型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村科技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同时,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民创业的特点,提供结算、保险、中间服务等金融工具和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户需求。针对农户传统抵押品少的特点,金融机构要拓展涉农贷款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确权登记后的各类资产、资源进行抵(质)押融资,包括农村房屋、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林权等抵(质)押贷款,有条件的要开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
一是调整农户小额贷款政策。全面拓宽农村小额贷款对象、范围、金额。小额贷款对象从传统农户扩大至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各种微型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小额贷款用途由传统浓厚扩展到农民创业的各个领域;小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0万;小额贷款期限根据农村季节性生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决定,可延长到3~5年。二是创新农户小额贷款方式,在授信额度内采用“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管理办法,随用随贷,有效提高贷款便利程度。三是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确定灵活的贷款偿还方式。
一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定价机制,扩大农村金融产品利率浮动范围,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风险与收益的对等。二是完善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发展的优惠措施。例如对农信社免征所得税期限给予延长,对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农业贷款、农民创业贷款减免营业税及附加,允许支农贷款在税前按一定比例税前核销。三是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支农财政资金整合成统一的农业风险(农民创业)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进行贴息,对金融支农创新给予奖励,对相关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一是要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民创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发挥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放大资金效益。二是要建立银行与保险互补机制、试点“小额贷款+小额保险”的业务模式,降低农民创业风险,发挥保险和信贷的联动作用。三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参保品种、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参保品种基本覆盖所有主导品种和主要设施,进一步落实以险养险措施。探索成立专业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提高农户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
一是加快推荐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化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提高农村信用水平,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二是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增强农村资产流动性。加快推进农村经济市场化,培育耕地、林地、鱼塘、农业专业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评估、交易流转等中介服务,建立完善农村产权的流转和交易机制。三是要加大农村地区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进行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农民使用现代金融工具和产品,提升创业农民的金融意识。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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