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资本金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发展和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法规

资本金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发展和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法规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金,又称注册资金。资本金制度是指国家对有关资本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企业所有者责、权、利等方面所做的法律规范。建立资本金制度是我国企业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又是保障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资本金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发展和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法规

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金,又称注册资金。资本金是各种投资者以实现盈利和社会效益为目的,用以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承担有限民事责任而投入的资金。从性质上看,资本金是企业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属于权益资本;从法律上来看,企业筹集的资本金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已注册的资本金如果追加或减少,必须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本身不得随意改变。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资本金制度是指国家对有关资本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企业所有者责、权、利等方面所做的法律规范。我国资本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所谓法定资本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必须筹集的最低资本金数额,或者说是企业设立时必须具备的最低限额的本钱,否则企业不得批准成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本金筹资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资本金筹集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吸收货币资金,也可以吸收实物财产和无形资产。但吸收的实物财产和无形资产,应该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3)资本金的筹资期限。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属于实收资本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分期筹集的,只要筹集了第一期资本,企业即可成立,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筹集。企业成立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属于授权资本制;如果规定了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或数额以及最后一期出资的期限,属于折中资本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内资企业设立时,可以采用实收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外资企业设立时,可以采用折中资本制。

(4)验资及出资证明。投资者的出资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5)投资者的违约及其责任。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出现违反有关规定没有及时足额出资等违约行为,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政府部门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约者进行处罚。

建立资本金制度是我国企业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又是保障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其意义表现在:

(1)有利于企业资本金的保全。在制度方面,根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这就从制度上保全了资本金。在核算方面,应计入本期收益和损失的事项,如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转让以及收回的对外投资按其净收益或净损失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不再增减资本金,这就从核算上保全了资本金。

(2)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投资者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收益并承担风险和亏损;另一方面,会计政策的选择要有利于准确计算企业损益,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这些都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企业负债筹资和自负盈亏。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不仅是生产经营状况,还有企业资本金的规模,一定数量的资本金是企业取得负债资金的必要保证。同时,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只有建立资本金才能以本负亏,降低经营风险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直接筹资方式。吸收直接投资中的出资者对企业具有经营管理权,按出资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在其出资限额内承担亏损。吸收直接投资是新设企业的重要筹资方式。

1.吸收投资出资方式

(1)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一种最重要的出资方式。企业应尽量动员投资者采用现金方式出资。吸收直接投资中所需投入现金的数额,取决于投入的实物、工业产权之外尚需多少资金来满足建厂开支和日常周转的需要。

(2)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就是投资者以厂房、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原材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企业吸收的实物一般为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所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而且技术性能较好。

(3)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主要是指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工业产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例如,A和B共同拥有一个合伙企业,现为扩大企业规模,又吸收C入伙,C以10万元现金和自己拥有的一项发明专利入伙,共计拥有权益30万元。在这里,此合伙企业就是以吸收直接投资的形式筹资。

一般来说,企业在吸收工业产权投资时应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因为工业产权和相关技术具有时效性,随着科技发展可能导致其价值不断减少甚至完全丧失,所以风险较大。土地使用权是按有关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的权利。企业吸收土地使用权投资应当作价公平合理,交通地理条件比较适宜,而且是企业科研、生产、销售活动所需要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不应当出具验资报告。

2.吸收投资的程序

企业吸收其他单位的投资,一般要遵循如下程序:

(1)合理确定吸收投资数量。吸收直接投资一般是在企业开办或扩大规模时所使用的一种筹资方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自有资金不足,也可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但应充分考虑吸收投资可能引起对企业经营控制权的影响,合理确定所需资金的数量。

(2)选择最佳投资单位。企业在吸收直接投资之前,要与有关投资者进行双向选择。一方面,企业做一些必要的宣传,便于投资单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有目的地进行投资;另一方面,企业争取足够数量和条件相宜的投资者。这些将有利于企业在比较多的投资者中选择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3)协商投资数量和出资方式。确定投资单位后,双方便可进行具体协商,以便合理确定投资的数量和出资方式。在协商过程中,企业应尽量说服投资者以现金方式出资。如果投资者的确拥有较先进的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过专业论证,也可以接受出资。

(4)签署投资协议。双方经初步协商后,如果没有太大异议,便可做签约前的准备。如果是现金出资,通常要编制拨款计划,确定拨款用途、拨款期限、每期数量和划款方式。如果以实物投资、工业产权投资、土地使用权投资,一般而言,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定价。如果争议比较大,可聘请有关资产评估机构来评定。当出资数额、资产作价确定后,便可签署投资协议或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5)共享投资利润。出资各方有权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但如果投资者的投资占企业资金总额的比例较低,一般并不参与经营管理。企业在吸收投资之后,应按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合理分配企业利润和支付投资报酬。企业要妥善处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以便与投资者保持良好关系。

3.吸收投资的优缺点

(1)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

①吸收投资所筹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本金,有利于增强企业的信誉和借款能力,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壮大企业实力。

②可以直接获得投资者的先进设备和技术,有利于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和开拓市场。

③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支付投资报酬,可多可少,比较灵活,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

(2)吸收直接投资的缺点。

①资金成本较高。一般而言,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资金所需负担的资金成本较高,因为向投资者支付的报酬是根据其出资数量和企业税后利润的多少来计算的。

②容易分散企业控制权。投资者一般要参与经营管理,如果外部追加投资过多,投资者具有相当大的管理权,容易分散原股东的企业控制权。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措自有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持股人拥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它代表持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所有权。股票持有人即为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本受益、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股票的特点与种类

股票作为一种所有权凭证,代表着对发行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它具有永久性、流通性、风险性、参与性等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筹资者和投资者的需要,发行各种不同的股票,股票的种类很多,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股票按股东权利和义务分为普通股优先股

普通股是公司发行的代表着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加特别限制,股利不固定的股票。普通股是最基本的股票。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只发行普通股。

优先股是公司发行的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的股票。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优先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也可以在本公司增发新股时发行。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优先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增发新股或清理债务时才准发行。

(2)股票按票面有无记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股东姓名或名称要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股东姓名或名称也不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只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3)股票按票面是否标明金额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公司发行的票面标有金额的股票。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股票的票面金额之和,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面额的比例大小来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应当标明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票不标明票面金额,只在股票上载明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或股份数,故也称“分权股份”或“比例股”。

(4)股票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入而形成的股份。国家股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机构持有,并向公司委派股权代表。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依法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入而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入而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是指社会个人或本公司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而形成的股份。

(5)股票按发行时间的先后,可分为始发股和新股。

始发股是指设立时发行的股票。新股是指公司增资时发行的股票。

始发股和新股的发行具体条件、目的、发行价格不尽相同。但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6)我国目前的股票还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分为A种股票、B种股票、H种股票和N种股票。

A种股票是供我国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票面价值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B种股票在深圳上海上市,H种股票在香港上市,N种股票在美国纽约上市。

2.股票的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发行股票还应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股票发行具体应执行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股票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和方式、销售方式等。

(1)股票发行的规定与条件。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符合以下规定与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定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④在公司拟定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定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订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⑥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⑦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近三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新股种类及数额;

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2)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www.daowen.com)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提出募集股份申请。

②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股款协议。

③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④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管会。

⑤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

增资发行新股的程序:

①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②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并经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③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④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⑤改组董事会、监事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3)股票发行方式。

①有偿增资发行股票方式。有偿增资是指投资者须按股票面额或溢价,用现金或实物购买股票。它包括公开招股发行方式,老股东配股发行方式和向第三者配股发行方式三种。

公开招股发行方式是指公司设立时向公司股东公开增资发行股票的方式。

老股东配股发行方式是指向本公司原有股东增资发行股票的方式。新股认购的价格一般要低于市场价格,因而从实质上说,内部配股是对原有股东的优待,或是一种变相的分配方式。

向第三者配股是指公司将新股票分售给除股东以外的本公司职工、往来客户等与公司有特殊关系的第三者。采取这种方式是为了按优惠价格将新股份分摊给特定人,以示照顾,增加公司的凝聚力,密切公司与客户的业务联系,有助于公司事业的发展:二是当新股票发行遇到困难时,向第三者分摊以求支持。

②无偿增资发行股票方式。无偿增资是公司不向股东收取现金或实物财产,而是无代价地将公司发行的股票交付给股东。这种做法目的不在于筹资,而是为了调整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内部结构,增强股东的信心,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它包括转增方式(将资本公积转入股本,按股东现有比例无偿交付股票)和股票分割方式(不增加股本纯粹增加了流通股数,降低了股票的票面金额和股价)。

③有偿无偿并行增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时,股份公司发行新股交付股东时股东只需交付一部分股款,其余部分由公司公积金抵免。例如,新股每股面额10元,其中6元为有偿部分,4元由公司公积金抵免转入。这样,股东只需支付6元即可获取面额为10元的一股新股票。这种做法兼有增加资本和调整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作用。

另外,股票发行方式也可根据通过何种途径发行股票进行分类。可区分为两种类型:公开间接发行与不公开直接发行。

公开间接发行。公开间接发行是指股份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首次发行股票和设立后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都需通过中介机构。

不公开直接发行。不公开直接发行是指公司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发行,因而不需中介机构承销。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人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股票,就不需通过中介机构,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方式。

(4)股票销售方式。股票发行的销售方式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所采取的股票销售方法。股票的销售方式不外乎两种选择:自销或委托承销。

自销方式是指发行公司自己直接将股票销售给认购者。此种销售方式是由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并节省发行费用;但筹资时间往往较长,发行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并需要发行公司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和实力。

承销方式是指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此种销售方式是公司发行股票所普遍采用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我国证券法还规定,股票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包销是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全部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可细分为三种形式:全额包销、定额包销和余额包销。对发行人而言,代销的费用虽不高(只支付一定的佣金给承销商),但要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而包销虽对发行人较为有利,不用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但股票以较低的价格售给承销商会损失部分溢价,且实际付出的发行费用亦较高。对承销商(证券公司)而言,代销的风险虽较小(不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但其所获收入也较低。而包销虽然发行风险较大(承担股款未募足的风险),但一旦承销成功,其收入相应较高。

(5)股票发行的价格。股票的发行价格,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将股票出售给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通常是发行公司根据股票的面额、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考虑股市行情、流通盘大小、所属地区、所属行业和其他因素)与证券经营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核准。

新股发行价=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

式中:每股税后利润以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当年摊薄后每股税后利润加权平均数计算,前者的权数为70%,后者的权数为30%,所谓“摊薄”是指由于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而导致每股税后利润等指标的下降。市盈率的规定较为复杂,根据当时股票市场交易情况估计确定。实际工作中一般取值在5倍至20倍之间。

初次发行时,少数公司有平价(按面值)发行股票的情况。再次发行股票时还有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情况。现分别介绍如下:

时价发行就是以本公司流通在外股票的现行市价为基准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这种发行考虑了市场对发行公司股票的认同情况,发行公司也能获得较多的溢价款。中间价发行是取股票票面额和股票市价的中间值(不一定是简单平均数)作为股票的发行价格,通常在向老股东配股时采用。配股价一般低于市价,而高于每股净资产。由于中间价大大低于现行市价,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会因配股而增加,价格上有一个平均化过程,表现为在除权后股票市价会低于现行市价。(除权,一般公司的流通股股数发生变化时需要除权,在股权登记日购买股票的股东有权参与,在除权日购买股票的股东无权参与)。现介绍配股除权后理论价值的计算。

3.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股份公司依法发行的具有管理权、股利不固定的股票。发行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筹集权益资本最常见的方式。

(1)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普通股股票的持有人叫普通股股东。普通股股东一般具有如下权利:

①公司管理权。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主要体现为在董事会选举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的董事会代表所有股东对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普通股股东的管理权具体表现为投票权、查账权等。投票权,即普通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有最终的控制权。但实际上,这种权利一般通过投票选举并任命董事会成员来行使。股东可能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如股东本人因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还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投票权。

②分享盈余权。企业盈余的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决定,每一个会计年度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的盈利数额和财务状况来决定分发股利的多少,并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在市场有效的前提下,普通股股东的收益高低与实际分发的股利的高低无关,而与公司税后利润的多少有关。

③出让股份权。股东由于报酬、资金需求、投资预期改变等原因有权出售或转让股票。普通股股东的改变并不会影响公司的存在。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股东可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出售股票;而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股东不能在市场上公开转让股票,但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私下进行转让。

④优先认股权。当公司增发普通股票时,原有股东有权按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优先认购新股票。这主要是为了使现有股东保持其在公司股份中原来所占的百分比,以保证他们的控制权。在认购优先股权的股票时,公司董事会会限定股权登记日期。在这个日期前购买的股票附有优先认股的权利,称为附权股票;在此之后购买的股票,不再附有优先认股的权利,称为除权股票。

⑤剩余财产要求权。当公司解散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对剩余财产有要求权。但是,公司破产清算时,财产的变价收入,首先要用来清偿债务,然后支付优先股股东,最后才能分配给普通股股东。所以,在破产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实际上很少分到剩余财产。

(2)普通股筹资的优点。

①资金的永久性。利用普通股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永久性资金,没有固定到期日。它对保证企业最低的资金需求、增强企业的负债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②财务负担轻。普通股股利没有固定性,公司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取决于公司有盈余的多少和公司股利政策,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如果公司盈利较多,并认为适合分配股利,就可以分给股东;公司盈余较少,或虽有盈余但资金短缺或有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就可少支付或不支付股利。

③财务风险小。由于普通股资金没有固定到期日,此种筹资实际上不存在不能偿付的风险,因此财务风险最小。

④资金使用限制较少。利用长期借款或债券筹资,资金使用通常有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往往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灵活性,而利用普通股筹集的资金则没有这种限制。

(3)普通股筹资的缺点。

①资金成本较高。一般地,普通股筹资的成本要高于债务资金。这主要是因为普通股股东要比债权人承担较大的风险,进而要求较高的投资报酬率,支付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要从净利润中支付,而债务资金的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比较高。

②容易分散控制权。利用普通股筹资,出售了新的股票可能会引进新的股东,容易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分散。

此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累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起股价的下跌。

4.优先股

优先股票是一种特别的股票,它与普通股票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又具有债券的某些特征,是一种介于普通股与债券之间的有价证券。

(1)优先股的性质。

首先,优先股票具有股票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

①发行优先股票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权益资本。优先股票筹资与普通股票筹资一样,同属于企业可以永久使用的权益资本,除可赎回优先股票可由企业按赎回条款赎回外,优先股股东不得擅自抽回投资。所以,优先股票所筹资金与普通股票所筹资金一样,都具有增强企业资金实力和提高负债能力的作用。

②优先股票股息来自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公司法规定,优先股票股息与普通股票股利一样,在取得的税后利润中分配。所以,股息是否分配应视企业当期经营情况而定。如果公司当年未能实现利润,根据规定则不能发放优先股票股息和普通股票股利。

③在企业终止、解散或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一样,对剩余财产求偿的顺序排在债权人权益之后。

其次,优先股票具有债券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

①优先股票股息固定,支付顺序在普通股票股利之前。公司债券每期的债券利息是固定的,支付债券利息是在普通股票股利之前,这点与优先股票有相同之处。优先股票与债券的这一共同属性,使得公司利用优先股票筹资和债券筹资都可以获得财务杠杆利益。所不同的是,债券的债息在所得税前支付,可以抵减所得税取得收益;优先股票股息在所得税后支付,无抵免税收功能。

②企业终止、解散或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与债权人一样,对剩余财产的求偿权排在普通股股东权益之前。根据这一特点,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投资风险均小于普通股股东。

③优先股股东与债权人一样,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经营决策。

(2)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①优先分配股利权。优先股票通常规定有固定股利,一般按面值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优先股票股利必须在支付普通股票股利之前予以优先支付,是优先股票的最主要特征。对于累积优先股来说,这种优先权就更为突出。

②优先分配剩余资产权。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出售资产所得的收入,优先股票求偿权位于债权人求偿权之后,但先于普通股票。其金额只限于优先股票的票面价值加上累积未支付的股利。

③部分管理权。优先股股东的管理权限是有严格限制的。通常,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但是,当公司研究与优先股票有关的问题时有权参加表决。例如,如果讨论把一般优先股改为可转换优先股票或推迟优先股票股利的支付时,优先股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

(3)优先股票的种类。

①按股利是否可以累积分为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累积优先股票是指在任何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利可累积起来,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一起支付的优先股股利。也就是说,当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无力支付优先股股利时,可把股利累积下来,当公司经营状况好转、盈余增多时,再补发这些股利。一般而言,一个公司只有把所欠的优先股股利全部支付以后,才能支付普通股股利。累积优先股发行比较广泛。

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仅按当年利润分配股利,而不予以累积补付股利的优先股票。如果本年度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利,对所积欠的部分,公司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股东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非累积优先股票因认购者少而发行量小。

②按是否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票分为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股东可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把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转换的比例是事先确定的,其大小取决于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的现行价格。这种转换一般有利于优先股股东。

不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不能转换成普通股票的优先股票。不可转换优先股票只能获得固定的股利报酬,而不能获得转换收益。

③按是否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分为参加优先股票和不参加优先股票。参加优先股票是指不仅能取得固定股利,还有权与普通股票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股票。根据参与利润分配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全部参加分配的优先股票和部分参加分配的优先股票。前者表现为优先股股东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共同等额分享本期剩余利润;后者则表现为优先股股东有权按规定额度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利润分配,超过规定定额部分的利润,归普通股股东所有。

不参加优先股票是指不能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只能取得固定股利的优先股票。其特点是对股份公司的税后利润,优先股票有权分得固定股利,对取得固定股利后的剩余利润,无权参加分配。

④按是否可以赎回分为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可赎回优先股票又称可收回优先股票,是指股份公司可以按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票。在发行这种股票时,一般都附有收回性条款,在收回条款中规定了赎回该股票的价格。此价格一般略高于股票的面值。至于是否收回,在什么时候收回,则由发行股票的公司来决定。

不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不能收回的优先股票。因为优先股票都有固定股利,所以,不可赎回优先股票一经发行,便会成为一项永久性的财务负担。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优先股票均是可赎回优先股票,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则很少发行。

(4)优先股的优点。

①增强公司信誉。从法律上讲,优先股票筹资属于企业自有资金,因而,优先股票扩大了权益基础,可适当增加公司的信誉,加强公司的借款能力。

②股利支付有一定的弹性。一般而言,优先股票都采用固定股利,但固定股利的支付并不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财务状况不佳,则可暂不支付优先股票股利。

③可使普通股股东获得财务杠杆收益。当公司的权益资本收益率高于优先股票股利率时,发行优先股票可以提高普通股资本收益率,普通股股东因此获得财务杠杆收益。

④保持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由于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和经营决策权,发行优先股票对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没有影响。

(5)优先股的缺点。

①筹资成本高。优先股票的股利率一般高于债务利率,而且所支付的股利要从税后净利润中支付,不同于债务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增加了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因此,优先股票成本虽低于普通股票,但高于借入资金的资金成本。

②筹资限制多。发行优先股票,通常有许多限制条款,如对普通股股利支付上的限制、对公司借债的限制等。

③财务负担重。优先股票尽管股利支付具有一定的弹性,但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当利润下降时,优先股票股利会成为一项较重的财务负担,有时不得不延期支付。另外,也会增加普通股股东的风险。

④可能产生财务杠杆副作用。当公司的权益资本收益率低于优先股股利率时,发行优先股票就会降低普通股资本收益率,普通股股东因此遭受财务杠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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