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产业集群的内涵
集群的本来意义是指相同或相似的事物在一个区域以集中的形式出现。马歇尔(1920)最早对企业集中于某一区域的现象进行了研究,并探讨了簇群与外部经济之间的密切联系。1929年韦伯首次提出“聚集经济”说法。波特教授在其论著《国家竞争优势》(1990)中明确提出了产业集群的概念,并在分析国家或某区域竞争优势的研究中正式使用该概念,并在其新著《簇群与新竞争经济学》(1998)一书中,对产业集群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他认为产业集群是在某一特定领域内(通常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相互联系的,在地理上集中的公司或机构的集合。由此可见,产业集群是一个出现时间比较晚,相对比较新的概念。
国内学者对产业集群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向会娟等(2005)认为农业产业集群的概念应该是以传统农业为中心,有着专业化的企业及相关支撑机构,由其共性和互补性在农村或城镇范围内柔性集聚,结成密集的合作网络,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王龙锋等(2005)认为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就是指在特色农业领域中,众多与特色农业联系密切的生产者、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的集聚。尹成杰(2006)认为所谓农业产业集群,通常指的是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农户、农业流通企业、农业加工企业等龙头企业,按照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发挥农业生产比较优势,在地域和空间上形成的高度集聚的集合。王学真和元秀华(2006)认为农业产业集群是指一组在地理上相互邻近的以加工农产品为主的企业以及互补的机构,在农业生产基地周围,由于共性或互补性联系聚集在一起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群体。集群成员主要包括农户、农产品的加工、配套的服务金融等行业以及相应的科研机构、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农业研究机构等。王昀(2006)认为农业产业集群是指一个区域内,生产某一主导农产品的较大数量的农户或企业,以及这一农产品的若干个加工企业,相关的市场、服务组织,乃至支撑体系,高密度地聚集在一起。任青丝(2014)认为农业产业集群就是在农村区域内,基于当地独特优越的自然条件和特色人文环境,以某一主导产业为中心,与大量有产业关联的企业和相关支撑机构如协会组织、科研机构、大学、咨询中心等由于共性或互补性而在空间和地域上集中,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网络集合体。简单地讲,农业产业集群就是农业生产基地和农业关联产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聚集。
2.农业产业集群的特征
如前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于集群以及农业产业集群的概念内涵进行了见仁见智的界定分析。农业产业集群的各个组成主体,包括生产农户、农业企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聚集在一定的地理空间上,通过分工与协作以及彼此的监督,生产出适应国际和国内市场需求的农产品。本书中认为农业产业集群是以特定农产品为主体,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包括其上下游企业、个体农户,以及关联性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各类服务机构所组成的集中地理空间内的网络组织结构。从这个概念中可以得出农业产业集群的五个特征要素:
第一,农业产业集群具有特定的核心。农业产业集群的核心是一定数量的龙头企业,且龙头企业以某种特定的农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或主要产品,形成一个或几个主导产业。
第二,农业产业集群具有区位性。即农业产业集群是在某一个特定的地域空间中形成的。
第三,农业产业集群具有集聚性。即一定数量的企业和相关机构部门,围绕着特定的农产品,产生一定空间上的集聚效应。包括核心龙头企业、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主导产业的关联性企业,还包括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各类服务机构。
第四,农业产业集群具有利益共同性。形成产业集群的上下游企业、关联性企业,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不仅构成空间上的集中,而且会围绕着共同的主导产业核心,形成利益共同体。如果这个产业繁荣发展,所有的集群成员都可以从中受益,反之,所有成员都会受到不利影响。(www.daowen.com)
第五,农业产业集群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农业产业集群的所有成员在有关信息、公共设施、相关技术、服务等方面,可以共享。这样,在集群内部,就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摩擦,方便沟通交流,节约了交易成本。
3.农产品区域品牌与农业产业集群的关系
吉林省农业产业集群与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发展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区域品牌成为农业产业集群形成的重要动因。区域品牌作为保护和发展特色、优质农产品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在我国获得广泛推广和飞速发展,并开始在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吉林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禀赋、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物产丰富,许多特色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市场潜力巨大。农产品区域品牌本身是有价可估的无形资产,可为相关农产品带来巨大的附加值,因此加快发展农产品区域品牌,可以为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产业项目与发展核心。而这个核心产品的生产还需要产前与产后一系列分工合作,即区域品牌农产品的研发、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关联企业与部门加强合作,从而吸引了相关企业机构围绕着区域品牌产品,在空间上进行集聚。
第二,区域品牌有利于提升农业产业集群的品牌影响力。由于区域品牌农产品与特定的地理区域相关联,其质量特征和良好信誉与当地的自然生态资源与人文历史传统不可分离,因此运用地理因素、人文因素创造独具特色的品牌价值是区域品牌农产品的必由之路。同时,由于自然资源的不可转移,以及人文历史传统形成的长期性,使得区域品牌农产品的特质具有不可复制性。因此,通过将区域品牌农产品的无形价值向农业产业集群的最终产品转移,可以提高其产品的附加值,并有利于其核心产品品牌的打造。
第三,区域品牌有利于提升农业产业集群的市场竞争力。农产品市场的竞争归根结底是质量和信誉的竞争,在这方面,区域品牌农产品具有天然的优势。对特色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或者集体商标的注册,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集群产品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能力。借助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农产品要遵循严格的质量标准体系,且具有严格的信誉保障措施。可以对原本松散的、没有严格质量生产标准的小规模农户经营,通过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自律及国家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管,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保证其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与特征,对于原材料的选定、生产工艺、安全卫生和加工设备都有严格的要求,达到相应的农产品品质和功能的质量标准,保障相关农产品的良好声誉。因此,将农产品区域品牌作为一种集体营销工具,利用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可以带动农业生产者集体致富,可以保证农产品作为加工原料的优良品质,进而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有利于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培育。对于分散的农业生产而言,缺乏自创农产品品牌的资金和能力,也不具备规模生产和经营的条件。这样,一些准区域品牌产品,即已经具备发展成为区域品牌产品的条件或者潜力,但是尚未成功注册的产品,靠自身的自发展而成为区域品牌产品则相对缓慢,而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农业产业集群可以凭借其产业规模、产业集中度与市场占有率,在短时期内提高准区域品牌产品的认知度与认同度,通过其集聚效应,强化区域品牌产品的品牌效应与品牌价值。因此,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有利于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培育。
第五,区域品牌的发展有利于农业产业集群交易成本的降低。通过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看,农业部审批的绝大多数主持人、申请人都是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协会。因此在区域品牌农产品通过采用有关生产标准,加强生产监管等环节,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有利于规模化生产,可以方便产业集群获得产品加工原材料,并进行标准化生产的管理,降低与分散的农户打交道的交易成本,从而有效提高生产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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