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理标志”的源起与界定
(1)“地理标志”的源起与含义
在国际上,“地理标志”一词最早出现在197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一份叫“地理标志保护条约”的草案中。在此之前,与之相关的术语都被称为“原产地名称”或“货源标记”。与此同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有关TRIPS协定文本的初步提案中,有些国家或地区也使用了“Geographical Indications”这一术语,因此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TRIPS协定》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被认为是第一个正式使用并定义“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TRIPS协定》定义:“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货物来源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货物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应归功于其地理上的原产地。”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地理标志首先标示货物来源,其次体现货物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再次说明这些特定质量、信誉或特征归功于地理上的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最基本、最常见的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行政区划名称。
(2)我国地理标志有关概念的界定
我国多个法规中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定义。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005年我国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的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指出:“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区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2008年,中国农业部实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了定义,即:“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地理标志的定义与《TRIPS协定》基本一样,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加上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条件,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缩小了范围:一是专门针对农产品;二是将自然因素具体到自然生态环境;三是将人文因素具体到历史人文因素。
(3)地理标志的特征
地理标志具有地域独特性、使用集体性、消费指示性、俱乐部物品性、外部经济性、受益无形性、资产专用性等特点,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地域性与独特性。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特征明显,地理标志保护的主管部门只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实施保护,而且作为知识产权范畴的保护,所有者也必须是一定地域范围内(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地理标志的作用就在于区别这种商品来源地产品与来自其他地区同类产品的品质区别,因此地理标志应具有独特性。由于地理标志的地域性产生了每个地域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性与不可复制性,再加上农产品生产的历史人文因素,使得其他地域难以复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实现条件。而这正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是集体性与标示性。地理标志保护是针对商品来源地的所有生产个体,需要其产品达到地理标志认证的品质标准。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属于某个地域范围的相关所有生产经营者,受到地理标志保护的就是同产品生产者这样一个集体,因此地理标志的使用者具有集体性。作为一种生产者的集体权益,地理标志通过所具有的产地指示、质量指示和声誉指示作用,可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决策,节约信息搜寻成本,以实现提高市场销售量,扩大销售范围,提高经济收益的作用。因此,地理标志的标示性是发挥其意义和作用的重要保证。
三是准公共性与外部性。所谓准公共性,是指农产品地理标志属于俱乐部物品。对于俱乐部内部的集体成员来说,地理标志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只要是该种产品的生产者,质量符合认证相关要求,都可以使用,而且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并不会影响其他生产者对地理标志的使用。地理标志保护实际上是给予了某地区内生产厂商生产或经营的垄断权,成为某种特定质量或声誉产品的生产者。这就产生了地理标志使用的两个限定条件:一是必须达到地理标志认证的相关标准;二是必须属于一定地域范围,二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使产品质量、品质达到了地理标志认证标准,但不属于相应的地域范围;或者归属于该地域,但生产不能符合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都不能享受地理标志保护。另外,有的生产经营个体,为了从地理标志保护中获得收益,从外地以资金投入或流转土地等形式,参与受到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生产中来,这势必侵犯到当地生产者的集体利益,因此应当对这种情况加以关注,严格审批,尽量避免。由于地理标志具有一定的准公共性,因此地理标志的使用就会具有一定的外部经济性。对于一定的地域来讲,某种农产品生产得到地理标志保护,意味着声誉的提高,所有生产者都可以从中获益,无论是否达到地理标志认证标准。而且即使是有关组织申请注册了商标,也要由注册人依法授权给合格主体共同使用。
四是无形性与专用性。所谓无形性,是指地理标志是一种虚拟的无形财产权益,附着在农产品实物上,受到消费者认可程度的较大影响。一旦这种地理标志为消费者所认可,并因其品质愿意支付溢价,就会为使用者集体带来巨大的收益。也正由于这种无形性,导致权益遭受侵犯难以觉察,保护难度加大。所谓专用性,是指地理标志也属于一种专用性资产,这种专用性资产仅限于该农产品的生产,不能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但这种专用资产的投入不需要额外的资金,主要是保证独有的自然资源投入、维护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历史人文传统。一旦农产品的质量或其他历史人文特征与所在地域失去了内在的直接联系,那么地理标志也就名存实亡。投入专用性资产的作用在于提高经济个体市场交易的信誉,然而由于俱乐部物品的性质与外部经济性的存在,使得目前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不仅不致力于地理标志产品商誉价值的提高,而且不认为使用地理标志可以为他们带来额外收益。面对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基本听之任之,并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人翁意识,认为是否加贴地理标志对农产品的销售没有影响,这种认知不利于地理标志保护下农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2.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含义
就本研究而言,笔者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界定更加适用。地理标志农产品应该是指产自特定地理区域,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理区域内生产,所具有的质量、特色和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产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因素和历史人文因素,并经国家主管机构审核批准以特定地理名称命名的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既是获得了一种产地信誉证明,又是生产者的质量保证声明。因此,地理标志保护既是对农产品生产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又是对生产者的生产质量责任说明。
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可以看到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名称应包括两部分,即地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二是农产品应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三是农产品应具有独特的品质特征;四是该农产品的独特品质取决于特定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五是农产品的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另外从目前来看,对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有世界范围的、全国范围的和地区范围的。本研究是指全国范围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3.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概念辨析
(1)与货源标记农产品
第一,货源标记农产品仅仅具有指示农产品地理来源的单一作用,构建农产品和产地之间的一般性联系,与农产品的质量无关,因此不能表明农产品具有一定的独特质量品质。而地理标志农产品同时具有产地指示、质量指示和信誉保证的功能。如果单纯追求地理标志农产品满足地理位置条件,而忽略了其内在品质的提升与信誉的维护,则地理标志农产品就会沦为货源标记农产品,而丧失其生命力与竞争力。
第二,货源标记农产品可以使用直接标志,也可以使用间接标志。直接标志是指能够直接标示农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区域的地理名称,如自然地名、历史地名、行政区划名称等;间接标志是指与地理来源有关的象征性标记,可以使消费者联想到特定的地理区域,以达到间接标示农产品产地的效果。这一点与地理标志农产品是相同的。(www.daowen.com)
(2)与原产地名称农产品
原产地名称,指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完全或者主要产生于该地理环境,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因素。原产地名称不仅表明原产自某一特定区域,还要具有全部或基本上归因该产品的地理来源的质量和特征,其定义更接近地理标志,但是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第一,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需要归因于地理环境的特定质量和特征在产品中的体现,仅因为声誉还不足以获得,这一点要比地理标志农产品规定的更为严格。
第二,原产地名称必须是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的直接地理名称,不能使用间接表示地理原产地的象征或标志,对于这点地理标志是允许的。由于原产地名称的要求比起地理标志农产品来更加严格,因此有人将原产地名称看作是地理标志的一种特殊类型。
(3)异同点辨析
第一,产地指示功能。三者都具有产地指示功能,但是原产地名称农产品必须标记直接的地理名称,而货源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则是可以标记直接的地理名称,也可以标记为间接与地理来源相关的间接名称。由此可见,对于原产地标记的要求更为严格。
第二,质量指示功能。只有农产品货源标记不具有这项功能,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都具备,同时指示出农产品特定质量与产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即生产地域的自然生态环境或历史人文因素造就了农产品独有的品质或特殊的质量。在这一方面,地理标志要求更为宽松,只要是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中有一项与所在地域存在内在联系就可以,而原产地名称则要求农产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都同时与所在地域发生直接的内在联系。
由上述分析可见,农产品货源标记是最容易达到的条件,其次是地理标志农产品,最难的是原产地名称。
4.农产品区域品牌与地理标志概念辨析
(1)共性
我国多个法规中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定义,地理标志的三个主管部门,即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都分别有相应的法令、法规对其进行界定阐释。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相对具体,与地理标志相比较,范围有所缩小:一是专门针对农产品;二是将自然因素具体到自然生态环境;三是将人文因素具体到历史人文因素。目前有的学者认为区域品牌与地理标志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地理标志就是区域品牌的另一种表达形式。二者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共性:一是都具有明显的区域特性,对自然资源、技术传承以及社会人文等地域特征具有较高的依赖性;二是都具有准公共品的俱乐部物品特征,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共同拥有使用,但对区域之外的经济主体具有排他性,因此都容易出现产权模糊与“搭便车”现象;三是都作为某一区域的“名片性”标志,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做出的质量保证,而具有潜在的获利价值。如前所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产品区域品牌的一种,而且目前是最为主流,发展的各方面规章制度最为明确的一种农产品区域品牌,是围绕着某个特定区域的某一种农产品,所进行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商标或者认证。就是因为这一点,所以目前许多学者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产品区域品牌之间不做明确的划分界定。
(2)区别
但是多数学者的观点是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基础或者说雏形。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形成区域品牌的一个重要来源之一,通过对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一体化经营、集群化发展,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口碑与美誉度,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对同类产品具有相当大的竞争力,才能逐步发展成为区域品牌。具体来说,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市场认同度不同。地理标志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分别由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实施保护。不管消费者是否了解认同这一产品,它都具有一个地理标志保护的身份认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注而不用,等待消费者提高对其的认知了解。但是区域品牌不同,这一农产品如果仅仅是具有注册身份,不被同类产品的同行所认可,不被消费者所拥戴,不能拥有稳定的顾客群和销售量,那么就不能说已经形成了农产品区域品牌。也就是说农产品区域品牌必须是同类产业的翘楚,必须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换一个角度说,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先具有保护认证的身份,后进行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提升,而区域品牌则必须是先具有一定的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才能形成所谓的区域品牌。
②产业规模基础不同。对于地理标志保护而言,对于生产经营者的规模体量并没有要求,只要是规定的地理区域经纬度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就可以使用地理标志。而区域品牌则不同,必须要经过较长时期的产业化、集聚化发展,具备一定的市场份额与知名度,因此区域品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等产业规模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形成相关产业集群化发展,地理标志保护都可以正常进行。而农产品区域品牌,则是一般指,或者有较大规模的龙头企业形成了产业规模,或者已经形成了相关产业的集聚化经营格局。
③对区域依赖程度不同。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于自然资源、工艺技术、人文传统等条件的依赖性更强一些。而对于农产品区域品牌而言,一部分是由地理区域位置条件所决定,还有一部分是由当地政府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科技创新能力、经济环境等因素所决定。如寿光蔬菜的形成,一部分原因在于寿光的自然资源条件适宜于种植蔬菜,还有更大一部分原因是寿光农民蔬菜种植技术较高,寿光政府扶持农产品物流的发展,打造寿光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蔬菜集散地,同时还把寿光蔬菜作为一张城市名片,扶持其成长为当地的支柱产业。
④组织松散程度不同。农产品地理标志不论是来自原国家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还是农业部,都有十分明确的生产地理位置经纬度划分,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企业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必须由专门的地理标志主管机构进行审核,具备资质的企业才可以使用。如果在生产经营中不具备相关条件,使用资质就有可能被撤销。而农产品区域品牌则是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授权符合标准的产业、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具有一定的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和标准,与地理标志主管机构相比较,组织管理相对要松散。行业协会内的企业需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能够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生产经营,有稳定的生产基地、销售渠道和服务保障,才能使用农产品区域品牌的LOGO标志。质量标准是按照协会内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反映的是一个区域的同类产品优质标准;而农产品地理标志根据的是申报时凸显产品特色的生产技术标准,二者之间还是有所差异的。而农产品区域品牌为了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获得有关法律的保护,以地理标志为核心,作为区域品牌进行发展,也是要进行申报注册批准才可以的。因此,总起来比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他律性较强,而农产品区域品牌的自律性更强一些,更侧重于区域内同类生产经营者,联手进行市场竞争,共同打造经营一个共用共享的品牌。现在更多的情况,是在地理标志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农产品区域品牌的发展。这样二者就在一段时期内并行培育建设,拥有者都要对它们进行维护,所以说在一定时期内二者有重合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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