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主流,不少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并受到欢迎。20 世纪80年代,我国国家监督抽查样品产品质量合格率一直在75%左右徘徊,国内市场商品监督抽查样品合格率比产品抽查样品合格率还低20 个百分点,大致保持在55% ~60%的水平,不合格品中,有5%是劣质产品。部分机械产品普遍存在质量不稳,可靠性差,寿命偏低,以及漏油、漏气、漏水等问题。其他如钢材实物质量不高,煤炭质量等级不符,元器件、基础件的稳定性、一致性、可靠性差,长期未能得到解决。产品质量差对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影响极大。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1993年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会议审议通过的,于199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工作发展到法制管理的轨道。它对于保证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立产品质量公平的竞争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www.daowen.com)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该用法律手段规范市场行为。无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都要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必须从法律上改变过去消费者受到损害后,投诉无门,得不到及时的合理的赔偿或处理的现象。此外,部分企业在发展成长中,重经济轻质量,职工质量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导致质量低劣的产品不断产生。因此,迫切要求有一个法律加以约束和激励,明确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使广大消费者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理由,我国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保证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全是必要的、及时的,同时也是十分迫切的。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部法律有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一是有些地方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在经济工作中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有的地方甚至把提高产品质量和发展经济对立起来;二是许多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滑坡,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一些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普遍;三是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有的地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活动已经成为区域性的问题,以暴力阻挠、抗拒打假执法的问题时有发生;四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执法手段。上述问题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因此,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修改、完善,是迫切需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实施,2000年、2009年、2018年又先后三次修订,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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