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监督的概念
1)质量监督的基本知识
质量监督是指有关机构通过对产品、服务、质量体系等进行连续的监视、验证和分析,以判断和督促其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或制度。质量监督包括企业对产品质量的自我监督、社会的质量监督、国家的监督等。
企业内部的质量检验部门、质量保证部门就是起监督作用的。内部和外部的质量监督同时并存,才有充分、足够而有效的监督效力。由此可见,质量监督包括了很广泛的概念,既有宏观的监督,又有微观的监督;既有企业外部的监督,又有企业内部的监督;既有生产过程的监督,又有销售过程的监督;既有对产品、服务或过程的监督,也有对质量体系的监督。例如,质量体系的审核等。只有进行这样全面的监督,才能创造一个生产、营销优质产品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企业对产品质量最基础的自我监督方式是日常的自检和互检,即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对每项活动或产品进行确定性的检查。检查标准是预先制定的,检查结果有详尽的记录,并进入统计程序,然后将这些信息及时送达管理者手中,促进过程质量的改进。企业质量监督还包括定期的内部审核,其目的是检验上述运行过程中的检查体系是否正常。
人们对质量监督概念的认识是随着对质量概念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的。在全面质量管理中,质量已经不仅仅是指产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而且还包括工作的质量等,质量监督的内涵也必然随其发展变化。但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产品质量监督主要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
案例 我国的监督机构
众所周知,国家为了对行政部门实行监督,设立了监察部;对财务制度实行监督,设立了审计局;对商业市场进行监督,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的经济的监督部门。同样,为了对全国的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而有权威的监督,设立了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之外的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即国家技术监督局。
2)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现行的有效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家监督检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地方颁布的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质量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该法律的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限期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对产品实行“三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赔偿)、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和补充规定,对犯罪者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为了给产品质量长期有保障的企业创造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一些地区对检验周期采用放宽的做法,延长质量稳定企业的检验周期,对连续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监督检查。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简称《免检办法》),并2000年7月发布了《免检实施细则》。
3)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验,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主动、自觉地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对拒绝产品质量监督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依产品质量法“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罚。
案例 质量监督处罚
2018年下半年,岱山县局经办执法人员在对舟山市某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内燃机气缸盖垫片。车间内有生产包装完毕的6 种不同型号的内燃机气缸盖垫片成品共计11 520 片,且部分已包装完毕的气缸盖垫片包装袋上粘贴有印有“TOYOTA”“MADE IN JAPAN”标识字样的贴纸,但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无相关商标注册证和相关授权许可文件。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内燃机气缸盖垫片,且在包装袋上粘贴有丰田商标的贴纸行为未经丰田汽车公司许可。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没收了查封的11 520 片内燃机气缸盖垫片,并对当事人做了罚款80 000 元的处罚。
2.质量监督的作用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质量监督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规范市场。
通过质量监督检查和对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可实现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相当一部分企业质量意识不强,所以加强质量监督尤为必要。从现今社会看,我国一部分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不高,加上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今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存在企业行为短期化和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单位的人员损公肥私,唯“回扣是图”,盲目大量采购,导致市场上还有不少假冒伪劣产品出现。上述现象,在全国一些地区还相当严重,甚至累“打”不止,屡禁不绝。例如,假酒、假烟、假药、假化肥等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充斥市场,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如果不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督,任其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 2018年长春长生疫苗事件
2017年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介绍,在药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2017年11月5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发布《效价指标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相关问题解答》称,该两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介绍,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25.26 万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www.daowen.com)
2018年7月15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被立案调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收回长春长生“药品GMP 证书”,同时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长春长生科技有限公司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全部实施召回。
通告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始终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放在首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绝不姑息,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惩。
2018年7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依法从严处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关于长春长生科技有限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一批与疫苗案件相关的人员被严厉问责,长春长生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没款共计91 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对长生生物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
(2)提高产品质量。
邓小平同志讲:“提高产品质量是最大的节约,在一定意义上说,质量好,就等于数量多。”质量监督工作可以使企业的产品经常处于监控之下,促使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3)保护消费者利益。
质量监督工作可以促使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重视产(商)品质量。特别是有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进行管理的产品,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的申诉工作,调解质量纠纷,受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案例 电视机爆炸,十龄童丧生
一天晚上,宁波江东宁穿路128 弄一居民家中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一名十龄学童被夺去了花季般的生命。事故发生后,死者父母丁氏夫妇向宁波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投诉,要求“12315”主持公道,支持他们向这台电视机的生产厂家索赔。在当地工商局“12315”中心调解下,几经周折,双方终于签署赔偿协议,受害者家属丁氏夫妇获得高额赔偿。
没有好的产品质量,就没有好的保障,只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更大的伤害,也直接伤害了企业本身。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是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道防护线。
(4)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健全质量体系,提高企业素质。
质量监督工作必然会促使企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培训生产和检验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并建立内部的监控制度,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5)引导消费。
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各种质量信息,通过不同形式的产品质量新闻发布会、质量公报、通报等向社会、消费者和企业公布,使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不同企业、不同产品的质量状况,便于选购。这样既规范了市场,引导了消费,也为企业创造了一个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促进质量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技术标准是质量监督的技术依据,通过质量监督工作,可以及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标准的制定提供可靠的技术数据。对无标准生产的产品,还可以促使有关企业制定标准。
案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
2018年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笔、玩具等30 种产品进行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2 476 家企业生产的2 786 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检出349 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2.5%。本次共抽查2 478 家企业生产的2 788 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其中,1 批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涉嫌假冒,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1 批次毛绒布制玩具产品目前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待完成后通报。
其中,微波炉、食品加工机械(榨汁机、原汁机)、打印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笔、毛绒布制玩具、毛针织品、吸尘器、电热暖手器、投影机、纸面石膏板、铝合金建筑型材、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铜及铜合金管材等10 种产品的不合格发现率低于10%;被子枕头、摩托车乘员头盔、燃气采暖热水炉、电火锅、电饼铛、除湿机、电吹风、采暖散热器、隔离开关、电力变压器等10 种产品的不合格发现率在10%至20%之间;电动跑步机、豆浆机、碎纸机、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等5 种产品的不合格发现率在20% 至40% 之间;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冷轧带肋钢筋的不合格发现率均为46.7%。
3.我国质量监督的发展
质量监督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开展的。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在一部分重点城市建立了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国外采购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由于大规模的工业建设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需要,国家相继建立了一些专业性的检验机构,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所、船舶检验所、药品检验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所,开展了部分专业性的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质量监督,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食品卫生、药品、船舶和船用产品、出入境商品和动植物、核安全、环境质量、民用航空器等专业性监督及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介、消费者的社会监督的全国质量监督体系,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一批有关质量监督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将我国的质量监督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进一步促进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
通过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质量监督工作,特别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市场商品质量检查和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活动,对净化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质量监督是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监督就是“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监督。质量监督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微观质量监督和企业外部的宏观质量监督。而企业外部的质量监督又可以分为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的行政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对质量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对质量工作实行宏观指导,并按行政区域分级负责地进行宏观监督,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各司其职的有权威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国家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保证和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它们当然有其内在的联系,但在性质、范围及对违法行为的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又有很大的差异。
【自检】
当前,很多班级教室内安装了监控,对这种监督方式,试讨论其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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