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税配额和自愿出口限额的大量应用

关税配额和自愿出口限额的大量应用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绝对配额在理论上有其一席之地,但在实践中,还是大量采用了关税配额形式,因为进口绝对配额在国际贸易中完全取消了价格机制的作用,保护过于明显。“自愿”出口限制虽然是迫于进口国的压力做出的,但毕竟是经进出口国之间的协商达成的。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各国主要对四类商品进行进口和出口的垄断。

关税配额和自愿出口限额的大量应用

进口绝对配额在理论上有其一席之地,但在实践中,还是大量采用了关税配额形式,因为进口绝对配额在国际贸易中完全取消了价格机制的作用,保护过于明显。将关税与配额结合起来使用的关税配额则显得较为温和,因此被大量采用,同时关税配额还成了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一个过渡形式。1999年11月15日,中国和美国达成的《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中,有关农产品的安排是中国承诺取消所有农产品方面的数量限制。对于那些特别敏感的商品,如大米小麦玉米和豆油等,中国采取了关税配额制度,即对配额量以下的进口征收最低关税(1%~3%),配额量以上的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

“自愿”出口限制虽然是迫于进口国的压力做出的,但毕竟是经进出口国之间的协商达成的。这种进口限制的解决途径本身说明了协调、合作在某种程度上的重要性。对于出口国来说,此措施有可接受的成分。(1)出口国若不接受此项措施,可能会遭到进口国更加严厉的报复,如被排除在某个组织或协议之外,则会受到许多歧视;(2)可以保障国内同类产业产品价格和收益的稳定;(3)出口数量的限制,一般会导致该产品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上涨,出口商就有可能采取提价和出口高附加价值的该类商品进而获得比不受限制更多的利润。例如,1981年美国与日本签订了汽车“自愿”出口协议,规定日本每年向美国出口汽车168万辆,结果是每辆汽车平均比以前加价400美元。这项协议实施后,日本每年可增加利润达43亿美元。因此,有人认为出口国对这种“自愿”出口限制或多或少地有一点“自愿”性。

资料来源:赵春明.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97-302.

三、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是指进口国为了管制对外贸易,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例如,当年联邦德国对纺织品实行进口配额制,每年分三期公布配额数量,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可提出申请,获得进口许可证后即可进口。进口配额一旦用完,联邦德国政府有关当局不再发放进口许可证。

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就给正常贸易的进行造成更大的困难,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对进口商品有无限制上看,进口许可证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为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se),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

另一种为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

为了区分这两种许可证所进口的商品,有关当局通常定期分别公布有关的商品项目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

四、外汇管制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

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构;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构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出入国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批汇的办法,控制外汇供应数量,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的目的。

五、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

进口和出口的国家垄断,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某些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各国主要对四类商品进行进口和出口的垄断。第一类是烟和酒。政府可以从烟和酒的进出口垄断中,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第二类是农产品。把对农产品的进出口垄断作为国内农业政策措施的一部分。例如美国的农产品信贷公司,高价收购国内的“剩余”农产品,然后以低价向国外倾销,或者“援助”给缺粮国家。第三类是武器。它关系到国家安全与世界和平,自然要受到国家专控。第四类石油。它是一国的经济命脉,主要的石油出口国和进口国都设立国营石油公司,对石油贸易进行垄断经营。

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从而导致对国外产品的歧视,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日本有几个省规定,政府机构使用的办公设备、汽车、计算机、电缆、导线、机床等不得采购外国产品。英国限定通信设备和电子计算机要向本国公司采购。

七、国内税

国内税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因为国内税通常是不受贸易条约或多边协定限制的。

例如,法国曾对引擎为5马力的汽车每年征收养路税12.15美元,对于引擎为16马力的汽车每年征收养路税高达30美元,当时法国生产的最大型汽车为12马力。因此,实行这种税率的目的在于抵制进口大型汽车。又如,美国、瑞士和日本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高于本国制品。

目前,欧盟国家采用增值税(Value Added Tax),即按销货值大于进货值的“增值”部分,对国内产品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它适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增值税对出口商品实行免除或退还,而对进口商品则如数征收。

八、最低限价制和禁止进口

(一)最低限价制

最低限价制(Minimum Price)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当进口货价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每千克的最低限价为52美元,低于此价格,将征收进口附加税。

(二)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Prohibitive Import)是进口限制的极端措施,当一些国家感到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已不足以解救国内市场所受冲击的困境时,往往颁布法令,禁止这些商品的进口。例如,1975年3月,欧共体决定自1975年3月15日起,禁止3千克以上的牛肉罐头及牛肉下水罐头从欧共体以外市场进口。

九、进口押金制

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进口存款制或进口担保金制,是指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的流转,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例如,意大利政府曾对400多种进口商品实行这种制度,规定从任何一国进口,必须先向中央银行缴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芬兰、新西兰、巴西等国也实行这种措施。

十、海关估价制

海关估价制是指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商品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就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

用专断的海关估价来限制商品的进口,以美国最为典型。长期以来,美国海关是按照进口商品的外国价格(在出口国国内销售市场的批发价)或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市场供出口用的售价)两者之间较高的一种进行征税。这实际上提高了缴纳关税的税额。(www.daowen.com)

十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对进口产品适用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设置复杂的认证、认可程序。有些规定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变化,往往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一)繁杂的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对于许多制成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烦琐的技术标准。进口货物必须符合这些标准才能进口,其中有些规定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的。例如,法国禁止含有葡萄糖果汁的进口,这些规定的意图就在于抵制美国的货物,因为在美国,这类产品是经常添加这种物质的。

这些技术标准不仅在条文本身上限制了外国产品在本国的销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为外国产品的销售设置了重重障碍。以英国、日本汽车争端为例,英国方面规定:日本输往英国的小汽车可由英国派人到日本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不符合英国的技术安全规定的情况,可在日本检修或更换零件,比较方便。但日本方面规定:英国输往日本的小汽车运到日本后,必须由日本人进行检验,如不合规定,则需要由日本雇员进行检修。这就费时费工,加上日本有关技术标准公布迟缓,给英国小汽车输往日本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二)严格的卫生检疫规定

发达国家更加广泛地利用卫生检疫的规定限制商品的进口。它们要求进行卫生检疫的商品越来越多,卫生检疫规定越来越严。例如,美国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输往美国的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规定必须符合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否则不准进口。

日本、加拿大、英国等要求花生黄曲霉素含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二十,花生酱不超过百万分之十,超过者不准进口。日本对茶叶农药残留量规定不超过百万分之零点二至零点五。美国、加拿大规定瓷器中含铅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七。澳大利亚规定瓷器中的含铅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二十。

十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SA8000

在欧美先后出现了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多边组织,逐步形成了一些评价体系和认证制度,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为其中最有影响的一个标准。SA8000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制定的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独立审核、认证的标准体系,其宗旨是确保生产商及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主要包括雇用童工、强迫劳工、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9方面内容。2004年5月,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强制推行SA8000,将企业道德规范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要求供应商必须接受并通过社会责任审核才能获得订单。

SA8000作为全球第一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是责任也是工具,它绝不仅是一道门槛,社会责任的推行将成为发达国家实施“劳工贸易壁垒”的又一借口。社会责任标准这类新贸易壁垒具有介于合理和不合理之间的双重性,非常隐蔽和复杂。同时,新贸易壁垒涉及技术、法律以及行政管理等各个方面和各个部门,国内企业和政府部门须及早应对,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突破新贸易壁垒。

十三、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也就是环境壁垒,是一种以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而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环境标准,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新措施。

绿色贸易壁垒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工业化进程的加强,全球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甚至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日益为各国所接受,各种类型的国际环保公约和协议也越来越多,对国际贸易产生了明显的影响。

但贸易保护主义者混淆环境保护与贸易保护的关系,趁机设置各种绿色贸易壁垒,这种贸易壁垒比其他措施更有效、更隐蔽,甚至更加“名正言顺”。当前,绿色贸易壁垒被滥用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由于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少数发达国家对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采取不同的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更难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例如,美国拒绝进口委内瑞拉的汽油,因为含铅(Pb)量超过了本国规定;欧盟禁止进口加拿大的皮革制品,因为加拿大猎人使用的捕猎器捕获了大量的野生动物;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严禁进口含氟利昂的冰箱,导致中国的冰箱出口由此下降了59%等。这些都是由于绿色壁垒而产生的一系列事件。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1.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

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是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实施贸易制裁。如1991年,美国宣布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理由是墨西哥使用超过美国标准的大型渔网,在捕获金枪鱼时,也捕杀了应受保护的海豚

2.绿色环境标志

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由政府部门颁布,表明该产品在生产、使用、消费和回收处理整个过程中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特殊标志。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逐步与ISO14000相衔接,以确立环境标准的权威性。

3.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指通过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的进口。如我国出口的一些农产品由于不符合进口国的卫生检疫标准而屡遭其拒绝。

4.绿色补贴制度

由于治理污染费用高昂,一些企业难以投资于新的环保技术、设备或无力开发清洁技术产品,这时政府采用环境补贴方式予以帮助。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特性

1.虚假性

绿色贸易壁垒一般都打着“保护地球生态环境与人类健康”的幌子,貌似合理,实则是为限制进口、不合理地制造贸易障碍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2.广泛性

绿色贸易壁垒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涉及与资源环境、人类健康有关商品的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也有规定和限制。

3.隐蔽性

绿色贸易壁垒不像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措施那样,明显地带有分配上的不合理性和歧视性,因此不容易引起贸易摩擦。而且,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各种检验标准不仅极为严格,而且烦琐复杂,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例如,1995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实施“国际环境监察标准制度”,许多国家利用此标准限制和拒绝国外产品进口。

4.不平衡性

发达国家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以其先进的技术、雄厚的资金提出过高标准,把发展的不平衡导入国际贸易领域,引致更多的不平衡。发达国家甚至提出远高于国内标准的标准,使用双重标准,这就更加剧了不平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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