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根据征收对象和商品流向分类进行优化?

如何根据征收对象和商品流向分类进行优化?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制定进口税税率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互惠与非互惠之分,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例外条款是指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证明文件三个部分。

如何根据征收对象和商品流向分类进行优化?

(一)进口

进口税(Import Duty)是进口商品进入一国关境时或者从自由港、出口加工区及保税仓库进入进口国市场时,由进口国家的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又称为正常关税或进口关税。

国际贸易中,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就是指进口关税,关税壁垒是一国推行保护贸易政策所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国制定进口税税率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从有效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对不同商品制定不同的税率。一般地说,进口税的税率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税率最低甚至免税,这称为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e)。进口国同样对不同商品实行差别税率,对于国内紧缺而又急需的生活必需品和机器设备予以低关税或免税,而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商品或奢侈品则征收高关税。

进口税的种类主要有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普惠制税。

1.普通税

如果进口国未与该进口商品的来源国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则对该进口商品按普通税率征税。普通税率是一国税率中的最高税率,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极少数(一般是未建交)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只是将其作为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普遍实施的税率。

2.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是一种优惠税,往往和双边或多边最惠国待遇相关。最惠国待遇是指各缔约方实行互惠,凡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的内容很广,但主要是关税待遇。最惠国税率是互惠的,且比普通税率低,有时甚至差别很大。

最惠国税率并非是最低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3.特惠税

特惠税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互惠与非互惠之分,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特惠税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往来,目前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欧共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特惠税。根据协定,在协定的8年过渡期中,这些发展中国家96%的农产品和全部工业产品可免税进入欧盟市场,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

4.普惠制税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的简称,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且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它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减税和免税,按最惠国税率的一定百分比征收。

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是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是指普惠制不是对等的关税优惠,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待遇。

实施普惠制的国家都各自制订方案,在提供关税优惠待遇的同时,又规定了种种限制措施,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原则是普遍的,无歧视性的,但各个国家有不同。如美国公布的受惠国名单中,不包括:①石油输出国;②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③贸易中与美国有歧视或敌对的国家等。

(2)对受惠产品范围的规定:各个给惠国都有自己的给惠产品清单和排除产品清单;根据经济贸易政策制定。一般来说,农产品的受惠产品少,工业产品多,敏感产品被排除。(www.daowen.com)

(3)对受惠产品减税幅度(优惠幅度)的规定:取决于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最惠国税率越高,普惠制税率越低,优惠差幅就越大。通常工业品的差幅较大,农产品的差幅较小。

(4)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

①例外条款。例外条款是指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给惠国常常引用例外条款对农产品进行保护。

②预定限额。预定限额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达到这个额度后,就停止或取消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而按最惠国税率征税。给惠国通常引用预定限额对工业产品的进口进行控制。

③毕业条款。毕业条款是指给惠国以某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其产品已能适应国际竞争而不再需要给予优惠待遇和帮助为由,单方面取消这些国家或产品的普惠制待遇。毕业标准可分为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两种,由各给惠国自行具体确定。

例如,美国规定,一国人均收入超过8 500美元或某项产品出口占美国进口的50%即为毕业。美国自1981年4月1日开始启用毕业条款,至1988年年底,终止了16个国家的受惠国地位,免除了来自141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约3 000种进口商品的普惠制待遇。

(5)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确保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防止非受惠国的产品利用普惠制的优惠去扰乱普惠制下的贸易秩序,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证明文件三个部分。

①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a),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或者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②直接运输规则(Rule of Direct Consignment),是指受惠国原产品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制定这项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但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过他国领土运转,条件是货物必须始终处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

③证明文件(Documentary Evidence),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由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综合以上内容,四种进口税率的比较如表6-1所示。

表6-1 四种进口税的比较

(二)出口税

出口税(Export Duty)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输往国外的商品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征收出口税会抬高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国外售价,削弱其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但世界上仍有少数国家(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征收出口税。

我国历来采用鼓励出口的政策,但为了控制一些商品的出口流量,采用了对极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的办法。

(三)过境税

过境税(Transit Duty)又称通过税或转口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了“自由过境”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过境货物只征收少量的签证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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