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自己动手为商标设计名称,还是请专业取名公司或专家设计,都应运用正确的设计思路和设计方法,遵循一定的设计规律,更得考虑到商标名称设计时的禁忌。下面我们从多方面介绍一下商标名称设计时应注意的因素。
①忌用冷僻字
商标是商品的脸面,商品凭借这张脸把自己介绍给消费群体,而消费群体也凭这张脸去熟悉、认购商品。商标名称是供消费者称呼、辨别,在用字上要考虑到适应大众,不要使用一些冷僻字。既难写又难读,更难记的名字是没多少人愿意接受的,这样的名称会给企业的经营和产品的宣传带来很多麻烦。
如河南某机械厂把自己生产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农用机动四轮车等产品的商标取名为“神”,让人一目了然,而且容易联想到机动车力大无比,可以起到出神入化的功效。而江苏某大豆蛋白粉、速溶豆乳品等类产品商标取名为“(ming)箜风”。这样的商标不要说一般的农民、市民不认识,恐怕连大学里的教师也未必认识。我们很难想到这样的商标能够成为名牌商标,也很难设想这种商标的商品能够在市场上畅销。
②忌字义不吉
商标要符合当地人们的风俗习惯,绝对不能用商标使用地用户和消费群体忌讳的构成要素。如我国许多地区的人忌讳猫头鹰,如果把以猫头鹰图案为构成要素的商标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该商品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就很难销售出去。
③忌字义隐晦
简洁、显著不仅是商标的本质特征,而且也是商标法的基本要求。商标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是传递信息,公众和消费者不可能花费很多的时间去辨认商标,如果一个商标过于复杂,不仅不便于辨认,而且不便于称呼,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就发挥不出来。简洁、显著的商标可以给公众和消费者以深刻酌印象,让公众和消费者过目不忘,从而达到吸引公众和消费者的目的。
④忌用雷同字
一些企业公司不是靠自己的努力开创自己的声誉和知名度,而是千方百计套用别的著名企业的名称,专门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此来扩大自己的影响。这是与“商标”的本质特征和商标法的规定相悖的,是行不通的。
同类商品的品牌与商标如果缺乏显著的区别,往往容易产生商标雷同或近似,混淆谁是谁非,防碍商品广告宣传和推广。一般来说,缺乏标志性的品牌和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如:几家烟厂都生产“大前门”牌香烟,使用同一商标图案,属于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使用同一品牌或商标。
“熊猫收录机”、“熊猫牌洗衣粉”、“熊猫牌雨伞”等,属不同类产品使用同一品牌和近似的商标。
“三羊”牌和“山羊”牌,“飞燕”牌和“飞雁”牌,“555”牌和“三五”牌,“双棱”牌和“双凌”牌,“山河”牌和“河山”牌,属文字不同,但发音相近,含义相同的品牌和商标。
“天民”牌和“大民”牌,“金风”和“金风”牌等,属虽发音、含义不同,但外观近似的商标。
雷同或近似的商标名称,缺乏独特的个性,很难突出自己的优势,也贬低了商标的价值。
⑤忌违反法律
《巴黎公约》、《TRIPS协议》以及包括中国商标法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商标都对商标的构成要素有一定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外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
(八)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如此等等的法律规定我们都须遵守。如广西桂林包装机械厂在包装机械上申请注册“中华”商标,商标局驳回了该商标注册申请,该厂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申请复审的理由是:(1)“中华”二字不应认为是国名,国内一些产品也有使用“中华”商标的,故在包装机械产品上使用也属一性质。(2)“中华”二字不论用汉语拼音或外文缩写都不是国名的含义。(3)我国包装机械产品从无到有,从进口到出口,使用“中华”二字更能体现国产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认为,广西桂林包装机械厂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做出了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之间一律平等,反对种族歧视、民族歧视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如果在商标中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如“黑人”、“胡人”、“回回”、“满人”等,很可能引起黑人和少数民族的不满,甚至会引起民族矛盾和其他民族问题。如果牙膏厂以“DARKIE”作为其牙膏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以该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提出复审的理由是:该商标在我国及东南亚一带已使用多年,并在一些国家已经获得注册,并无不良影响,应予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DARKIE”与"DARKY”虽有两个字母不同,但读音近似,称谓效果近似,而"DARKY”译为“黑鬼”,源于种族歧视的称号;并且该商标图案一黑人和汉字“黑人”。因此,该商标整体明显表现种族歧视,违反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我国《商标法》禁止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作为商标,不仅体现了我国的民族政策,还可以防止那些出于政治目的和其他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商标破坏民族平等、民族团结。
一般来说,人们都对商标所使用的标志进行艺术加工,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一定的夸大性宣传。如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商标由“美”和“的”的汉语拼音"MEI”和"DE”的两个声母组成,“M”和“D”艺术性地相叠在圆形图案中,并将衬红底色的圆形图案入一个菱形中,海蓝色的“美的”二字分别装饰在菱形块的两边。由于“美的”一词有“好”、“漂亮”、“美丽”等含义,因此,可以说“美的”商标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一定的夸大宣传性。(www.daowen.com)
⑥忌随意更换
商标的名称经过注册后,反复进行广告宣传,为广大公众和消费者所熟知,久而久之,就会在社会上产生影响。厂家就可以用有声望的商标提高广告宣传效果,促进商品的推销。如果您的商标正当人们熟悉的差不多了,忽然您又心血来潮,要换个更好的。这一换不要紧,可把消费者给折腾得云里雾里,找不到方向,正象捉迷藏一样,众里寻你,却不知你躲在哪里。商标要注重其稳定性,从我国古代的例子就可以得到实证。
我国唐代沿用下来的著名彩陶艺术品商标“唐三彩”,1700年之久的酒类著名商标“杜康”,这样的商标都是凭它稳定发展才得以流传下来。
这既说明商标品牌声誉的重要性,也表明商标、品牌必须保持稳定,才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⑦忌违背消费心理
现在的市场已是世界一体化的市场,因此,我们初创品牌商标时,一定要考虑商标名称能否与国际接轨,以利于所创出的名牌商标打向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首先要考虑的是商标名称的英文名是否有好的意义。因为出口的商品非常忌讳与出口国家的地区在文化习俗中相悖。
如有一种出口产品的商标为“芳芳”,如芳芳牙膏、芳芳唇膏等系列产品。其汉字名称确实不错,让人听了似乎是一个清秀的女孩的名字,在出口时音译为"FangFang"。没想到,在使用英语的国家里,“FangFang”意思为“LongsharptoothOfdogsandwolves”即狗和狼的长而尖利的牙齿)或“Snakespoisontooth”(蛇的毒牙)。这样的产品躲还来不及,就更不用说买了。这一产品的失败就在于违背了出口国的语言习惯和民族心理。
类似的实例还有我国南方某厂生产的产品商标名称为“舢板”牌,并以英文单词“JUNK”为出口外销商标打入国际市场。却不知JUNK一词多义,在英文中还有“垃圾”的意思,结果在欧美市场,其产品真的成了破烂货的同义语,某外贸服装厂将其产品取名为VOGA出口,屡遭败绩,最后才醒悟,VOGA的音与形都和VULGAR相似,而后者是“俗鄙”、“下流”的意思。
在国际市场出口产品商标名称设计成功的也不乏其例。如“雪碧”的英文名称是"SPRITE”。“SPRITE”的英文意思“精灵”、“鬼怪”,如果在出口中国时直接意译为“鬼怪”的话,我们可想“雪碧”的下场会是个什么样子的。然而译为“雪碧”后,同原名读音相似,也暗含了产品的某些特征,给人一种清爽可口的感觉。
不管怎么样,我们现在知道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文化习俗上有很大差别,如同样的动物或植物,就会具有不同的象征意义。如熊猫在我国以至多数国家和地区均颇受欢迎,是“和平”、“友谊”的象征,但在伊斯兰国家或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消费者则非常忌讳,因为它形似肥猪。仙鹤在我国与日本都被视为长寿的象征,而在法国则被看成是蠢汉或淫妇的代表。菊花在意大利被视为国花,但在拉丁美洲有的国家视菊花为妖花,只有在送葬时才会用菊花供奉死者;法国人也认为菊花是不吉利的象征。
还有科威特不喜欢寿星,认为不吉利;东南亚不喜欢绿色,认为是疾病的象征;西方国家不喜欢“13",日本人不喜欢“4”,华人喜欢“8”。作为一个企业,在将国内获得成功的产品投放国际市场之前,很有必要就其市场及语言上的差异进行一番详细调查,切忌违背消费心理,最后事与愿违。
⑧忌将商标演化为商吕的通用名称
在现代社会,人们天天与商品打交道,商标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些驰名商标也现了差异,被演化为该商品的代称,这也是商标名称保护所忌讳的。
受到威胁最大的可能要数“可口可乐”(Coca-Cola)了,这种威胁是来自于“百事可乐”(Pepsi-Cola)的发展壮大。百事可乐是仅次于可口可乐的饮料品牌,也是全球十大驰名商标之一。在历史上百事可乐的发展越来越引起可口可乐的注意。最后可口可乐在百事可乐创立40周年的1938年质疑百事在商标中使用Cola这个词的权利。双方就这个词的使用权利对簿公堂,但可口可乐输了这场官司,美国联邦法院裁定,Cola不再是一个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名称,而已成为一个普通词汇。
⑨忌产生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发音、字形、含义或者标志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认的商标。经营者在为商品设计商标时,一定为避免近似商标的出现,出现近似商标,将会给双方惹来麻烦,对双方商品和商标的宣传和保护都是不利的,会出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在我们着手设计商标名称时,就应考虑是否可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是否在社会公众中引起混淆。所以我们企业公司应及早作好准备,为企业的发展和商标的注册、传播奠定基础。近似商标的认定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也有客观标准。下面举例说明:
两个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读音和含义不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民乐MINLE”和“民乐MINYUE”,“乐”字在两个商标中的读音不同,前者的含义是人们快乐、人民快乐、公民快乐、国民快乐等,后者的含义是民族音乐、民族乐器、民间音乐、民间乐器等。但两个商标中的汉字形状完全相同,足以造成用户和消费者的误认,应认定两个商标为近似商标。
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同种文字的读音和含义相同,但表现形式不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龙”与繁体字草书的“龙”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由于其读音和含义相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两个商标的文字相同,但排列顺序不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阳华”与“华阳”、“多美”与“美多”,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其差异在于排列顺序的不同。我国的汉字也有从右到左的认读习惯,上述商标足以造成混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使用同种文字的两个商标含义相同,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向日葵”与“向阳花”、“腊梅”与“梅花”,虽然读音和外形形状不同,但文字的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一种植物,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在商标中使用外文与中文对应词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英文"SUNFLOUR”与中文“向日葵”对应,含义相同,属近似商标。
仅在他人注册商标所用文字的基础上增加修饰性字词,或者仅在他人注册商标所用的文字或中间增删虚词的,就认定为近似商标。如“小天鹅”与“天鹅”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文字商标的字形相近,易产生误认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华龙”与“华尤”等。
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图形虽然有不同的含义,但其外形易造成误认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如“玫瑰”与“月季”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虽有区别,但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还有的两个商标的表现手法雷同,风格近似,且整体外形易使用户和消费者误认,如“竖起两只耳朵的兔子的头形+白兔”与“普通兔子的头形+大白兔”,画面布局相同,从整体上看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如此等等,都极容易产生近似商标,使我们的商标在运用过程中极为不利,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这是我们在设计商标名称和图案时所忌讳的。近似商标的出现,除了少数别有用心者有意伪造之外,多数属于无意的巧合。造成“无意巧合”的主要原因是囿于识见,思路拘谨,取材范围狭窄,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商标名称时开阔思路,扩大选材范围,运用灵活多样的手段,最大可能地避免“撞车”。
除了以上我们介绍的商标设计时的禁忌外,商标名称在设计时还应有很多方面值得注意的因素。如商标名称不能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特性、原料等,这是商标法等法律所不允许的。米勒公司曾开发出一种低热量的淡啤酒,当初公司经过深思熟虑,确定商标名称为“Lite”,但这个名称却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法院认为这个名称与描述性词语“Light”(淡)是等价的。
还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数字过多,名称拗口,这是不符合汉语词语特点和大众传播心理的。我国绝大多数商标为双音节,还有少量的单音节和三音节的。中文商标虽然长,但由于有意义可以索解,虽不便于呼叫,基本无碍于记忆。但国外的商标译名,如“莎碧雷妮”、“爱思卡达”、“拉渥瑞尔”、“可瑞思卡”、“努力德莱斯巴”等,在记忆和传播播就被阻碍了。在我国曾刮起一股崇洋媚外风,在取名时也在商标后留了个“洋尾巴”。如“琴岛——利勃海尔”、“美菱——阿里斯顿”、“发达——斯塔麦克斯”、“长征——太脱拉”,虽然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曾风靡一时,但很快便销声匿迹了,在最大程度上主因为商标名称的音节太长了,不符合人们的认识识别的习惯和消费心理,又不便于记忆,后面的“洋尾巴”让人琢磨不出什么意思,也形同虚设,后来也只得改头换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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