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有关项目的首次执行方式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有关项目的首次执行方式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首次执行日以后获得的、表明首次执行日后发生情况的新信息,视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处理。

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有关项目的首次执行方式

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即前文中所列举的(一)至(十四)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正在开发和加工的无形资产或存货

(1)对于首次执行日企业正在开发过程中的内部开发项目,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相关解释规定,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2)对于处在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飞机和船舶),以及营造、繁殖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生物资产,首次执行日之前未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应追溯调整;上述尚未完成开发或尚未完工的各项资产,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予以资本化。

(二)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付款(或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购销业务

(1)对于首次执行日处于收款过程中的采用递延收款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首次执行日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当将销售合同或协议剩余价款作为长期应收款,尚未收取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即现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剩余收款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www.daowen.com)

(2)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折现后的现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初始直接费用等,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会计估计

(1)企业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做的估计,应当与按照原会计制度或准则所做的估计一致,不应追溯调整,除非有客观证据表明原估计是错误的。首次执行日以后获得的、表明首次执行日后发生情况的新信息,视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处理。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做出的会计估计事项,在原会计制度或准则不要求估计的,如某些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等,在首次执行日,关于市场价格、利率或汇率的估计应当反映该日的市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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