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一百○一条规定,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1)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2)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3)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包括因转移引起的对企业使用已转移金融资产的限制。
(4)在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相关负债的交易对手方仅对已转移金融资产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即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5)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6)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转移前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一百○二条规定,对于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至少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1)因继续涉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的项目。
(2)因继续涉入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www.daowen.com)
(3)应当或可能回购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需要支付的未折现现金流量(如期权协议中的行权价格)或其他应向转入方支付的款项,以及对这些现金流量或款项的到期期限分析。如果到期期限可能为一个区间,应当以企业必须或可能支付的最早日期为依据归人相应的时间段。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分别反映企业应当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远期合同)、企业可能支付的现金流量(如签出看跌期权)以及企业可选择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购入看涨期权)。在现金流量不固定的情形下,上述金额应当基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披露。
(4)对前面三点涉及的定量信息的解释性说明,包括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等。对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包括以下各项。
①对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管理的方法。
②企业是否应先于其他方承担有关损失,以及先于本企业承担损失的其他方应承担损失的顺序及金额。
③向已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支持或回购该金融资产的义务的触发条件。
(5)金融资产转移日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期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如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6)终止确认产生的收款总额在本期分布不均衡的(例如大部分转移金额在临近报告期末发生),应当披露本期最大转移活动发生的时间段、该段期间所确认的金额(如相关利得或损失)和收款总额。
企业在披露本条所规定的信息时,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面临的风险敞口类型分类汇总披露。例如,可按金融工具类别(如担保或看涨期权)或转让类型(如应收账款保理、证券化和融券)分类汇总披露。企业对某项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存在多种继续涉入方式的,可按其中一类汇总披露。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确定是否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以自身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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