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不得抵销的情况分析

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不得抵销的情况分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与对手方签订“总互抵协议”。只有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时,总互抵协议下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抵销。此外,企业应当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终止确认。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不应当产生利得或损失;终止确认是从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移除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可能产生利得或损失。

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不得抵销的情况分析

在下列情况下,通常认为不满足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所规定的条件,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韵交易对手方。

(3)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品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4)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www.daowen.com)

(5)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预计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补偿。

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与对手方签订“总互抵协议”。这里的总互抵协议是指协议所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中的任何一项合同在发生违约或终止时,就协议所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按单一净额进行结算。只有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时,总互抵协议下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抵销。

此外,企业应当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终止确认。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不应当产生利得或损失;终止确认是从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移除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可能产生利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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