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通常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应收债权人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方三者之间签署的协议明确表示债务人拥有该抵销权,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则债务人可能拥有以应收第三方的金额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
抵销权应当不取决于未来事项,而且在企业和所有交易对手方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或在出现违约、无力偿债或破产等各种情形下,企业均可执行该法定权利。在确定抵销权是否可执行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等各方面因素。
当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构成互相抵销的充分条件,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
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得抵销。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金融资产和清偿金融负债
例如,A企业与B企业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存在大量的零散的往来结算款项。为了简化结算手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之间的往来款项需要定期以净额结算,如每月结清一次。这种情况一般就满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相关的应收款项或者应付款项。
对于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www.daowen.com)
企业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如果该结算方式相当于净额结算,则满足净额结算的标准。这种结算方式必须在同一结算过程或周期内处理了相关应收和应付款项,最终消除或几乎消除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如果某结算方式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则可视为该方式满足净额结算标准。
(1)符合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点提交处理。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经提交处理,各方即承诺履行结算义务。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经提交处理,除非处理失败,这些资产和负债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可能发生变动。
(4)以证券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通过证券结算系统或其他类似机制进行结算(例如券款对付),即如果证券交付失败,则以证券作为抵押的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的处理也将失败,反之亦然。
(5)若发生本条(4)所述的失败交易,将重新进入处理程序,直至结算完成。
(6)由同一结算机构执行。
(7)有足够的日间信用额度,并且能够确保该日间信用额度一经申请提取即可履行,以支持各方能够在结算日进行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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