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金融负债的列示
(1)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发行的金融负债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权益工具的列示
(1)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在发行期间应当确认的利息或股利不能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当作为利润分配冲减留存收益。
(2)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被发行方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www.daowen.com)
(3)发行方向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当作为其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发行方的所有者权益总额。
(三)交易费用的列示
(1)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间进行分摊。
(3)发行方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在利润表中应当确认为费用,与其他负债的利息费用合并列示,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作为权益扣减项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