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报告标准

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报告标准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三)报告分部75%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业务分部》规定,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直到该比重达到75%。

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报告标准

(一)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业务分部》规定,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规定的解释如下:

(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分部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外交易收入,二是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当某分部的分部收入大部分是对外交易收入,并且满足上述条件时,则可以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反之,当某分部的分部收入大部分是通过与其他分部交易而取得,并且企业的内部管理不属于按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满足上述10%的条件,也不能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例36-2 沿用例36-1资料,皮箱分部合并后,其分部收入合计431.000万元,其中对外交易收入合计390 000万元。对外交易收入占该分部收入合计的比例为90%(390 000÷431 000×100%),大部分收入为对外交易取得。同时,皮箱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比例为32.9%(431.000÷1310 000×100%),满足了不低于10%的条件。因此,该企业在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将皮箱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当企业的分部收入大部分是通过对外交易而取得,并且该分部的分部利润或者分部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则可以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以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具体来说,分部资产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分部的经营中使用、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二是能够以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根据上述定义,分部资产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分部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资产、可直接归属于或者以合理的基础分配于某分部的商誉、无形资产等。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服务于整个企业或者管理总部的资产,则不属于分部资产。

企业在计量分部资产时,应当按照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即按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若某一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并且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则该部分可以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二)低于10%重要性标准的选择(www.daowen.com)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业务分部》规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2)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准则上述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规定的解释如下:对分部报告的10%的重要性测试可能会导致存在多种业务或多地区经营的企业拥有大量未满足10%数量临界线的小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直接将这些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则可以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重要性标准的小分部合并成一个报告分部。

(3)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三)报告分部75%的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业务分部》规定,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直到该比重达到75%。

(四)垂直—体化经营下报告分部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业务分部》规定,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

(五)为提供可比信息报告分部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业务分部》规定,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上述规定条件,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规定解释如下:企业在确定报告分部时,除应当遵循相应的确定标准以外,还应当考虑不同会计期间分部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贯性。对于某一分部,在上期可能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确定为报告分部,但本期可能并不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此时,如果企业认为该分部仍然重要,单独披露该分部的信息能够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则不需考虑该分部的规模,仍应当将该分部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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