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这既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即意味着同样的损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35-7 某企业2018年和2019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 600万元和1 750万元;2018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830万股,2018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200万股;2019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 01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
2019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19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30+180+303)×12÷12=1 313(万股)
2018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30×1.3×1 2÷12+200×1.3×9÷12=1 274(万股)
2019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 750÷1 313≈1.33(元/股)
201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 600÷1 274≈1.26(元/股)
(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与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导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流入。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企业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为此,企业首先应当计算出一个调整系数,再用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的普通股股数。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www.daowen.com)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例35-8 某企业2019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2 000万元;2019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7 600万股;2019年6月10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4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每股6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19年7月1日。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1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2.56元。
2019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7 600+6×1 900)÷(7 600+1 900)=10(元)
调整系数=11÷10=1.1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1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56÷1.1≈2.33(元/股)
2019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 000÷(7 600×1.1×6÷12+9 500×6÷12)≈2.46(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向特定对象以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的,不考虑送股因素。虽然它与配股具有相似的特征,即发行价格低于市价。但是,后者属于向非特定对象增发股票;而前者往往是企业出于某种战略考虑或其他动机向特定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发行股票,或者特定对象除认购股份以外还需以其他形式予以补偿,因此,倘若综合这些因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可以视为不存在送股因素,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三)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企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时,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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