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及案例应用详解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及案例应用详解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例中,对于这一事项,KK公司不仅应当在2017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还应当在2017年度第2季度财务报告和第3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提出,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而言,是适当简化的。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但企业至少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信息。

中期财务报表附注编制及案例应用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是对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阐述,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其目的是使财务报告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更加相关、有用,但同时又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1.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因此,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编制,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例33-6 KK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公司在2017年3月5日对外进行重大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

本例中,对于这一事项,KK公司不仅应当在2017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还应当在2017年度第2季度财务报告和第3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

2.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对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进行披露

为了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此外,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例33-7 ABC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计实现净利润2 500万元,其中,第2季度实现净利润80万元,公司在第2季度转回前期计提的坏账准备1 00万元,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

本例中,尽管该公司第2季度转回的坏账准备仅仅占ABC公司1月—6月份净利润总额的4%(100/2 500),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转回金额占第2季度净利润的125%(100/80),占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2.5%,对于理解第2季度(4月份—6月份)经营成果和第2季度末财务状况而言,属于重要事项,所以,ABC公司应当在第2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该事项。在实务工作中,企业还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经营特征等因素,以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

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www.daowen.com)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应当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5)和(10)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提出,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而言,是适当简化的。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如果某项信息没有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会影响到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判断的正确性,那么就认为这一信息是重要的。但企业至少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规定举例说明如下:例如,某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但不需单独编制第4季度财务报告。假设该公司在第4季度里,对第1、2或者第3季度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资产减值、预计负债等估计作了重大变更,则需要在其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同样地,假如一家公司是需要编制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企业,但不单独编制下半年财务报告,如果该公司对于上半年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估计在下半年作了重大变更,应当在其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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