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规定做出如下解释:企业经营的季节性特征,是指企业营业收入的取得或者营业成本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全年度的某一季节或者某段期间内。例如,供暖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冬季;冷饮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夏季。
企业经营的周期性特征,是指企业每隔一个周期就会稳定地取得一定的收入或者发生一定的成本的情况。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通常需要一个周期,如需要2至3年才能完成开发,而该企业又不同时开发多个项目。这样,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并出售之前,企业不能确认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则作为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而通常只有在将所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对外出售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通常情况下,企业各项收入一般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实现的收入差异不会很大。但是,因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收入,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予以预计或者递延。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这些收入取得并实现时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为了平衡各中期的收益而将这些收入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同时,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还规定,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则在中期财务报表中也允许预计或者递延。这些收入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相关准则的规定。(www.daowen.com)
例32-2 HF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滚动开发房地产的方式,即每开发完成一个房地产项目后,再开发下一个房地产项目。该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开发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完工需2年。公司采取边开发边销售楼盘的策略。假定该公司在2017年各季度分别收到楼盘销售款1 000万元、3 000万元、2 500万元和2 000万元;为小区建设分别发生开发成本2 000万元、1 500万元、2 200万元和1 800万元;在2018年各季度分别收到楼盘销售款2 500万元、3 000万元、3 000万元和1 000万元;为小区建设分别发生开发成本1 000万元、1 7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小区所有商品房于2018年11月完工,12月全部交付给购房者,并办理完有关产权手续。
本例中,HF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公司只有在每隔一个周期待房地产开发完成并实现对外销售后,才能确认收入,即公司只有在2018年12月所建商品房完工后,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房者,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后,才能确认收入。这一收入就属于周期性取得的收入,在2018年12月之前的各中期都不能预计收入,也不能将已经收到的楼盘销售款直接确认为收入,企业应当在收到这些款项时将其作为预收款处理。对于开发小区所发生的成本也应当首先归集在“开发成本”中,待到确认收入时,再结转相应的成本。另外,该公司对于其经营的周期性特征,则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在各有关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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