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务报表基本要求分析

财务报表基本要求分析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财务报表项目以总额列报,从而保证了所提供的信息的完整性、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作出合理的判断。

财务报表基本要求分析

(一)遵循各项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财务报表才能声明“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但是仍然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以持续经营为列报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是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对所发生交易和事项确认、计量及报表列报;相反,如果企业经营出现了非持续经营,致使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1.对持续经营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持续经营的判断作出了具体要求。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的能力,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后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条规定,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2.非持续经营的判断及会计处理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七条规定,除了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四)遵循重要性原则

1.重要性标准

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或其他事项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或其他事项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归类而形成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即重要性是判断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条的解释,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2.重要性的判断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关于重要性的具体列报要求

总的原则是,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合并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具体而言,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合并列报,合并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是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项目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仍以上述存货为例,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合并列示,但是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无论是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是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都应当予以单独列报。

(五)保证列报的一致性(www.daowen.com)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针对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当会计准则要求改变,或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

(六)保持披露金额的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一条规定,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报表项目以总额列报,从而保证了所提供的信息的完整性、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作出合理的判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但可以以净额列示。

(1)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这样才能反映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但并不属于上面所述的抵销。

(2)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且具有偶然性,从重要性来讲,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和费用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对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抵销后反而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因此,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应当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并不属于抵销。

(3)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比如,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列报,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等。

(七)遵循可比性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二条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企业列报所有列报项目的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相关附注。当企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目时,企业应当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中列报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财务报表,即应当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及相关附注。列报的三期资产负债表分别是指当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1)编报企业的名称。

(2)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人民币金额单位。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上述规定作了具体解释,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部分企业应当概括地说明下列基本信息。

(1)编报企业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

(2)对资产负债表而言,须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而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言,须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货币名称和单位,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列报,并标明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九)报告期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1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1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