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处理法院判决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如何处理法院判决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因此,两公司都应将“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因此,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本例中,甲公司在收到法院通知后,首先可判断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然后应根据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如何处理法院判决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列举了具体事例,其中的所有例子均假定如下: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33%,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做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项新负债

这一事项是指导致诉讼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但尚不具备确认负债的条件而未确认,因此法院判决后应确认一项新负债;或者虽已确认,但需要调整已确认负债的金额。

例30-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应在2×17年8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17年12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450万元。

2×1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18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40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甲、乙两公司2×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18年3月2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在预计时税前抵扣,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本例中,2×18年2月10日的判决证实了甲、乙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17年12月31日)分别存在现时赔偿义务和获赔权利。因此,两公司都应将“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甲公司和乙公司2×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均在2×18年3月20日完成。因此,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8年2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1 00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000×25%) 25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借:预计负债 3 0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3 000 000

借:其他应付款 4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000

注:2×17年年末因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时已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故应冲销相应记录。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 000

(3)因净利润变动,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75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 000×10%) 75 000

(4)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末数调整

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调增其他应付款400万元,调减应交税费100万元,调减预计负债300万元;调减盈余公积7.5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67.5万元。

资产负债表略。

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营业外支出100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25万元,调减净利润75万元。

利润表略。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75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7.5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减67.5万元。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略。

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18年2月10日,记录收到的赔款,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 4 00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000 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000 000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4 000 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000 000

(3)因净利润增加,补提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 000

贷:盈余公积 300 000

(4)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财务报表略)。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末数调整

调增其他应收款400万元,调增应交税费100万元,调增盈余公积30万元,调增未分配利润270万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营业外收入400万元,调增所得税费用100万元,调增净利润300万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净利润3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增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270万元。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例30-4 2017年4月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货款为58 000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5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1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 900元,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76 000元,其中55 100元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018年2月2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

本例中,甲公司在收到法院通知后,首先可判断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然后应根据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具体过程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58 000×60%-2 900=31 9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 900

贷:坏账准备 31 900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 9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 900×25%) 7 975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1 900-7 975) 23 9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 925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2 392.50(www.daowen.com)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 925×10%) 2 392.50

(5)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调减应收账款净值31 90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7 975元;调减盈余公积2 392.5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21 532.5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调增管理费用31 900元;调减所得税费用7 975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调减净利润23 925元,调减提取盈余公积2 392.50元。

(6)调整2018年2月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甲公司在编制2018年1月的资产负债表时,按照调整前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2017年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2018年2月及以后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2017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这类调整事项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若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的资产已经按暂估金额等入账,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证据,可以进一步确定该资产的成本,则应该对已入账的资产成本进行调整。(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根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资产销售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关于资产收入的进一步证据,如发生销售退回等,此时也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或报告中期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包括以前期间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追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企业应该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会计处理。

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例30-5 甲公司2017年12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收入100 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80 000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按应收账款的4%计提了坏账准备4 680元。2018年1月18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按税法规定,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应收款项余额5%的范围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本年度,甲公司除应收丙企业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于2018年2月28日完成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例中,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内,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1月18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调整的坏账准备金额=(100 000+17 000)×5%=4 680(元)

借:坏账准备 4 6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68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 000

(4)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 8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830

注: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100 000-80 000-4 680)×25%

=3 830(元)

(5)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92.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92.50

注:应调整的所得税资产=(4 680-117 000×5%)×25%=292.50(元)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 78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 782.50

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100 000-80 000-4 680-3 830+292.50

=11 782.50(元)

(7)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 178.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178.25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30-6 沿用例30-5的资料,假定销售退回的时间改为2018年3月5日(即报告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后)。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3月5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4 6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68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 000

(4)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 830

贷:所得税费用 3 830

(5)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92.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92.50

(6)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61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612.50

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100 000+292.50-80 000-4 680

=15 612.50(元)

(7)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 561.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561.25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这一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报告期或以前期间存在的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企业发生这一事项后,应当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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